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四項司法改革建議
——美國麻薩諸塞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2014年司法年度報告
(2014年10月16日)
文 拉爾夫·甘茨 翻譯 李妙奇
2015-02-06 09:11:35 | 來源:人民法院報第八版
80天前,我正是站在這個圓形大廳,正式宣誓就任麻薩諸塞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今天,我有幸和初審法院首席法官保拉·凱瑞、法院行政主管哈利·斯賓塞一起,再次回到這裡,向大家作年度報告。根據不久前生效的《法院管理法》,我們三人各司其職、相互合作,共同完成本次年度報告。
就任後不久,我就與他們兩位討論了工作中的合作事宜,並很快達成共識:我們將奮力向前,如果彼此發生衝突,就停下來先把問題解決。這種方法十分有效,因為我們的努力方向是一致的。
今天,我想提出四項建議,並希望在來年看到成效。之所以說「希望」而非「保證」,是因為沒有立法機關、行政部門和律師的配合支持,任何一條措施都會落空。
《麻薩諸塞州憲法》中的權利宣言第30條明確了本州的權力分立體制。作為一名法官,我必須遵守。同時我也清楚,法官的職責不僅在於實現公正,更要解決實際問題,並以此推動司法公正。但如果法院缺乏立法機關撥付的資金和法律法規,缺乏行政部門建立和管理的毒品與精神健康治療項目,缺乏律師提供的辯護服務,我們面臨的所有問題將無法得到有效解決。要成功解決州居民面臨的種種問題,我們就要像班傑明·富蘭克林所說的那樣:「我們必須團結一致,否則將被各個擊破。」
認真審視量刑問題
我要求所有初審法院的刑事審判部門召集成立一個由法官、緩刑監督官、檢察官和辯護律師組成的工作組。這個工作組要結合以往判例,針對個案情況,制定公正的量刑規則。判決的目的不僅僅在於懲罰和防止犯罪,還應加強對刑滿獲釋人員的監管,盡最大努力使其改邪歸正,防止重犯。為達到這一目的,我們要確保所有判決都是經過仔細推敲後作出的。
我們要充分運用那些有指導意義的科學研究成果,充分發揮法官和緩刑監督官在法律知識和經驗上的優勢,並善於學習借鑑聯邦政府和其他49個州的成功經驗和失敗教訓。我希望能與新近重組的量刑委員會通力合作,共同為實現上述目標做出不懈努力。
我主張量刑應符合個案情況且建立在充分的證據基礎上。但遺憾的是,我州立法機關就針對毒品犯罪制定了一個法定最低刑罰,而很多犯罪實際上應當判處的刑罰可以比這個最低刑罰更低一些,這正是現行量刑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通常情況下,如果檢察官取消一項涉及法定最低刑罰的指控,作為交換,被告人會承認一項非強制性量刑的指控。這時,檢察官會提出量刑建議,雙方才可以協商。一般而言,被告人無論對檢察官的量刑建議是否持有異議,往往最終只有接受,別無選擇。這是因為備選方案大多是法定最低刑罰,刑罰可能會較高。事實上,當被告人因涉嫌毒品犯罪而被處以法定最低刑罰時,量刑通常是由檢察官而非法官來主導。
當涉及法定最低刑罰時,檢察官對被告人指控的裁量權,實際上包含了對被告人量刑的裁量權。如果毒品犯罪中的法定最低刑罰是由檢察官量刑,我們就不能說我們的判決既符合具體情況,又有充分證據支持。
廢止毒品犯罪量刑中的法定最低刑罰,並不意味著懲罰和防止犯罪功能的喪失,而僅僅是說量刑不會高於法官認定的合理範圍,還有利於把以往判例與個案情況、證據支持等綜合起來考慮。
公眾早就意識到靈活的量刑方式比法定最低刑罰更具優勢。2014年4月,馬薩公司發布的一項麻薩諸塞州民意調查顯示,當被問及「法官對犯罪分子判決的最佳方式是什麼」時,只有11%的人贊同法定最低刑罰,44%的人贊同法官在依法量刑的同時享有一定自由裁量權,41%的人贊同由法官每次均依個案情況作量刑判決。
