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十條誡的詳細內容、我們下篇文章討論、這篇就說說概論。
頒布十條誡 二十1~17
律法有兩大類,一類是個別性的,有條件性的,用於鑑別是非和決疑的。這類的律法,相似大部分古代文明國家的法律,是以「人若……」或「倘若……」等詞句為引端的。另一類是普遍性的,無條件性的,是用確定語義或斷言上帝的旨意的。這類的律法,是以色列宗教上較特殊的規定,其文句多以否定式的肯定語出之,如「你不可……」或「不可……」作開始的。這後一類的律法,我們就稱之為「誡命」。
現有的五經中,有五處經文有如此普遍性的確斷語氣的誡命,茲依經文次序臚列如下:出二十1~17;卅四11~26;利十九1~18;申五6~21,廿七15~26。經文太長了就不一一寫明了如果想了解的朋友可以去看下聖經。
這五段經文的本身,都沒有註明是十條誡。「十條誡」的名稱,源出於出卅四28。
利十九1~18和申廿七15~26,因為編配不出十條誡命來,所以一向不為學者所注意,而僅在解釋其中某些誡命時,作為參考的資料。出卅四11~26雖也找不出十條誡命來,但因卅二章所記摔碎的石版,是在卅四章記述「復造」,而「十條誡」的名稱也出自這章,所以給學者常常提到,並且定為屬於耶典(耶典是不甚注重律法的文獻),且稱之為「禮儀誡命」。這點,我們以後在討論「違約及其後果」時,將再詳細探究。
出二十1~17和申五6~21,在基本上是完全相同的,只在之所以要「守安息日」的理由上有不同的解釋而已。申典是說為要紀念出埃及的事跡(申五15),神典卻說是因上主用六日造天地萬物,第七日休息了(出二十11)。為這原因,有些學者就以這誡命為依靠祭典的創造論(創一1~二4上),所以認神典的十條誡本是屬祭典的,且為遲於申典的作品。我們認為這些學者錯了。因為神典是很注重神權「法治」的。這齣二十1~17的十條誡的主要經文,是出於神典,其中攙雜了耶典和遊典的語詞,也有祭典的補筆,是五經編輯者收編入律法書中時,就是如此的。出二十11,就是祭典補筆的顯例之一。
十條誡既原本沒有說是「十條」,當然也就沒有將條數冠於條文之上。因此,現在的十條誡依照出二十1~17的經文來說,就有三種不同的條分法如下:
(一)猶太人的條分法。以1~3節為第一條誡,認4~6節為第一條誡的解釋。7節為第二條誡。以下依序類推。17節則劃分為第九和第十條誡。猶太人很重祖傳的不動產(參看民卅六7;王上廿一3),所以將17節的「不可貪戀人的房屋」列為第九條誡,將該節其後的話列為第十條誡。
(二)基督教傳統的條分法。認1~2節為十條誡的序言,第3節為第一條誡。其餘的都和猶太人的條分法一樣。
(三)改革教派的條分法。主後一五二○年代以後,慈運理(Huldreich Zwingli, 1484~1531)和加爾文(John Calvin, 1509~1564)在瑞士改革教會,將教堂一切的雕像和畫像剷除,並提升出二十4~\cs166的話為第二誡條,而將17節的話編並為第十條誡。
出埃及記提到十條誡是「寫在兩塊版上」的(卅四28;參看卅二15、19,卅四1、29等)。傳統上,不論那一種條分法,都說頭一塊版記述的是上帝要求人對祂應有的責任,第二塊版是上帝要求人對人作應盡的本分。因此就有了三七分和四六分之說。猶太教和基督教傳統的條分法,是第一至三條誡為人對神的本分,四至十條誡為人對人應盡的義務,所以稱為三七分法。改革教派是頭四條與神有關,後六條為人與人的關係,故稱為四六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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