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什麼要全面完成貧困人口精準識別?
答:精準識別位於「六個精準」之首,是扶貧大夏的基石和基礎,是脫貧攻堅的「第一紐扣」,是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扶貧開發「貴在精準、重在精準、成敗之舉在於精準」重要精神的舉措。
2、我市建檔立卡對象包括哪些?
答:貧困戶、貧困村
3、對貧困人口識別的要求?
答:必須「精準」,也就是符合條件的必須「進去」,不符合條件的必須「出來」,不漏一戶,不掉一人。
4、貧困人口精準識別的原則是什麼?
答:以農戶人均收入為基本依據,綜合考慮健康、教育、住房等情況,以戶為單元,整戶識別(包括共同生活的無戶籍人口);實行有出有進,進出有據,動態管理。
5、貧困人口家庭收入等基本情況精準識別的時間節點是何時?
答:以2014年區縣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審定公告日為時間節點。
6、貧困人口精準識別的標準是多少?
答:以2010年農民人均純收入2300元/人不變價為基準,2014年為2736元/人、2015年為2855元/人、2016年為3100元/人、2017年為3300元/人。
7、貧困戶識別中「四個數一致」是指什麼?
答:國家扶貧子系統、《扶貧手冊》、「幫扶明白卡」和家庭實際人數一致,建立識別對象「同一本帳」,確保建檔立卡對象和扶持對象上下統一。
8、貧困人口精準識別的主要程序是什麼?
答:實行「一申請一評議、兩公示一公告」,即:農戶申請、村民代表大會民主評議、村委會審查公示、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公示、區縣人民政府審定公告,並要有相關記錄和檔案資料,全程公開,接受監督,確保結果公正。
9、對貧困戶精準識別有哪些強制性要求?
答:必須做到「三嚴禁一杜絕」即嚴禁優親厚友,嚴禁提供虛假信息,嚴禁拆戶、分戶和空掛戶,杜絕平均分配;必須保證「不重不漏」。
10、為什麼必須開展整戶識別和開展「查漏」?
答:確保中央要求的「不漏一戶」、「不掉一人」。
11、有車的貧困戶如何處理?
答:經比對在交管部門有個人車輛信息的,按照購買時間分別進行處理:以2014年區縣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審定公告日為時間節點,對審定公告日之前購買轎車的,或購買其它車輛且家庭年人均純收入高於國家和省扶貧標準的,作清退處理;對審定公告日之後購車(含摩託車)的,應核實購車用途及資金來源,實事求是地進行界定和處理,用於發展生產或脫貧致富,且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國家和省扶貧標準的,保留貧困戶身份;高於國家和省扶貧標準的,作脫貧或清退處理。清退的貧困戶由縣級人民政府審定公告,並登記造冊,由鄉鎮統一保管紙質文檔備查。
12、對貸款或合夥購車的貧困戶如何處理?
答:核實後區分具體情況:若貧困戶分得的經營性收入計入家庭總收入後,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仍低於國家和省扶貧標準的,保留貧困戶身份;高於國家和省扶貧標準的,作脫貧處理。
13、對購房的貧困戶如何處理?
答:經比對,購買商品房、政策性住房或在城鎮自建住房的貧困戶,根據情況分類處理:以2014年區縣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審定公告日為時間節點,對審定公告日之前購(建)房且家庭年人均純收入高於國家和省扶貧標準的,應予以清退。對審定公告日之後購(建)的,根據資金來源、地理位置等實際情況進行認真甄別,實事求是地準確界定,凡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國家和省扶貧標準的,保留貧困戶身份;高於國家和省扶貧標準的,作當年脫貧或清退處理。清退的貧困戶,由縣級人民政府審定公告並登記造冊,由鄉鎮統一保管紙質文檔備查。
14、領取國家政策性補助的貧困戶如何處理?
答:經核實,領取國家政策性補助後,凡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仍低於國家和省扶貧標準的,保留貧困戶身份;高於國家和省扶貧標準的,作清退處理。國家政策性補助不包括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和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
15、對經商、參股公司或經營公司的貧困戶如何處理?
