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食品標籤法規簡介

2020-12-11 食品夥伴網
   隨著全球貿易體系的建立,各國之間的進出口業務日益廣泛,新加坡作為自由港,大多數商品在進出口時關稅為零,所以越來越多的國家將商品出口到新加坡,與此同時熟知新加坡食品標籤的相關法規至關重要。本文主要介紹新加坡進口或當地生產的預包裝食品的標籤法規要求,旨為中國食品企業相關產品出口到新加坡提供技術參考。


  1. 食品標籤的監管及法律法規


  2019年4月1日前,食品標籤及廣告的相關監管工作由農糧獸醫局(AVA)負責。新加坡於2018年成立了新加坡食品局(SFA),2019年4月1日之後,之前由農糧與獸醫局(AVA)、國家環境局(NEA)、健康科學局(HSA)分別負責的食品相關工作將全部由該局承擔。


  新加坡食品標籤通用管理法律法規為《食品銷售法》及附屬條例《食品條例》,新加坡還制定了一系列指南性文件來管理食品標籤,有《食品標籤和廣告指南》、《食品標籤和廣告上使用含有隱含權利要求標誌的指南 》、《食品配料成分聲稱指南》及《食品進口商和生產商的標籤指南》。


  2. 食品標籤的一般要求


  2.1 標籤的基本原則


  (a)標籤上的食品信息應醒目、清晰易讀、易於消費者理解;


  (b)禁止出現虛假或誤導性聲明;


  (c)標籤要牢固地貼於包裝上。


  2.2 強制性標示內容


  根據新加坡《食品條例》和《食品標籤和廣告指南》,除個別獲豁免的食物類別外,在新加坡出售的所有進口或當地生產的預包裝食品都必須附有標籤,其標籤必須包含如下內容:


  (a)食品的通用名稱或描述;


  (b)配料表(按重量比降序排列);


  (c)含人工色素(102、FD&C Yellow #5)、檸檬黃之產品須特別標示;


  (d)淨含量;


  (e)名稱和地址:當地生產商、包裝商或供應商(用於本地製造的食品);或當地進口商、經銷商或代理商以及原產國名稱(進口食品);


  (f)過敏原:含有麩質的穀物;甲殼類及其製品;蛋類及蛋製品;魚類及魚製品;花生,大豆及其製品;樹堅果及堅果製品;奶類及奶製品(包括乳糖);濃度為10mg/kg或以上的亞硫酸鹽;


  (g)營養成分表(僅在營養聲稱的情況下必須標識營養成分表)。


  2.3 語言要求


  標籤上的基本信息必須用英語聲明。


  2.4 字體大小


  2.2中的(a),(b),(c)和(d)項印刷字母高度不小於1.5mm。


  3. 特定食品的標籤要求


  除了滿足食品標籤的一般要求外,新加坡對於部分特定食品亦有額外的強制標示規定。


  3.1 有效日期標示


  根據新加坡《食品條例》附表2,乳製品、果汁飲料、冷藏食品、嬰兒食品、食用油、麵粉等19類預包裝食品必須標註有效日期。日期標記必須在包裝上永久性標記或壓印,字跡要清晰,字符高度不小於3毫米。日期標記不得以任何方式去除,更改,模糊,疊加或篡改。如果有效日期取決於其儲存,則該食品的儲存條件必須在標籤或包裝上註明。例如:「最佳之前:2018年12月31日。存放在陰涼、乾燥的地方。」


  可用以下方式之一標示預包裝食品的有效日期:


  USE BY (dd/mm/yy)


  SELL BY (dd/mm/yy)


  EXPIRY DATE (dd/mm/yy)


  BEST BEFORE (dd/mm/yy)


  3.2特殊用途食品的標籤


  特殊用途食品是為滿足特定消費者群體的特殊飲食需求而配製的食品,包括低熱量食品,低蛋白食品,無麩質食品,糖尿病食品等特殊用途食品的外包裝上(被豁免的除外)應貼上附有營養成分表的標籤,標籤上註明食品中各成分的含量及相關信息。含有碳水化合物的食品的外包裝上不能標有「無糖」、「脫糖」或類似含義的說明。


  3.3 含甜味劑食品的標籤


  如果產品包含某些以最大允許含量添加的甜味劑(例如乙醯磺胺酸鉀,糖精等),則必須在標籤中標示限制某些食品類別消費的建議性聲明。


  3.4 某些食品類別的特殊標籤


  某些食品類別(例如輻照食品,牛奶,果酒,預包裝的食用油等)需要滿足特定的標籤要求。


  3.5 某些成分的預防或警告聲明


  包含某些成分(例如蜂王漿,阿斯巴甜等)的食品需要貼上相關的預防或警告聲明(例如「警告:該產品可能不適用於哮喘和過敏的消費者」)。


  4. 違反標籤標識的相應處罰


  銷售未加適當標籤的預包裝食品,或對食品作出虛假或誤導性的聲明,均屬違法行為。不遵守的處罰規定見《食品銷售法》第49條和《食品條例》第261條,相關章節引用如下:


  《食品銷售法》第49條


  任何人犯本法所訂罪行,但沒有明文規定刑罰,一經定罪,可處不超過$5000的罰款,如屬第二次或其後再次定罪,可處不超過$10000的罰款或不超過3個月的監禁,或兩者兼施。


  《食品條例》第261條


  任何人違反或不遵從本條例的任何條文,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不超過$1000,如屬第二次或其後再次定罪,可處罰款不超過$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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