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何以而復有寅卯?寅卯者,此又與甲乙分陰陽、天地而言之者也。以甲乙而分陰陽,則甲為陽、乙為陰,木之行於天而為陰陽者也。以寅卯而分陰陽,則寅為陽、卯為陰,木之存乎地而為陰陽者也。以甲乙寅卯而統分陰陽,則甲乙為陽、寅卯為陰,木之在天成象而在地成形者也。甲乙行乎天,而寅卯受之;寅卯存乎地,而甲乙施焉。是故甲乙如官長,寅卯如該管地方。此其甲祿於寅、乙祿於卯,如府官之在郡,縣官之在邑,而各司一月之令也。
課程筆錄:
地支也分陰陽,寅為陽木,卯為陰木。若以甲乙為參照,則寅卯為陰,甲乙為陽。因為天幹為表現為陽,地支為藏伏為陰,以天地而言,木在天為象,在地為形。
甲乙在天幹時,地支的寅卯接受甲乙的驅使支配。甲乙如同長官,寅卯則為該長官管轄的地方。就像府官為郡守,縣官為邑治,各個司令一個月。
也就是說,天幹有甲,地支有寅時,就以寅當作甲的根,寅就是甲管理的地方。乙在地支有卯時,其就為乙的根。如果地支寅卯共存時,天幹有甲要以寅為根。即使地支又有未辰共存,仍然是寅為根。
原文:
甲乙在天,故動而不居。建寅之月,豈必常甲?建卯之月,豈必常乙?寅卯在地,故止而不遷。甲雖遞易,月必建寅;乙雖遞易,月必建卯。以氣而論,甲旺於乙;以質而論,乙堅於甲。
課程筆錄:
核心:天幹主動,地支主靜。
原文:
而俗書謬論,以甲為大林,盛而宜斫,乙為微苗,脆而莫傷,可謂不知陰陽之理者矣。
課程筆錄:
該論法是錯的。這種論法是不知陰陽之理。
原文:
以木類推,餘者可知。唯土為木火金水衝氣,故寄旺於四時,而陰陽氣質之理,亦同此論。欲學命者,必先知幹支之說,然後可以入門。
課程筆錄:
該篇以木為例,其餘亦同。唯有土是衝氣所結成,所以每個季節末的最後一個月就為土所屬。如春季,第一個月為寅月,第二個月為卯月,第三個月為辰月,那麼第三個月就是土旺之月,其餘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