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科技金融在線」,了解第一手信息。
煙臺P2P公司「上鈺財富」非法集資案審判有了新的進展,曾任上鈺財富威海分公司不同時期的3名負責人均被一審判罰,刑期最高為三年六個月,最低為三年兩個月。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顯示,上述3名上鈺威海分公司負責人累計非法吸存金額達1.18億元,造成投資人損失達5300餘萬元。法院一審判定,依法追繳三被告人違法所得,責令三被告人分別對各自參與的非法吸收的款項中被吸收存款人實際損失予以退賠各被吸收存款人。
上鈺財富威海分公司成立於2015年2月4日,自2015年1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劉進清、劉剛、岑松霖先後擔任上鈺公司威海分公司負責人,通過媒體、散發傳單等多種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其所謂的「季度寶」、「半年豐」、「年年鈺」等理財產品,與投資人籤訂出借諮詢與服務協議,並許以高額回報,非法吸收公眾資金。
其中,2015年1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劉進清任職期間,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共計人民幣4432萬元,返還本金人民幣4359萬元,支付利息人民幣394.7萬元,投資人損失-321.7萬元。在任職期間,劉進清自己投入資金38.7萬元,2015年8月31日公司將劉進清辭退。
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劉剛任職期間,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共計人民幣4660萬元,返還本金人民幣1269萬元,支付利息數額人民幣344.7萬元,投資人損失人民幣3046萬元。
2016年3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岑松霖任職期間,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共計人民幣2771萬元,返還本金人民幣159萬元,支付利息人民幣39.2萬元,投資人損失人民幣2572萬元。
山東上鈺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某某在煙臺成立上鈺投資有限公司,並在各地設立分公司,其借鑑其他理財公司的手法,設計各種理財產品,以P2P線下債權轉讓的模式向公眾吸收存款。收到公眾的投資款後,直接進入上鈺公司的帳戶內,由管某某自由支配資金,將投資人的投資款用於放貸、投資房地產、酒店,獲取利益,但因經營不善,導致虧空,給投資人造成損失。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進清、劉剛、岑松霖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在負責上鈺公司威海分公司期間,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罰》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劉剛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劉進清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岑松霖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完——
「科技金融在線」專注科技金融領域獨家報導。致力於為廣大讀者提供最有價值的科技金融信息。
聲明:本文僅作為知識分享,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任何人據此做出投資決策,風險自擔。
爆料/投稿/合作,請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