相比過去,海洛因價格更為便宜,獲取更加容易,從而導致的後果也更加嚴重。在麻薩諸塞州,2013年因非故意過量吸食鴉片類毒品致死的居民人數是2000年的兩倍。過度吸食毒品已經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而成為意外死亡的主要原因。
近些年來,立法機關在縮小法定最低刑罰適用範圍上邁出了重要步伐。為協助立法機關重新審視毒品犯罪中的法定最低刑罰,我將與立法機關通力合作,分享我們正在從事的以及已經取得的工作成果。我確信,立法機關將會廢除毒品犯罪中的法定最低刑罰限制。
完善多元化民事糾紛解決機制
在律師界的幫助下,我們會設計出解決民事案件的多種渠道,使訴訟當事人可以選擇一種低成本的方式解決糾紛。我會要求所有初審法院的民事審判部門,都成立一個由法官、原告律師、被告律師組成的工作小組,設計一個民事審判的程序清單。這個清單將包含完整的「三部曲」式的證據開示程序、陪審團審判程序(當一方有權要求陪審團審判時)以及完整的上訴權利。
在現實生活中,並非每一個人都有足夠的金錢和時間來享用一頓「訴訟大餐」,打官司也同理。因此,我們也會提供一些成本低、耗時短的方案,例如有限的證據開示程序、法官開庭審理程序。如果有可能的話,也會包含有限的上訴權利。法院審理案件的成本不盡一致,有的需要花費數百萬美元,而有些僅需數千美元。但這並不意味著所有案件都可以通過同一種低成本的方式來審理。有了備選清單,當事人就可協商選擇一個對雙方最為合理的解決方案。
同時,我們還將與私人仲裁展開競爭。我個人並不反對私人仲裁,但我不希望在麻薩諸塞州,當人們遇到民事糾紛時,他們認為只有通過私人仲裁而非民事法庭才能高效合理地解決。我也不希望人們只在需要「特約正義」時才會訴諸法院,就像他們只有在需要特約診療時才會求助於私人醫生那樣。
對於認為只有通過私人仲裁才能實現有限證據披露的人們,我們可以為他們提供有限證據披露;對於認為只有通過私人仲裁和指定獨任仲裁員才能迅速進入庭審程序的人們,我們可以為他們提供獨任法官審判,同樣可以迅速進入庭審程序;對於想要享有一審終審和限制上訴權的人們,我們可以為他們提供這樣的終審裁判。我們會提供一個平臺,使我們高等法院的商事部門可以有效、及時地審理複雜的國際商事糾紛,也可以使我們的地區法院或者波士頓市立法院有效、及時地審理涉案標的為數千美元的家庭糾紛。
當然,我們和仲裁展開競爭,是為確保民事法院為每個人提供「高品質」 的公正,確保每一個人都認識到他們可以通過法院成功解決糾紛。更為重要的是,我們還要確保法院的公開判決(特別是上訴法院的判決),不斷打牢普通法這塊民主社會的法律基石。
在所有訴諸法院的糾紛中,有一部分無須經過庭審即可得到解決。對於這類糾紛,普通法已明確規定了解決方式。仲裁一般不發布仲裁決定,他們運用普通法但卻缺乏自己的規則。如果複雜疑難的案件不訴諸法院,我們的普通法就難以發展和進步,我們的法律基礎就會像公路和橋梁的基架那樣日益老化和過時。我們需要充滿活力且健康向上的民法制度,不僅訴諸法院的爭議要解決,那些沒有訴諸法院的同樣也要解決。
重點關注司法救濟
要實現公正司法,僅有法律的制定還遠遠不夠。我們要讓人們知曉他們享有的各項權利,知曉如何實現權利訴求,知曉如何尋求法律援助。我們為請不起律師的居民提供了大量信息:我們在法院網站、由法院提供支持的線上法律圖書館網站和麻薩諸塞州法律改革學會的法律援助機構網站上發布了相關信息。我們的法律圖書館工作人員通過電話、網上回復及簡訊等方式解答疑問。我們有翻譯成8種語言的音像指南,幫助當事人學習一些小額訴訟的起訴和辯護方法。
同樣重要的是,訴訟當事人必須知道怎樣找到這些信息,否則這些信息將毫無意義。我們即將為所有訴訟當事人提供一頁兩面的信息宣傳單,幫助當事人找到這些資源。這些資源不僅包括上述那些信息,還包括當事人應當知曉的其他法律建議。比如,哪些律師會來法院講授走讀法律課程?哪些律師會在法院提供免費的調解服務?是否可以通過律師協會的推薦計劃,以一個相對便宜的固定價格,聘請一位律師提供有限的出庭代理幫助?波士頓和格林菲爾德地區的法律服務中心都分布在哪裡?
