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由盈科上海刑事部趙子耀律師主講的《證券類犯罪案件中,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線上直播在刑動派直播間如期舉行。這也是第四屆盈科全國刑專委金融犯罪研究中心(上海分中心)今年以來舉辦的首次線上講座。本次講座中,趙子耀律師從自己近期親辦的一起某會計師事務所員工涉嫌出具不符合事實情況的融資項目審計報告案件出發,以強監管、資本市場改革、註冊制、刑法修正案十一為關鍵詞,詳細介紹了該類案件的政策背景,同時對該類案件的相關罪名、犯罪構成以及法律責任也做了深入的分析。
四大關鍵詞解讀證券類犯罪的政策背景
「研究某類案件時,如果我們能緊跟時事熱點,不僅能使研究有現實意義,也有助於律師在辦理案件時,充分理解案件的司法政策背景。」趙子耀律師在直播中介紹道,要理解證券類犯罪的政策背景,就不得不提強監管、資本市場改革、註冊制、刑法修正案十一這四個關鍵詞。
強監管
是近些年來中國資本市場的基調。強監管一方面表現在執法能力、執法水平的大幅提高,另一方面表現在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力度的日趨加大。從具體數據來看,2019 年全年,共有 72 家公司被證監會立案調查。除了對違法違規的上市公司進行查處外,證監會還對8 家中介機構進行了處罰,其中1 家律師事務所、2 家會計師事務所、2 家證券公司、3家資產評估機構。
「監管既能對合法合規經營的企業予以保護,也能對違法違規的企業和人員實施處罰,能夠達到良幣驅逐劣幣的效果。」趙子耀律師在講座中介紹道,當違法成本極低時,必然會誘使企業或個人鋌而走險,進行違法套利,這對合法經營的企業是極不公平的,也會在反面示範效應下促使更多企業走上違法套利的道路。但是在強監管的「利刃」下,違法套利所付出的代價和成本必然被推高,比如今年以來就有多家違規的上市公司被要求強制退市。在此背景下,企業刑事合規的重要性,也正日益凸顯。
資本市場改革和註冊制
說到資本市場改革,就不得不提註冊制。註冊制可以說是近年來資本市場改革的重要舉措。註冊制下,一方面市場活力得以被激發,但是另一方面,也加大了包括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以及資產評估機構在內的證券服務中介機構的責任。比如作為註冊制核心要求之一的「充分的信息披露」,就離不開被喻為「證券市場看門人」的中介機構的把關和監督。如果中介機構在證券發行、註冊等各環節中沒有盡到勤勉盡責的責任和義務,那麼將面臨嚴厲的法律制裁。
今年8 月份,最高法出臺了《關於為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簡稱「意見」),強調運用司法手段,發揮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作用,保障深化資本市場改革。其中就重點強調了「依法從嚴懲處證券犯罪活動」,全面落實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要求,加大對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責任的力度。《意見》中同時提到,要依法從嚴懲處在創業板申請發行、註冊等各環節滋生的各類欺詐和腐敗犯罪,對於發行人與中介機構合謀串通在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從嚴懲處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操縱證券市場、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等金融犯罪分子,嚴格控制緩刑適用,依法加大罰金刑等經濟制裁力度。
從最高法出臺的司法意見中,一方面可以看出監管層對資本市場改革以及註冊制推行的重視,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證券服務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面臨著更為嚴格規範的執業環境。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
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所面臨的法律責任,在《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 得到了具體體現。「《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對證券類犯罪作出了重大修改,用兩個字來評價,就是擴大和加重。」
在講座中,趙子耀律師詳細介紹了修正前後的《刑法》對證券類犯罪規制的異同。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修正前,對該類犯罪的量刑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論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頂格的刑期就是5年。
修正後,新增加了「數額特別巨大、後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為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是 15 年,所以,將來「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最重可以判處 15 年。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修正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修正後,「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兩個檔次。最高量刑可以達到十年。
除了量刑上的提高,該類犯罪中的個人涉刑風險也將進一步提升,如果涉案公司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時,存在組織或指使他人實施隱瞞、編造重要事實的行為,也將面臨刑事處罰。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在發行股票、債券和信息披露中,必然會涉及到各類中介機構提供的證明文件。為此,《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也專門針對【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作出了修改。
修正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只有在「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情形下,才會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後:加大了對涉及證券領域的打擊力度,在涉及證券發行、重大資產交易領域中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將面臨「處最高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是一種故意犯罪,也就是說,只有主觀故意地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才會被依據這個罪名追究刑事責任。但很多人會有疑問,如果不是故意,而是過失的,是不是也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呢?答案是:也可能會。」趙子耀律師在講座中介紹道,因為《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中還有一個罪名是【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對於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據該罪名,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證券類犯罪的犯罪構成