答:貧困戶參股公司或經營公司的、在縣城或鄉鎮營業的個體工商戶,要以2014年審定公告日為時間節點,公告日之前的,作清退處理,公告日之後的,符合脫貧標準的列入當年計劃脫貧戶;在農村做小買賣的,經核實,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國家和省扶貧標準的,保留貧困戶身份。
16、對貧困「老人戶」如何精準甄別?
答:按照《四川省脫貧攻堅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切實抓好貧困「老人戶」脫貧鞏固提升工作的通知》(川脫貧辦發〔2017〕36號)文件精神,各鄉鎮、村組要對轄區內所有貧困「老人戶」,開展再排查、再甄別工作。若子女無贍養能力或子女為貧困戶,應維持現狀或加大兜底扶持力度,納入鞏固提升;2014年公告日之前自然分戶的,納入脫貧鞏固提升;2014年公告日之後人為分戶的,若子女有能力贍養老人,但未盡贍養責任義務的,按程序調查核實,對照「四個好」目標,做好老人、子女、村民等各方工作後,根據扶貧對象動態管理原則,作清退處理,並採取批評教育、基層調解、法律援助等途徑,促使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17、怎樣開展「漏評」人員的識別?
答:全面篩查,特別對信訪舉報、督查檢查、暗訪、媒體報導等「四種形態」反映的漏評問題,及時調查核實,凡符合貧困戶識別條件的,應全部識別為建檔立卡貧困戶,並整戶納入。
18、對「人在戶不在」的貧困戶如何處理?
答:堅持整戶識別,以家庭實際人數為準,分不同情況分類處理。
19、貧困戶家中因婚嫁戶口未遷入的家庭成員是否納入?如何識別?
答:應識別納入,在實際居住地識別納入貧困戶後,由公安部門按照戶籍管理相關規定,為符合落戶條件的人員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20、貧困戶家中有新出生、超生、非婚生子等無戶口人員是否納入?
答:貧困戶家庭成員中有無戶籍人口且長期一起居住生活的,作為新增貧困人口納入該貧困戶家庭成員,由公安部門按照戶籍管理相關規定,為以上人員辦理戶籍手續。
21、失聯人員貧困人口如何處理?
答:由當地查清人是否健在,在哪裡,是否回原籍居住。若確屬失聯的,原則以一年時間為期界定,失聯一年以內的人員,應保留貧困戶身份;失聯一年以上的人員,應予以清退,並做好檔案備註說明管理及相關證明材料。
22、死亡的貧困人口如何處理?
答:對已去世的,公安部門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作銷戶處理,並從貧困戶名單中清退。
23.因婚嫁出的貧困人口如何處理?
答:對因婚嫁在戶籍地以外居住生活的貧困人口,原則在居住地識別,若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都將其識別為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戶籍所在地應予以清退;若居住地未識別為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戶籍所在地應作為家庭人員減少處理,並在系統中標註。
24、現役軍人戶是否納入貧困戶識別範圍?
答:現役軍人戶應納入貧困戶識別範圍,被識別為貧困戶的,以戶籍人口統計貧困人口。
25、服刑人員是否納入貧困戶識別範圍?
答:有服刑人員的農戶按貧困戶標準識別為貧困戶的,服刑人員在服刑期間不計入該戶貧困人口統計;服刑期滿後,如該戶仍未脫貧,將其計入該戶貧困人口。
26、分家未分戶的,如何界定?
答:以戶籍為主,按照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進行整戶識別。
27、自主移民問題如何處理?
答:嚴格按照川脫貧辦發〔2016〕56號文件規定,分三種情形:一是在居住地已入戶的,由居住地識別;二是居住地未入戶的,且能勸返原籍的,由原籍地進行識別,三是居住地未入戶,且因各種原因不能勸返的,以居住地為主,戶籍所在地配合開展識別工作,堅持尊重客觀實際和實事求是的原則,認真排查甄別,對已進入系統但不符合貧困戶識別標準的自主移民,應作清退處理;對未識別的自主移民且符合貧困戶識別標準的,應整戶納入。
28、財政供養人員有哪些?
