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寶安法院適用民法典審理一起預付費合同糾紛案

2021-01-17 澎湃新聞
深圳寶安法院適用民法典審理一起預付費合同糾紛案

2021-01-14 13:16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近日,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適用民法典公開開庭審理一起預付費合同糾紛案,法院判決原被告之間的教育培訓合同關係解除,被告需退還原告培訓費用7650元。

2019年10月7日,原告鄒某在某英語培訓機構預報104個課時的課程,並一次性支付培訓費7800元。但只上了2個課時後,培訓機構因疫情等原因未再複課。鄒某經核實,培訓機構的營業場所已經關閉,小孩還剩102個課時沒有上,遂將培訓機構及其負責人劉某起訴至寶安法院,請求解除教育培訓合同,退回剩餘培訓費用7800元,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

寶安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的情形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情形,即「民法典施行前,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而直接以提起訴訟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適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因此,判決雙方之間的教育培訓合同關係自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之日解除。根據剩餘課時情況,被告應向原告退回培訓費用7650元。

來源:中央電視臺

原標題:《深圳寶安法院適用民法典審理一起預付費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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