來源:中國經營報
消費稅徵收環節後移將產生重大影響
梁發芾
日前,國務院印發《實施更大規模減稅降費後調整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改革推進方案》,提出在徵管可控的前提下,將部分在生產(進口)環節徵收的現行消費稅品目逐步後移至批發或零售環節徵收,拓展地方收入來源,引導地方改善消費環境。
我國在前些年進行了影響深遠的「營改增」改革並取得成功。由於營業稅主要是地方稅,增值稅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稅,「營改增」成功的同時也帶來一個問題,就是地方稅收受到影響。雖然「營改增」後通過增加地方共享比例予以補償,但並不能完全補償地方的損失。因此,在當年進行「營改增」之時,即有消息說,將來可以將消費稅由純中央稅劃歸地方稅而補充地方財政的不足。消費稅是我國的一個比較大的稅種,年收入達到萬億元規模。將消費稅劃歸地方,可以極大增強地方財力,加強地方支出能力和責任。現在,這項改革終於出臺,這是央地稅收劃分的一次極為重要的舉措。
此次消費稅改革,不但將消費稅劃歸地方稅,而且還將從生產(進口)環節徵收的現行消費稅品目逐步後移至批發或零售環節徵收。這項技術性的改革,也將產生一些重大影響。
將消費稅劃歸地方稅,為什麼要改變目前的徵收方式呢?這主要是因為作為消費稅課稅對象的消費品的生產和消費,在各地分布很不平衡。有些地方是某種消費品的生產大省,其產品在全國各地被消費;但有些地方是消費大省,卻並不是這些應繳納消費稅產品的生產大省。以白酒為例,我國白酒的生產大省,主要分布在西南,但是這些白酒的消費者在全國各地,消費稅也是由全國消費者繳納貢獻。在消費稅作為中央稅的時候,不管在生產環節還是零售環節徵收,稅收都是中央的,與生產地和消費地沒有什麼大的關係。這種情況下,徵收成本最低的方式就應該是最適宜的徵稅方式。國內外數百年的徵收經驗證明,從徵收成本來說,生產環節和進口環節最省事。所以,目前的徵收環節,國內消費稅主要是在生產環節,進口消費稅在進口環節。
但如果消費稅劃歸地方稅,那麼,就不能只考慮徵收成本,還要考慮稅收的公平分配問題。從生產環節和進口環節徵收,稅收就會落到生產所在地和進口所在地政府囊中。但事實上,消費稅本質是由終端消費者負擔的,是由各地的消費者貢獻的。完全由生產和進口地政府獨享消費稅,真正貢獻了稅收的地方卻享受不到稅收的好處,當然不公平。這樣的不公平,在營業稅時期也是有過教訓的。營業稅是一種地方稅,但是一些營業稅是由企業總部所在地徵收的,結果在全國各地開展業務,營業額很大的一些公司,其營業稅最終繳納到總部所在地政府,這對於非總部所在地是非常不公平的。這種狀況一直到「營改增」後營業稅消失,都沒有解決。現在,消費稅劃歸地方,將消費稅徵稅環節從生產和進口環節移到零售環節,就可以避免當年營業稅那樣的不公。
消費稅變為地方稅,將成為地方政府最為穩定的收入來源,也是地方最大的稅種。如果地方政府不切實改善營商環境,提高服務水平和質量,促進和提升消費活動,那麼,就會影響政府的稅收,影響政府職能的發揮。所以,消費稅劃歸地方,將徵收環節後移,也可以誘導地方政府增加服務意識,提高服務水平,促進當地商業繁榮。當然,這種改變應該不會造成反向誘導,即各地政府都爭相去扶持商業,而忽視生產。雖然消費稅不在生產環節徵收,但生產環節仍然要貢獻增值稅,地方政府可以由此獲得一定比例的共享,而且發展生產首先能夠提供就業崗位,而促進就業也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職責,所以,可以合理推定,地方政府不會由於消費稅的後移而忽視生產。
但消費稅徵收環節後移也有不利影響,這些不利影響也應該被認真對待,努力克服。
一個不利影響是,這種徵收環節的後移會加大徵收成本。在生產和進口環節徵收消費稅,稅務部門要管理的主要就是為數有限的生產廠家和海關。因為廠家和海關數量有限,管理起來就相對簡單方便。如果將徵收環節後移到批發和零售環節,批發零售環節必然要多於生產廠家和海關,這樣可能會增加稅務部門的管理難度。如何減少徵收成本,當然需要認真對待。
另一個不利影響是,徵收環節後移,稅收總額一定會增加,很可能增加消費者稅負。消費稅額的計算方法是銷售額乘以稅率,而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顯然,從生產廠家再到批發商再到零售商,每增加一到環節就必然要增加價格和費用,有些商品零售價遠遠高於出廠價。那麼,越到後面的環節,銷售額越大,稅額就越多。從政府來講,增加稅收自然是好事,但也可能增加消費者的負擔。所以說,徵收環節的改變可能意味著一次漲價。當然,由於價格彈性不同,增加的稅額也可能被經銷商消化一些,但總的來說,主要是由消費者承擔。這個問題,恐怕也是應該深入研究,把不利影響控制到最小。
此次消費稅改革,對於調整中央和地方的分配關係,增加地方財力,具有重大意義。此項改革完成後,地方政府有了穩定可靠的財源,可以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務,同時也可促進減少對土地財政的依賴。這正是人們拭目以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