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收養不規範之痛

2020-12-18 人民網

原標題:民間收養不規範之痛

近日,在河南平頂山第五人民醫院,一位醫護人員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坦言:「確實有熟人向我打聽有沒有願意送養孩子的產婦,但前提條件是孩子是健康的。說實話,沒有哪個父母願意把自己健康的孩子送人。」就在這家醫院,今年1月6日,經檢查,平頂山市民王女士發現,自己剛從浙江杭州收養的一個不到5個月的女嬰,身患先天性心臟病等疾病。得知孩子的病情後,王女士不願繼續領養女嬰,可孩子的父母也不願接回孩子。目前,在杭州有關部門關注下,女嬰被暫送至杭州市兒童福利院。

「如果孩子健康的話,這件事也許不會發生。」中國政法大學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員高瑛瑋教授認為,該事件暴露出民間收養不規範等問題,應引起相關監管部門重視。

患病女嬰被暫送福利院

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王女士的父親在杭州一小區當保安,他聽說當地一戶人家生了孩子因無力撫養,想送人收養。他覺得孩子可憐,便跟家裡人商量,想收養這個孩子。王女士家人對收養程序都不是很清楚,只是依照父親的想法在河南當地開了一張「有條件撫養」的證明。在辦證過程中,工作人員說了一句「領養小孩的手續非常麻煩」,但王女士當時並沒有太過在意。

2018年12月22日,王女士和母親、弟弟一起來到杭州。他們在杭州市兒童醫院見到孩子時,覺得孩子十分可愛,於是決定領養。起初,他們擔憂孩子的健康問題,但孩子親人均解釋說,孩子只是早產,身體很健康。隨後,兩家私下簽了一份送養協議。王女士說,當時聽醫院護士說孩子很乖巧,他們對孩子健康也沒有什麼疑慮,所以就籤了那份協議。

王女士一家將孩子抱回平頂山老家撫養後,孩子的身體狀況出現問題,送到當地醫院一查,發現孩子患有先天性心臟病等。今年1月8日,因無法承受孩子是病孩這一結果,王女士和母親帶著孩子趕到杭州,希望歸還孩子給親生父母,但一直與孩子父母聯繫不上。王女士和母親與當地民政部門、社區聯繫後得知,孩子親生父母均為持證殘疾人,且不是合法夫妻。這個消息讓王女士一家非常震驚,更堅定了他們要送回孩子的決定,但孩子親生父母拒絕接回,孩子的歸屬問題陷入僵局。最終,在杭州當地相關部門的協調下,孩子出院後被暫送至兒童福利院。

私自籤訂送養協議違法

「私自籤訂送養協議是違法的,也是無效的。」對此問題,高瑛瑋解釋說,收養法有明確規定,不允許私下收養孩子。根據收養法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30周歲;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當事人只有符合以上條件才可以辦理收養。但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高瑛瑋說,國內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程序和所需提供的材料,要按照《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執行。

「現實中,能夠獲得合法收養關係並不容易。」多年從事慈善工作的王某認為,非法收留棄嬰、私下收養等民間行為依然存在,雖然這些行為為被收養的孩子提供了一個家,但這層關係並不合法,不受法律保護,只能憑藉收養人的道德修養來維繫,一旦收養人道德淪喪,極易出現侵犯被收養人利益的事件。甚至個別不法分子借收養兒童之名,行拐賣兒童之實。

「民間收養系非法行為。」河南鄭港律師事務所律師田柏巖認為,假如愛心人士因不符合收養條件,沒有辦理合法的收養手續,雖然事實收養已經成立,但是法律關係並沒有建立。

「王女士一家收養了女嬰,又要將女嬰送回,不論結局如何,受傷害的是這個生病的孩子。」採訪中,多名被訪者均向記者闡明了此觀點。「多虧兒童福利院肯接收這個孩子,如果不接收,王女士一家暫時還是要承擔照料孩子的義務,不能隨意處置。孩子的親生父母拒絕履行照顧孩子的義務,涉嫌遺棄罪。」田柏巖認為。

長期以來,病殘兒被遺棄一直是個老問題。「一些符合收養條件的家庭來兒童福利院登記,希望收養一個健康的孩子,但我們接收的棄嬰大多是病殘兒。這些病殘兒沒人肯收養。」河南一兒童福利院負責人告訴記者。

非法收養帶來系列問題

「民間收養不規範會帶來被收養人的戶口、健康、安全、入學、就業和收養人將來的贍養等問題,雙方的合法權益難以保障,既損害收養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又會給拐賣兒童、惡勢力控制殘疾兒童乞討等違法犯罪行為以可乘之機。」高瑛瑋認為,解決這一問題,應從制度、監管等方面予以完善。

「一方面,正規收養程序需要提交的證明材料繁多,導致收養人不知或怠於辦理收養程序。另一方面,公辦兒童福利機構的吸納能力有限,遠不能滿足收養需要。現有法律對於愛心人士、社會慈善組織的收養事宜缺乏具體性規定,難以合法化,且目前有關方面對非法收養缺乏有效監督與幹預。」高瑛瑋建議,為保障被收養孩子的合法權益,應加快實現民間收養合法化步伐,簡化收養程序,在辦理收養登記方面提供便利。

一位不願透露名字的慈善工作者認為,應加大對公辦社會福利機構的人力與物力投入,提高其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和社會地位,打造具有專業知識的團隊。同時,降低收養門檻,讓有條件的家庭能夠合法收養,鼓勵民間慈善組織參與。同時,為及時掌握被收養人的狀況,防止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政府監管部門應建立跟蹤回訪監督機制,對收養關係實行動態監管。

「從法律上講,收養關係的成立,不單單是收養人將被收養人撫養成人,同時會形成法律擬制血親關係。」田柏巖說,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養父母成為養子女的監護人,需要盡到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養父母承擔對養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從照顧他們生活起居,到培養他們成人,當他們的權益受到侵犯時能夠給予保護。而對於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監護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田柏巖認為,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監護人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怠於履行監護職責的,未成年人保護組織、被監護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當地民政部門等相關機構可以介入,向法院申請解除收養關係。收養關係解除後,暫無法查明父母或監護人的,由兒童福利機構收容撫養。(記者 趙紅旗)

(責編:陳羽、袁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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