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引發森林火災,法院判決肇事者——
未來3年原地補種樹木
每日甘肅網12月23日訊 據蘭州晚報報導 祭祀過程導致失火,引發森林火災, 祭祀者應承擔何種責任?12月22日,西固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宣判劉某涉嫌失火罪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判決結果顯示,劉某除了構成失火罪被處以緩刑外,還要在未來3年時間裡,以勞務形式配合林業公司在火災燒毀的喬木林地範圍內補種樹木。這是西固區首例涉公益林保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案情:上墳祭祀不慎引發森林火災
2020年5月3日上午10時許,被告人劉某與其家人一同上墳祭祀。祭祀過程中,劉某用打火機點燃祭祀用的紙錢,不慎引燃墳地周邊荒草致使火勢蔓延,最終引發森林火災。後經西固區林業調查設計隊鑑定,火災事故中過火林地面積為13.1205公頃,其中喬木林地1.3183公頃,灌木林地11.8022公頃,該片林地屬於國家公益林,林種為防護林。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的失火行為致使國家公益林遭受嚴重毀壞,既破壞了生態環境,也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判決:刑事責任民事責任都要擔
庭審中,公訴人和公益訴訟起訴人依法對劉某構成失火罪和破壞生態環境行為進行指控,並當場出示了大量證據;劉某本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當庭表示認罪認罰。
法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被告人劉某在上墳祭祀時疏忽大意導致發生山林火災,危害公共安全,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劉某失火行為嚴重破壞生態環境,給公共利益造成了巨大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據此,西固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劉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劉某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3年內,每年不少於40天,以勞務形式配合林業公司在火災燒毀的喬木林地範圍內補種樹木,並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通過市級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法官點評
所謂民事公益訴訟,是指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對違反法律、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序依法審判並追究法律責任的訴訟。2013年,我國在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訂時專門增設公益訴訟條款,規定「對汙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中,劉某因失火造成國家公益防護林嚴重被毀,既應當以失火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也應當就其對公共利益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在此提醒社會公眾,祭祀時可採用鮮花祭奠、植樹祭奠等「綠色」祭祀方式緬懷逝者,在寄託哀思的同時保護生態環境、保護我們的家園。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許沛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