第一批的兩所服務中心剛剛成立幾個月,我就聽一些法官在評論他們簡直離不開那了。我們確實不能沒有這些服務中心。因此,我們計劃明年增加4所服務中心,並計劃在2017年前在我們最大的15家法院都成立一所法律服務中心,這樣一來,就可以為麻薩諸塞州一半的訴訟當事人提供服務了。
目前,我們有近三分之一的居民無法獲得房屋救濟的途徑。這意味著他們沒有機會接觸到房屋法院的法官們(這些法官可是解決房屋法律疑難問題的專家);沒有機會接觸到房屋高級顧問(這些顧問通過調解方式解決了大部分糾紛);意味著他們無法利用《租戶保護計劃》來避免殘疾人士無家可歸;意味著他們無法通過破產接管程序,從簡陋的茅屋搬到裝飾一新的公寓;也意味著他們沒有一個確保房屋及安全法規得到有效落實的平臺。
我同時將敦促立法機關在明年通過我們提出的法律草案,以便使麻薩諸塞州的每一位居民都可以獲得房屋法院的司法救濟。波士頓和博伊爾斯頓的居民享有房屋法院的救濟,但布魯克林、布倫特裡和伯靈頓的居民卻不享有,這既不公平也不合理。
我也會敦促立法機關認真研究昨天剛發布的《波士頓律協特別工作組關於在麻薩諸塞州全境擴展民事法律援助的報告》。這個報告論證了在民事法律援助上的投資,既是一項為實現公平正義的投資,也是一項合理的財政投資,其在公共開支上節省的費用大於其投資成本。
改進陪審員選任程序
我要談的最後一點,與麻薩諸塞州律師協會的核心理念——陪審員選任程序有緊密聯繫。這是由州最高法院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委員會主席是我的同事芭芭拉·林克大法官,委員會由法官、法學教授和律師組成,前任律師協會的主席道格·謝夫也是委員之一。通過委員會的不懈努力,我們將改進陪審員的選任程序,確保選出公正、中立的陪審員。
我們要讓陪審員選任制度有效地運轉起來。這意味著在挑選一個公正中立的陪審團的過程中,我們要讓律師變得更有價值,要保護陪審員的隱私和尊嚴,要在合理的期限內完成選任工作,使我們可以有效地管控案件工作量。
委員會的工作並不只限於高等法院,我們要改進每一個法院部門的陪審員選任制度。我們應當意識到,一種選任方法只可能適用於一個特定的法院部門,但不可能適用於所有的法院部門。
以上就是我的四項司法改革建議。在這裡,我要重申我在就職典禮上的話:「如果我們能夠立足現實、開拓創新,如果我們能夠放下自我、摒棄成見,如果我們能夠日復一日、兢兢業業,如果我們能夠攜手並肩、共同奮進,那我們就一定能建立一個公正、合理、有效的司法制度。這個司法制度不但有助於解決全州居民面臨的艱巨問題,還將成為我們這個國家甚至世界的榜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