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統,清朝武官,官階從一品,有著八旗都統與駐防都統之分。
八旗都統,即八旗其中一旗的最高軍政長官。所謂「八旗」,就是正黃旗、鑲黃旗、正紅旗、鑲紅旗、正白旗、鑲白旗、正藍旗和鑲藍旗,每旗分滿洲、蒙古、漢軍三旗,如正黃旗就有滿洲正黃旗、蒙古正黃旗、漢軍正黃旗。而「八旗都統」就是任一八旗中任一滿洲、蒙古、漢軍三旗的最高軍政長官,如正黃旗滿洲都統就是負責滿洲正黃旗這一旗的軍政事務的最高長官,而正黃旗漢軍都統則就是漢軍正黃旗這一旗的軍政事務的最高長官。
而「八旗都統」的職權主要有以下幾點:
其一、負責所屬旗職官的銓選。清代,八旗所屬職官,如參領、協領等的選補並不是由軍機大臣或吏部決定,而是由都統決定。首先,八旗參領以下的職官及旗外應由本旗選用的旗缺職官的人選,都先由所在旗的都統負責提名,然後引見補放。其次,對於駐防協領以下官、陵寢防禦、盛京調繁官員,及下五旗包衣參領、佐領的人選,雖不由都統負責提名,但當相關官員揀選後,會交由都統審核,都統滿意後,才會引見補放。
此外,自乾隆以後,王府長史、貝勒府司儀長若出缺,也會由上三旗的都統來負責提名,之後領侍衛內大臣同意後,也由他來引見補放。
其二、負責所屬旗世爵世職世襲事務。世爵世職出缺時,都統要負責將出缺緣由及原領誥送往吏部進行審定,通過後,再會同吏部具奏承襲。此外,對於世職中的世管佐領,其一旦出缺,都統還需對將要承襲這個世職的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調查他到底有沒有這個資格去承襲這個爵位,若有資格,則引見補放。
其三、負責所屬旗部分官員的考核。清代,都統每五年要負責對所屬旗的官吏進行考核,考核的內容主要有操守、才能、騎射能力、任職年限這四方面。完成考核後,都統還需「考語、開明四柱,並將各官履歷,及有無出兵打仗受傷得功牌之處」,即將考核得出的信息登記造冊,而後送往兵部存檔。
其四、負責所屬旗戶口統計、造冊及分類。清代,凡旗人育有子女,滿月後就需到所在佐領、參領處進行登記,而後佐領、參領每三年就會將旗內滿十歲的孩子進行一次統計,然後將其錄入到「丁冊」中。之後,「丁冊」造好後,就上報給參領,最後呈達都統處,都統查驗無誤後,加蓋都統印信。再之後,「丁冊」就會被分為兩份,若是在京八旗的「丁冊」,則分存本旗、戶部,若在外八旗的「丁冊」,則並存戶部。
其五、負責馬甲、養育兵等八旗兵的挑選。據《大清會典事例》記載:「選取馬甲,該佐領與驍騎校等,先將正身人等擇其應選者告知參領,參領等復加詳閱,擇其優者送都統、副都統驗其人才,公同選取」,清代,在選取馬甲、養育兵時,會先由佐領與驍騎校將符合條件的八旗子弟送往參領處,參領在獲知名單後,就會從中選出平時表現良好的,將其送往都統、副都統處,此後都統、副都統就會對這些八旗子弟進行考核,從中選出最優者為馬甲、養育兵。
其六、負責查核不能選送或殘疾的秀女,其情況是否屬實。清代,每三年就會進行一次選秀女,而按照清制規定,凡族中年滿十三歲至十六歲的女子,必須是要參加這次選秀女。當然,如若是遇到特殊情況,如殘疾的,則可不用參加選秀。而此時,負責查實不能參加選秀的那些秀女所給出的理由是否屬實的,就是都統。當時,一旦所屬旗有人不能參加選秀的,則都統就要派人前往調查,看其是否屬實。
其七、負責管理所在旗官員的出行。清代,在旗官員若想出京前往近地及口外遊牧的,均須向所在旗的都統說明出發的緣由、前往的地區及待在該地區的期限,如若不報備則會被視為逃亡,是要被緝拿嚴辦的。
其八、負責查驗所在旗的俸餉發放。據《戶部.八旗俸餉處》所載:「各旗王公、世爵世職、文武官員兵丁、漢侍衛俸餉,及隨甲戰糧、鰥寡孤獨養贍銀,俱在本旗領取,由本旗俸餉房查造俸餉冊檔,送部查核」,在當時各旗俸餉的發放會先由都統、副都統進行查驗,查驗無誤後,再由參領、佐領、驍騎校監視發放。
其九、負責所在旗的賞恤工作。當時,若都統所管轄的八旗兵丁遇貧苦、婚嫁、白事等事,就都由都統負責出面賞恤。如遇鰥寡孤獨者,核實後,都統就會按規定給予養贍銀米;遇婚嫁,在得到佐領、族長的奏報後,都統查驗後,屬實則開具證明,婚假的旗人就可前往府庫支領賞銀;遇白事,則可先由佐領、驍騎校、領催、族長出具蓋印證明,讓其赴府庫支領撫恤銀,之後再由都統補開證明。
