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食品營養標籤的一般規定

2020-12-17 食品夥伴網
  食品夥伴網訊 馬來西亞《食品條例》於1985年發布並實施,共有十章及對應的30個附錄,內容涵蓋了產品標準及標籤、食品添加劑和營養強化劑、農獸殘限量標準、包裝、儲運等各個方面。2003年馬來西亞發布營養標籤法規,並合併到《食品條例》中,於2004年正式實施。新規定要求所有在馬來西亞國內銷售的食品必須遵守《食品法規》中關於標籤的要求。本文主要對相關營養標籤的規定進行大致的梳理。


  在馬來西亞,穀物類食品、麵包、糖製品、罐頭(包括肉類、魚類、蔬菜、水果)、果汁、沙拉醬和蛋黃醬、軟飲料等預包裝食品以及其他進行營養聲稱的食品必須標示營養標籤,其他食品可按規定自願標示。

 

  營養標籤的標示應當遵循以下規定:

 

  (1)每100克或100毫升或每個包裝(包裝中只含有一份食品)中所含的能量,以kilocalorie(kcal)或kilojoule(KJ)或者同時以兩種單位表示;

 

  (2)每100克或100毫升或每個包裝(包裝中只含有一份食品)中蛋白質、碳水化合物(不包括膳食纖維)、脂肪的含量,以g表示;

 

  (3)如果包裝中只含有一份食品,則需要標示每100克或每100毫升或每個包裝中鈉的含量,以mg表示;

 

  (4)即飲飲料中還應按以下形式標示總糖的含量:

 

  Carbohydrates ……g

 

  Total sugars ……g

 

  (5)聲稱脂肪酸的含量或類型時,應視具體情況按以下形式標明飽和脂肪酸、單不飽和脂肪酸、多不飽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Fat …… g

 

  compromising of

 

  monounsaturated fatty acid …… g

 

  polyunsaturated fatty acid …… g

 

  saturated fatty acid …… g

 

  trans fatty acid …… g

 

  (6)營養標籤上標示的能量主要由計算法獲得。以下是食品中產能營養素的能量折算係數:


成分

kJ/g

碳水化合物

17

蛋白質

17

脂肪

37

酒精(乙醇)

29

有機酸

13

膳食纖維

8.5


  (7)蛋白質(g/100g)=總氮量(g/100g)×蛋白質折算係數


  以下為各類食品的換算係數:


食品類別

換算係數

穀物類

 

全麥或麵粉或碾碎幹小麥

5.83

中筋麵粉或低筋麵粉

5.70

通心粉,義大利麵,小麥麵食

5.70

6.31

大米

5.95

黑麥,大麥,燕麥

5.83

豆類,堅果和種子

 

花生

5.46

大豆,種子,麵粉或其產品

6.25

木本堅果

 

杏仁

5.18

巴西堅果

5.71

椰子,慄子,堅果

5.30

種子

 

芝麻,紅花,向日葵

5.30

乳及乳製品

6.38

食用脂肪和食用油

6.38

人造黃油、黃油

6.38

其他食品

6.25

 

  (8)除強制標示內容外,營養標籤上還可標示維生素、礦物質、膽固醇、鈉、膳食纖維等。


  維生素和礦物質以每100克或每100毫升或每份的含量表示,以公制單位標示,當以份標示時,應標明每份食品的量,膽固醇和鈉以100克或每100毫升或每份含有的mg數表示,膳食纖維以以100克或每100毫升或每份含有g數表示,當以份標示時,應標明每份食品的量。


  小結


  以上是馬來西亞營養標籤的一般規定,需要注意的一點是,之前「鈉」在營養標籤中屬於可選擇性標示內容,但在2020年7月份馬來西亞發布的食品條例4號修正案後,將「鈉」修訂為強制標示內容,因此向馬來西亞出口食品的企業需要根據最新條例及時更新標籤。


  隨著「一帶一路」戰略的實施,越來越多的企業將產品出口到東南亞國家,對於東南亞地區的食品法規也越來越關注。食品夥伴網一直致力於東南亞食品法規的研究,關於更多東南亞國家的食品相關法規,請繼續關注後續推出的系列原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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