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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交付的房屋與買賣合同不一致,業主有權退房
購買期房也具有一定的優勢,例如沒有經過中介和加價的一手房源,價格相對合理,購買時完全可以自己去任意選擇;但是也有很大的弊端,因為期房不是現房,買房者去購房時最多能看到的是樣板房和宣傳資料,樣板房與開發商實際交付的房屋差別多少,往往不得而知,拿在手上的只有一張《房屋買賣合同》,未來的戶型和樣子全憑樣板房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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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課堂】房屋實際情況與廣告不符怎麼辦
一、房屋實際情況與廣告不符怎麼辦 房屋交付後,購房者發現房屋實際情況與銷售廣告不符,能不能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呢,理論上答案當然是肯定的,但實踐中,要能實現成功主張違約責任有兩個前提,首先得固定有銷售廣告的證據,其次是銷售廣告要有和房屋買賣內容有關的明確的說明和允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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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終止後,承租人卻主張約定面積和實際有差異,構成顯失公平嗎?
在租金方面,與位於同一大廈6層的房屋套內面積租賃價格相比較,涉案房屋的價格高出許多。此外,《房屋租賃合同》第一條第二款的本質為被告利用原告未能在交付租賃房屋前勘驗房屋的情況,虛標約定租賃房屋的面積,抬高單價,以致合同內容顯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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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竣工驗收的預售房屋能否實際交付使用
施工過程中,開發商與甲公司籤訂了第3層樓房部分房屋的預售合同。合同籤訂後,甲公司按約交付了購房款。開發商在樓房建造至第3層後,因缺乏資金無力繼續施工,為及時收取資金,開發商又將已經預售給甲公司的房屋出售給了乙公司,並與乙公司約定在房款付清30日之內將房屋實際交付使用。而就當時該棟樓房建造的情況來看,30日之後工期遠不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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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約定外開門 交付卻是內開門
近期,南京一家樓盤的業主,因為購房合同上約定的是外開門,交付時卻是內開門,認為開發商違約,導致其室內使用面積變少且不利於逃生,將開發商告到法院,要求賠償損失。 多佔面積: 業主向開發商索賠 市民劉先生向金陵晚報記者講述了他的維權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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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交付標準與合同不符,業主可要求開發商賠償!
聚焦地產、洞悉滁州 全面便捷的樓市資訊平臺 近日,滁州市某府小區陷入維權風波!根據業主反映,該樓盤部分樓棟存在實際層高與合同不符的情況。在協商過程中開發商不處理,無奈的業主只有訴諸法律。 根據某府業主反映,他於2017年10月購買了該小區的一套住宅。2019年5月底該小區正式交房,這原本是件令人高興的事。但在驗房過程中發現的一些問題卻讓業主怎麼也高興不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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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公用面積的房屋買賣合同部分無效
2011年10月8日,田某、張某與康康房地產公司籤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由田某、張某購買康康公司的門面一套,建築面積為373.42平方米,套內建築面積308.61平方米,總購房款為26456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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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測面積與實際面積「誤差」該由誰買單?
