鮑魚炒飯裡為什麼沒有鮑魚?
原來炒飯的師傅叫鮑魚……
這樣的笑話應該有很多網友都看到過吧,雖然這僅是一個笑話,但在日常的生活中卻是有不少名不符實的食物,只是我們基本都了解,所以不會鬧出什麼烏龍事件。比如:
還有許多擁有特別名字的食物,總會成為大家一直愛玩不膩的梗。
諸多食材名不符實有的是歷史原因,以訛傳訛;有的則是根據外形來取名,與食材本身沒關係;也有的食材只是圖一個好意頭,所以沒有用食材取名。
但對吃貨來說,食材叫什麼不重要,重要的是這些食材本來的味道是否足夠美味又可口。
不過對於一些人來說,食材叫什麼名字,以及材料中是否有該食材很重要。
近日,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以「帶有欺騙性」及與在先註冊商標構成近似為由,對訴爭商標「土豆之道」的駁回裁定予以維持。
原來好麗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好麗友公司)申請註冊「土豆之道」商標,指定使用在「土豆片;低脂土豆片;以果蔬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油脂;乾食用菌;豆腐製品;天然或人造的香腸腸衣;食用海藻提取物;加工過的檳榔;以水果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
但該商標卻被國家知識產權局以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為由予以駁回。
好麗友公司當然是不服的,因此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起訴,然而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
1、訴爭商標由中文「土豆之道」構成,其中「土豆」屬於對商品原料的描述。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以果蔬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油脂;乾食用菌;豆腐製品;天然或人造的香腸腸衣;食用海藻提取物;加工過的檳榔;以水果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對訴爭商標所指向的商品的原料等特點產生錯誤認識。
2、引證商標由中文「土豆之聲」構成,兩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訴爭商標若與引證商標同時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之上,易使相關公眾認為上述商標所標識的商品來源於同一主體,或商品提供者之間存在某種關聯關係,從而導致混淆誤認。
由於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長期廣泛使用已與原告形成特定對應關係,能夠使相關公眾將其與各引證商標相區別。因此,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綜上,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對此判決,部分網友認為,就算好麗友新推出的「土豆之道」產品中沒有土豆,只要味道好,誰還會介意它的原料是什麼呀。
可實際上,「土豆之道」還真不是什麼食物的名字,它只是用來宣傳「呀!土豆」的一個廣告用語罷了。
據了解,好麗友公司曾邀請因加入《RunningMan》而被我國網友熟知的韓國知名藝人李光洙與金鐘國,讓兩人共同為當時推出的新產物蜂蜜黃油口胃「呀!土豆」拍攝一段告白「土豆之道」的廣告,同時又攜手優酷網推出「土豆之道,呀土豆」有獎活動。
所以,類似於「土豆之道」的廣告用語不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並不是的噢,若將廣告用語作為商標註冊的話,未與在先權利衝突的情況下,至少要符合以下4個條件。
一、不能有不良影響
把某一句話可以作為廣告用語使用,通常來說是沒有不良影響的。
二、不能直接表示商品功能或特點
雖然廣告用語作為商品信息的傳播工具,能夠表述商品的品種、質量、功能等特點,但是直接表述商品或服務的功能特點,並不符合商標註冊的條件。不過間接表述或者予以暗示,通常不會被禁止。
什麼是直接表示?就是公眾接受廣告用語能直接聯繫到商品的品種、功能、質量等,完全不需要聯想過程。例如「凍不怕」用在防凍藥上直表示商品的功能,公眾以「凍-防凍」的過程直接理解「凍不怕」,因而,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
再說間接表示或者暗示,它有個聯想過程,如使用於防凍藥上的「冬不怕」就屬於間接表示商品的功能,因為公眾需要一個從「冬-凍-防凍」的聯想過程,才能將「冬不怕與防凍」相聯繫。
事實上,前者被拒絕註冊,後者準許註冊。
三、有顯著特徵
廣告用語應當有顯著特徵,在這方面上有點要求:
1、不能用商事活動中常用的話語或詞句。(這個很容易理解)
2、廣告用語不易過長,太長容易被認定缺少顯著特徵。字數越多,越容易被認定為普通的廣告用語,而簡短本身就是標誌符號的基本特徵之一。
另外,當一條廣告語長期同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務聯繫在一起使用,經過了大量的廣告宣傳等活動,並在消費群體中使該標語與其商品或服務建立了唯一的對應關係,從而具備商標識別功能便可以註冊。
四、不存在混淆
混淆是判斷商標侵權的核心要件,也是商標區別功能獲得法律保護的基礎。廣告用語中若有「可能導致混淆,誤解或欺詐」的使用行為, 或是使用他人商標搭便車,以此增加其商業機會,那麼此類廣告語將會被拒絕註冊為商標。
在司法實踐中,廣告用語的確能夠註冊商標,註冊成功的就有麥當勞的「我就喜歡」、戴比爾斯的「鑽石恆久遠一顆永流傳」等商標;廣告用語註冊商標沒能成功的也有埃克森美孚的「勇對能源挑戰」、英特爾的「與你共創明天」等。
由此可見,並非所有的廣告用語都不能作為商標加以註冊,只是廣告語被核准註冊為商標的案例較少罷了。
因此,若有公司想將某個短語申請註冊為商標,就要先考慮該短語是否會當作廣告宣傳用語進行使用,然後看該短語是否具有識別性,最好結合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來識別,即該短語是否為該商品或者服務所屬領域中的常用用語。
廣告語的核心功能是商品經營者或服務提供者宣傳和介紹自己商品或服務的質量或其他特點,而商標的核心功能是識別和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
通常情況下,消費者不易將廣告語作為商標加以識別與認知。但企業若為了加強保護和壟斷性使用而將廣告語註冊成商標,只要滿足上述要求,那麼廣告語成為商標就不會如此之難了。
總而言之,廣告用語註冊商標不同於其它的商標註冊,需要企業謹慎對待。
【納傑溫馨提示】
文中部分圖片來源於網絡,版權屬於原作者,僅以配圖表達無他意。另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公眾號立場,本公眾號轉載的目的僅用於傳遞信息,如果您覺得該信息不宜被公眾瀏覽或有其他原因,請聯繫我們進行刪除,感恩謝謝!
編輯:蝸牛納@納傑智慧財產權
來源:納傑智慧財產權(ID:najie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