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澳新食品標籤法規介紹

2020-12-23 食品夥伴網
   隨著進出口食品貿易的發展,世界各國對食品標籤的要求越來越嚴格,進而食品標籤的規定在提高產品競爭力和在技術貿易壁壘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對於出口到在澳大利亞和紐西蘭(以下簡稱澳新)的食品,應滿足公平貿易相關法律和食品相關法律關於在所有食品標籤信息中禁止虛假、誤導或欺騙性陳述的規定。此外,還應滿足澳大利亞紐西蘭食品安全標準局(FSANZ)在《澳新食品標準法典》(以下簡稱《法典》)中制定的食品標籤標準要求。


  《法典》中包括與所有食品相關的一般標籤和信息要求(《法典》第1章),並規定了不同情況下適用的要求(如:零售食品,餐飲食品等)。《法典》中亦制定了僅適用於某些食品的特定標籤和信息要求(《法典》第2章)。


  然而,《法典》並未制定食品標籤中淨含量標示要求和原產國標籤要求。其中,對於食品標籤上淨含量標示要求,分別由澳大利亞國家測量研究所和紐西蘭消費者事務部制定。對於原產國標籤要求,澳大利亞和紐西蘭亦有不同的規定:澳大利亞要求在在預包裝和散裝食品標籤上必須標示原產國信息;而紐西蘭則規定在葡萄酒標籤上標示。


  綜上,為出口商更好理解澳新食品標籤的要求,食品夥伴網就《法典》及相關法規中規定的通用食品標籤要求(詳見表1)和某些食品特定的標籤要求相關法規進行整理和介紹。


  表 1澳新通用食品標籤法規

  除上述法規及指南文件外,在《法典》第2部分食品標準中,還有針對特定食品的標籤要求,主要包括:Standard 2.2.1《肉及肉類產品》、Standard 2.2.3《魚及與類產品》、Standard 2.4.1《食用油》、Standard 2.6.1《果汁和蔬菜汁》、Standard 2.6.2《非酒精飲料和釀造軟飲料》、Standard 2.6.3《卡瓦飲料》、Standard 2.6.4《咖啡因配方飲料》、Standard 2.7.1《酒精飲料和含酒精食品的標籤標識》、Standard 2.7.2《啤酒》、Standard 2.7.4《葡萄酒和葡萄酒產品》、Standard 2.7.5《烈酒》、Standard 2.8.2《蜂蜜》、Standard 2.10.2《鹽和鹽類產品》、Standard 2.9.1《嬰兒配方產品》、Standard 2.9.2《嬰兒食品》、Standard 2.9.3《代餐配方食品和膳食補充配方食品》、Standard 2.9.4《運動輔助配方食品》及其附表29。


  出口商在設計和審查食品標籤時可遵循上述法規要求並參考相關指南文件。隨著《法典》的更新,與之配套的相關指南文件並未同步更新,因此在參考適用指南類文件時,需對現行法規條款進行確認。此外,紐西蘭在2018年出臺了《消費者知情權(食品原產國)法案2018》,該法案明確將制定食品原產國標籤相關的標準,因此對於出口紐西蘭的出口商而言,更應加強對此方面政策法規動態的監控,從而調整產品標籤設計和其他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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