據相關統計數據顯示,其中涉及房屋面積的問題越來越多,當新房交付出現面積誤差時,該如何解決? 事件 戶型面積「被增加」了 本報2010年12月31日曾對蕭山區寧圍鎮的林之語嘉園二期面積糾紛事件做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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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達茂「公寓」實為辦公樓,買房時被「忽悠」如何維權
根據陶先生提供的資料,在該樓盤的宣傳單頁上,這棟21號樓標註為"公館"。不過,開發商微信公眾號2019年5月24日的一篇宣傳文章裡,確實寫有"在售21號樓公寓房源"的字樣。陶先生據此認為,開發商隱瞞了房屋性質,把辦公樓當做公寓樓對外銷售,屬於虛假宣傳、涉嫌欺詐。因此,2019年12月房屋交付時,陶先生遲遲不願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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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稅籤訂的「陰陽房屋買賣合同」並不全部無效
對於案涉房屋交易價款,上訴人在一審中主張為130,000元,在二審中主張為136,500元,二者有出入;合同價款為130,000元的房屋買賣合同中載明交易標的僅是面積為80㎡的房屋,不包括屋外無產權登記的廁所、廚房及屋內的家具、家電,即該合同標的僅為雙方當事人交易標的中的一部分,故130,000元不能反映雙方所交易的標的物的總價款;合同價款為136,500元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時應房管局的要求所籤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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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丨訂房屋買賣合同的30個法律要點!你一定要知道
6.面積的約定 這是目前引發糾紛最多的條款,大家都認為籤訂合同後,面積差距超過3%的,可以不用付費,實際這是錯誤的。 如果購房人和開發商有約定,先遵照約定,無約定再按照規定執行。開發商往往在籤訂合同時和購房人進行約定,約定以有資質的測繪部門出具的面積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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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的交付條件及開發商逾期交付責任、辦證義務裁判指導意見匯總
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約定出賣人「於房屋實際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違約金」,出賣人實際逾期交付房屋的,買受人應當依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主張逾期交房違約金;房屋逾期尚未實際交付,買受人主張逾期交房違約金,出賣人以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為由提出抗辯的,不予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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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者要如何維權?
那要是開發商不辦理房產證的話,此時購房者要如何維權呢?下面,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一、開發商不辦理房產證要如何維權因為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按照合同規定,出賣人應按已付房價款的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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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起付時間,按實際交房日還是約定交房日?
近日,北京中鑫源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簡稱「中鑫源」)副總經理劉海濤(化名)向記者反映,由於對合同中約定的期限起點的理解問題,購房人與該公司產生了糾紛,並訴至法院,「焦點在於,辦理產權證期限起點的『交付日期』,到底按哪個時間點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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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之合同效力與物權效力區分
次年,周某因生意虧損,欲將該房出售。朋友李某知悉後欲購買周某房屋,經過洽談,周某將該房作價60萬元出售給李某雙方於2009年8月15日籤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籤訂當天,李某支付了購房款50萬元給周某,周某將房屋產權手續交給了李某,雙方約定在兩個月內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後由李某支付完餘款。合同籤訂次日,周某外出務工,雙方失去聯繫,後李某亦外出務工,買賣房屋一直未能辦理過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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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合理文書說不準業主收房維權忙
專家指出,面對高企的房價,杭州購房者買房已經不僅僅是為了解決基本住房問題,而是為了提高生活質量,房屋質量和小區配套等越來越受到關注。花了幾十萬上百萬元購買期房後,在等待交房的時間裡,準業主們應如何維權?交房有哪些程序?交房過程中,應該如何正確維權?昨天,記者收集了近期部分杭州樓盤的維權案例,浙江六和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劉成林律師作了點評,供讀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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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支招」助力維權
網購後發生糾紛,如何選擇管轄法院?侵權或是違約,如何確定訴訟請求?未籤訂書面合同,如何舉證維權?張先生認為,購物平臺提供的產品與描述不符,導致張先生無法享受官方售後服務,剝奪了張先生作為消費者享有的主要權利,構成合同欺詐,因此想要起訴維權。那麼,張先生應該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呢?法官支招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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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超實用版:破解「房屋買賣合同」中的27個大坑!
究其原因就在於這一紙「房屋買賣合同」書寫不規範、約定不明確所致。因為買賣雙方所籤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絕大部分都來自於中介公司的或者網上的範本,而這類格式性合同的內容或多或少都會存在一些問題。俗話說:「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筆者希望通過對「房屋買賣合同」粗淺的剖析,能夠教會大家如何正確的籤訂「房屋買賣合同」並達到防患於未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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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賣、定金退還、房屋無法過戶……破解「房屋買賣合同」27個...
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房屋不同於其他一般商品,房屋的所有權以登記為準。如果該房屋未經過戶登記,從法律上講該房屋的所有權還是別人的,風險之大顯而易見。法律依據:《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律師支招:如何才能避免此類問題的發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