在講座中,趙子耀律師還就證券類犯罪中的犯罪主體、犯罪客觀方面等犯罪構成要件進行了分析。
證券類犯罪的主體屬於特殊主體,一般來說,在現有的的「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中,「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均可構成本罪。不過,其中並沒有把券商列入犯罪主體。所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特別增加了「保薦」這一項。也就是說,以後對券商也可以按照「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來追究刑事責任了。因此,證券類犯罪中的犯罪主體,就是券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
證券類犯罪案件中,有兩個相關的罪名,即「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兩者最大的區別在主觀方面,前者是故意犯罪,後者是過失犯罪,具體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
基於此,這兩種罪名的量刑幅度也不同。對於「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量刑主要有兩方面的考量因素,一是出於主觀故意地提供虛假證明文件,二是情節嚴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此外,如果在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過程中,還有「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情形,量刑上可以處 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對於「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由於是過失犯罪,處罰相對要輕很多,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個範圍內來量刑。
「故意還是過失,是該類案件刑事辯護中的突破口。」趙子耀律師在講座中舉例道,比如像會計師在做審計報告時,到底是故意的、事先和公司串通好的,甚至直接篡改、偽造了財務資料,還是只是因為沒有勤勉盡責、沒有對公司提供的財務資料的真實性進行認真核實而造成失實,對這兩者間區別的界定,可能會直接影響到案件的最終定性和量刑。
「此外,對『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中『虛假』和『情節嚴重』的認定,也會影響到案件最終的結果。」趙子耀律師表示,一般來說,對證明文件「虛假」性認定的總體原則是:證明文件的內容不符合事實、不真實,或杜撰、編造、虛構了事實,或隱瞞了事實真相。既可以是全部內容虛假,又可以是其中的主要內容虛假。而對「情節嚴重」的認定原則一般是指:多次提供虛假證明的;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的;給公司、公司股東、債權人及其利益人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提供虛假證明給公司用於進行非法發行股票,低價折股、低價出售國有資產、虛假出資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造成惡劣影響的等等。「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趙子耀律師說。
在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方面,除了刑事責任,按照證券法的相關規定,券商、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在投資者起訴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糾紛中,也可以連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此外,涉案中介機構還有可能面臨行政處罰,被剝奪機構和相關人員的從業資質。
「簡單地說,在證券類犯罪案件中,中介機構以及從業人員,可能面臨的最慘結果就是坐牢、賠錢或者失業。由此可見,刑事合規對相關中介機構的重要性。」
實務問題探討
本次直播,也引發了一些關注金融犯罪的律師朋友對相關實務問題的思考。針對這些問題,趙子耀律師結合自身的辦案經驗,在直播中一一做了解答。
問:在中介機構工作的基層員工,是否會涉嫌直播中所提到的罪名?基層員工在日常履職過程中,應該如何避免這些法律風險?
答:證券類犯罪中對法律責任的認定,強調相關文件的出具人。比如「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中,主要是看誰是虛假證明文件的籤字人。如果對證明文件或者相關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不能確認,那麼就不能籤字。作為專業人士,籤字人對文件中有沒有問題、有什麼問題,都是能鑑別得出來的,所以相關工作人員要有自己的職業操守,真正做到勤勉盡責。
另外,像出具虛假證明文件,雖然可能是具體經辦人員的個人行為,但是中介機構自身也需要在內部管理和制度上進行完善,對所出具的證明文件的審核、覆核工作,要能真正落實到位。
問:看完直播,感覺合規管理對中介機構來說非常重要。那麼從律師的角度來看,應該如何幫助這些中介機構開展合規業務呢?
答:合規除了需要依賴制度上的完善,更重要的是合規意識的培養。一方面要加強制度建設,提升違法成本,另一方面要讓中介機構意識到,雖然做合規,前期可能會面臨較高的經營成本,但是合規做好了,後期的法律風險就會大大降低。意識上的轉變既需要過程,也需要從業者內心有對法律的敬畏。
具體到律所和中介機構的合規業務開展,一方面是與所內證券、資本市場法律事務部的縱向合作,另一方面則是外部橫向的深挖。其實法律只是一個框架,真正要和中介機構有效銜接、做好合規,需要一套既符合法律法規,又符合特定行業規則的制度。這個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不是一朝一夕能夠建立起來的。
關於「刑動派」律師團隊
盈科上海刑事部是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核心部門之一。部門業務領域遍及全國,主要針對經濟犯罪(金融犯罪、走私犯罪、涉稅犯罪、智慧財產權犯罪等)、職務犯罪、涉外犯罪、公司反舞弊調查與訴訟等領域提供專業服務。
部門在康燁主任、辛本華副主任、洪凌副主任帶領下,秉承專業化、精細化辯護理念,不斷發展壯大。部門現成立4大研究中心,現有成員30人,其中教授2人,博士3人,碩士14人,司法工作、高校背景等5人,建成了一批知識層次高、法學理論功底紮實、刑辯經驗豐富、資歷深厚的精英律師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