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印為用神。1、官印雙全,月令以印綬為用神,日元氣勢乘旺,以官星透出,去日主之有餘,以為官印雙全,與官星佩印不同,此則身旺,用官以制之,而官印佩印,是身弱要用印生。
如一命例:戊午、乙卯、丙申、癸巳,丙火生於二月,卯木當權,印綬為用神,然而日元的印得刃,必然氣勢乘旺,必要官來克制。
但如果印綬過旺者,則不宜再用官星,以免官來生印,母多子病。如一命例:癸卯、乙卯、丙子、乙未,身衰印旺,再用官星,官生印,反有母多克子之病。
2、殺印相生,殺印相生局,與官印雙全,意義相同,然印用七殺者,有兩個方面需要的作用,其一是身旺殺制,身憑印生而旺,要用七殺以克制,
如一命例:丁巳、甲辰、辛酉、戊子,月建辰土,為日主辛金之印,辛金坐祿逢印,氣勢旺相,喜見丁火七殺透幹制之。
其二是以印化殺,身弱殺旺,需要印綬洩殺生身,如命例:戊戌、辛酉、壬戌、癸卯,戊土七殺太旺,全憑辛酉印綬化殺以滋身。
3、印用食神,是指食神洩氣過重,需要用印綬以滋身;或日主得印綬相生而身旺,以食神洩秀,以成印綬用神。但印綬能克制食神,凡食神用印者,切忌印綬克破食神,要以兩不相礙為佳。
如一命例:癸丑、甲子、甲子、丙寅,月建子水,為甲木印綬,年柱天幹透癸,時支又見寅木祿地,甲木逢祿印,氣勢乘旺,食神洩秀,癸水之氣洩於甲木,不能傷丙,所以為用神之成。
4、財星佩印,日元身弱,月令為日主之印綬,可以滋身,四柱又見財星出幹,此為財星用印,但以印綬為用者,最忌財星壞印。
如若原局財星太旺,印綬被傷,則以比劫制財護印為美。如一命例:己卯、丙子、甲戌、己巳,子月甲木,印綬當權,財星乘旺,如無印綬資扶,定為財旺身弱,此印綬用神之成也。
以食神為用神。1、食神生財,以月令食神為用因食神能竊取日主元氣,所以必要身旺。《獨步》云:「食神生旺勝似財官;濁之則賤,清之則烜。」然食神最喜生財,所謂兒又生兒。
如一命例:戊寅、丁巳、甲子、丙寅,月建巳中丙火,為甲木食神,丙火又透於時幹,能生年幹戊土財星,此食神用神之成。
2、食神制殺,古歌云:食神制殺吉非常,財旺妻榮子更強。如日元見七殺相制,則必要有食神予以制伏,方為佳造。
如一命例:庚申、甲申、甲戌、丙寅,月建申中庚金,為甲木七殺,庚金又透於時幹,三金三木,以質量論,然而秋金當令,秋木凋零,以勢力論,木自不能敵金,殺強過於身,適有丙火制殺,此用神之成。凡用食神制殺者,四柱以無財為美。
3、棄食就殺,所謂棄食就殺,就是食神雖在月令,但被梟神克破,不能作用用神,所以就必須棄之,以印綬化殺為用神,
如命例:丙寅、丙申、戊戌、甲寅,申中庚金食神,雖得月令,但被丙火梟神蓋頭,食神不能為用,日元戊土,克洩交加,以丙火偏印,化殺生身為用。此再不以食神論格,而以七殺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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