答:財政供養人員是指各級黨委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及其他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事業單位(以下稱機關事業單位)中由財政性資金支付全部或部分工資(離退休費)的在編人員及離退休人員。
29、家庭中有財政供養人員是否識別?
答:家庭中有財政供養人員的需精細核准家庭人均純收入,根據情況分類處理:以2014年區縣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審定公告日為時間節點,對審定公告日之前,人均純收入高於國家和省扶貧標準的,應予以清退。對審定公告日之後,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國家和省扶貧標準的,保留貧困戶身份;高於國家和省扶貧標準的,作當年脫貧或清退處理。清退的貧困戶,由區縣人民政府審定公告並登記造冊,由鄉鎮統一保管紙質文檔備查。
30、貧困戶家庭成員持有假殘疾證或是無殘疾證的殘疾人是否清退?怎麼處理?
答:如果貧困戶家庭成員持有假殘疾證而非人,且不符合貧困戶標準的,應清退;若該家庭成員確實是殘疾,且符合貧困戶標準的保留,並由殘聯補辦疾證,同時在系統中更新該戶的殘疾證信息。
31、因新出生、死亡、婚嫁等動態管理後造成同一戶人中「四個數不一致」的問題,如何界定整戶納入時間?
答:以發生上事實的年度為依據,在該年度作新增或減少處理,並在下一年度資料庫中作標記調整。
32、徵地拆遷和參加增減掛鈎的貧困戶,是否清退,如不清退,還需不需要列為「後續幫」享受?
答:以2014年公告日為節點,公告日之前徵地拆遷和參加增減掛鈎的貧困戶,作清退處理;公告日之後徵地拆遷和參加增減掛鈎的貧困戶,作當年脫貧處理,並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後續幫扶措施。
33、低於扶貧標準的低保人口是否納入貧困人口識別範疇的問題?
答:我市已全部實現「兩線合一」,本次不再對我市低於扶貧標準的低保人口進行識別,對未實現「兩不愁、三保障」的低保對象,由行業部門歸口補短板。
34、2014年、2015已脫貧戶如何處理?
答:按現行標準對2014年和2015年已標註的脫貧戶進行全面甄別,對符合退出標準的要及時完善退出手續;對收入達標,但未實現「三保障」的,由行業部門歸口補短板,缺啥補啥;對收入未達標的,由區縣人民政府按相關扶貧政策加大幫扶力度。
35、五保戶是否納入貧困戶?
答:不再納入,因為目前,我市的五保戶每年國家補助標準已高於當年國家和省扶貧標準。系統中屬性為五保戶的貧困戶,作脫貧處理。
36、領取財政補助的村組幹部家庭是否納入貧困戶識別範圍?
答:應納入貧困戶識別範圍。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貧困戶標準和程序,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仍低於國家和省扶貧標準的,並得到群眾認可,公示公告無異議的,應識別為貧困戶。
37、市內區縣外有重複識別情況如何處理?
答:原則上按自主移民方式處理,以實際居住地識別為主,戶籍地配合。戶籍地作清退處理。
38、關於系統中更正後的「低保貧困戶」和「低保戶」指標解釋?
答:「低保貧困戶」是指民政部門認定的低保戶,且其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扶貧標準的貧困戶,該戶所有家庭成員至少有一人有勞動能力。「低保戶」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農戶(低於國家扶貧標準的低保戶)。
39、勞動能力如何界定?
答:普通勞動力是指16周歲以上、65周歲以下,具有勞動能力,但沒有取得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技能勞動力指經過技術等級考試合格後,獲得人社部門統一頒發的相應等級的執業資格證書的具有勞動能力的人;喪失勞動力是指由於疾病、殘疾而喪失勞動能力;無勞動力是指16歲以下未成年人和超過勞動年齡65周歲以上的老人。
40、覆核校正後的貧困戶信息怎麼在系統中修改?
答:按照國家和省統一安排部署,待2017年7月,國扶辦開放系統修改功能後,直接在「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業務管理子系統」中進行限時修改,務必於7月底前全面完成數據修改工作,並備好紙質檔案存檔備查。
責任編輯: 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