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永泉
裁判判-仲裁之友 創始人
北京仲裁委員會/北京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員
問:當事人請求裁決解除合同,解除生效的時間如何確定?
答:請求裁決解除與確認合同已經被解除不同。
在前者情況下,當事人在提起仲裁之前沒有行使解除權,而是通過提起仲裁來行使解除權。
在後者情況下,當事人在提起仲裁之前就已經行使了解除權,當事人提起仲裁的目的是請求仲裁庭確認合同已經被解除。
二者均為確認之訴,那些認為請求裁決解除合同屬於給付之訴的觀點沒有認識到該等請求的本質。
在請求裁決解除合同的情況下,申請人提起仲裁本身就是行使解除權,自仲裁申請書被送達至被申請人之日起解除生效,仲裁庭支持其請求裁決解除合同是對前述解除生效的確認。
綜上,當事人請求裁決解除合同,解除生效的時間為仲裁申請書被送達至被申請人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