其十、負責所在旗八旗子弟的教化。清代,因最高統治者十分重視八旗子弟的教化,由此作為八旗最直接的管理者都統,她自然就被賦予重任,包括宣揚崇立品行、安分守法、崇儉去奢、勤習騎射清語等美行;查禁酗酒滋事、設局賭博、狎比優伶等惡行等等。如雍正二年(1724年),雍正就曾下嚴旨:「若有酗酒無賴者,拿送該都統,傳集參領、佐領、驍騎校、領催、族長等,當不時誡訓,務令儉約,各安本業勤生理」,即八旗子弟有酗酒鬧事者,都統要負責捉拿,並加以教化。
綜上所述,清代的八旗都統,其權力是很大的,在其所管轄的旗中,他就是一個土皇帝的存在,上至所在旗官員的銓選與考核、爵位的世襲,下至八旗百姓的學習與教化,都歸都統管轄,他對所屬旗的旗民有著近乎生殺予奪的權力,其旗民若想參加科舉,想獲得爵位,想升官,幾乎都得通過都統,若沒有都統點頭,則很難成行,因此權力不可謂不大。
同時,基於清代是滿人的天下,而八旗又是滿人的命脈,因此其掌握著八旗命脈的都統,其地位更是超然的。當時,要想擔任八旗都統這麼一個重要職務的,是非王爺、八旗重臣不能擔任,而尤其是正白、正黃、鑲黃這上三旗,更是非天潢貴胄及皇帝最為寵信的重臣所不能擔任的。
駐防都統,清代的住房都統就兩個,即察哈爾都統與熱河都統。其中察哈爾都統掌察哈爾之軍政及察哈爾八旗遊牧之事,熱河都統掌熱河之軍政及木蘭圍場和熱河八旗遊牧之事。從兩個駐防都統的執掌,我們可以看出,駐防都統就是其所轄區域的最高軍事長官,同時執掌所在地的八旗事務。
那駐防都統的職權主要都有哪些呢?
以察哈爾都統為例。
其一、統率及訓練察哈爾八旗士兵。清代,八旗軍分別駐紮在察哈爾地區的三個地方,其一鑲黃、正黃、正紅、鑲紅四旗駐紮在張家口外;其二鑲藍一旗駐紮在殺虎口外;其三正白、鑲白、正藍三旗駐紮在獨石口外。當時,這三個地方的八旗軍隊皆歸察哈爾都統統率和訓練。
其二、考核察哈爾地區的八旗官員。清代,每五年就會對軍政界的官員進行考核,並填寫考語。而其中察哈爾地區的八旗官員就由察哈爾都統進行考核,及填寫考語,時察哈爾都統就會對所屬八旗官員進行操守(或廉、或平、或貪)、才能(或長、或平、或短)、騎射(優、平、劣)、年歲(或壯、或中、或老)等四項內容的考核。
考核完成後,填寫考核結果,然後註明有五軍前受傷或者軍功等重要信息,即送往兵部造冊,作為今後是否能升職的佐證。此後,在考核的過程中,若發有表現卓異者,都統就可諮部引見,而若發現年老有疾者,都統也有權將其直接革職。
其三、調節滿漢糾紛,穩定察哈爾地區。從雍正年間開始,朝廷就「壩內以為農田,畫井分區,村落碁布……耕氓皆冬歸春往,毋得移家佔籍」,即招募漢民前往墾種察哈爾田地,冬歸春往。因此,此時察哈爾地區不但有滿人,還有漢人,《風俗物產》就曾載:「系鑲黃旗遊牧境內,旗戶五百零七,民戶(漢人)二千八百二十四,鋪戶一百零五,通共戶三千四百三十六」,當時屬鑲黃旗的遊牧地,其旗人有五百零七戶,漢人就有二千八百二十四戶。
如此,隨著蒙人、漢人、滿人皆盤踞在察哈爾地區,蒙滿漢之間的矛盾也就與日俱增,可當時「察哈爾鑲紅旗右翼四旗副總管及捕盜官,不曉清文蒙古語者甚多,有名無實」,有權調節滿漢糾紛的察哈爾鑲紅旗右翼四旗副總管及捕盜官,他們多是或不曉清文,或不曉滿文,因此根本就無法解決此類問題。
為此,為了不讓蒙滿漢矛盾持續惡化,進而影響到察哈爾地區的穩定,於是清廷就在張家口置「理事同知」,專門負責調節蒙滿漢糾紛,而在當時這個官就由都統節制,也就是說都統也是有權參與到蒙滿漢糾紛的調節中的,他也是被賦予了維護察哈爾地區安定的重任。
其四、管理遊牧八旗,兼理馬政。察哈爾都統設立的最初目的就是管理由察哈爾部八個札薩克旗改編而成的遊牧八旗,其「總隸於理藩院典屬司。此八旗在蒙古四十九旗外,官不得世襲,事不得自專」,由察哈爾都統總掌其所屬事務。同時,在管理遊牧八旗的同時,察哈爾都統還要兼管交由遊牧八旗的養馬事務,一旦朝廷有需要,其就可以直接徵調遊牧八旗旗內的土地、馬匹,及使用其旗內的牧場。
綜上所述,駐防都統的權力也是很大的,當時設有駐防都統的察哈爾與熱河地區,其境內的八旗軍隊皆歸其統轄,同時其所屬八旗官員的前途也悉數由其說了算,是升,是降,是調,都由他說了算,因此權力也是非常大的。
總得說,無論是八旗都統,還是駐防都統,身為從一品的高官,又是作為清朝統治天下的根本八旗的直接掌控者,其無論是地位,還是權力都是屬於清廷最為頂尖的存在,是清朝最高統治者最為信任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