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虹口區的市民李先生在英國旅行時突發腦溢血,臥困異國醫院100多天,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安盛天平保險公司的理由是,李先生有高血壓病史,屬責任免除範圍。難道這就可以認定突發的腦溢血是「受保前已存在之病症」而不管不問?旅行保險怎麼成了一張「廢紙」?
緊急援助到位嗎
李先生今年67歲。妻子王女士介紹,今年5月22日,他倆隨團在英國旅行,丈夫突發疾病,暈倒在酒店房間內。出國旅行前,他們購買過安盛天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一款「旅行衛士」的旅行保險產品,保險單的備註寫著:「……任何緊急援助,請直接撥打24小時緊急援助熱線。」王女士致電熱線但被告知無法第一時間提供救助,她只能向酒店工作人員求助。
李先生被緊急送往了倫敦當地醫院,診斷為顱內大出血(腦溢血)伴隨心室擴張和腦水腫。急救過程中,還發生了一系列危及生命的併發症。
王女士說,當時只有她一個人負責照料,不懂護理,不通語言,非常孤單無助。「保險公司既不主動聯絡醫院做溝通工作,也未提供翻譯人員幫助我溝通。」
王女士希望早日安排丈夫回國治療。「保險公司效率極低,一直不給具體時間。號稱海外可以提供緊急救助,實際上並無海外人員處理具體事宜。」9月15日,時發100多天後,李先生花了百萬元醫療費和近30萬元「託運費」,在當地留學生幫助下回到上海。「目前他生活仍不能自理,只能在醫院做康復治療。」王女士說。
告知義務盡到嗎
李先生是與安徽省中國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社籤訂團隊出境旅行合同的,其中的旅行保險,由旅行社代買。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均為李先生。其中承保項目之一「意外和急性病醫療補償(含門急診、住院醫療)」一項的保險金額是35萬元。
圍繞理賠的問題,大家關注起保險條款。李先生的代理律師、上海裡格律師事務所趙銀仁律師告訴記者,保險公司並沒有盡到保險條款的告知義務。「李先生只收到過一份保險單,沒有看到過其他保險協議。」根據《保險法》,「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趙律師表示,告知義務並不隨旅行社代買而發生「轉嫁」。
記者聯繫安盛天平保險公司:「李先生知道保險條款嗎?」「應該知道的,投保時網頁上都有顯示。」顯示就代表告知了嗎?李先生並未參與保險的網上購買過程,顯然不會知曉保險條款。事後趙律師向安盛天平追索保險條款,也只拿到一份「卓越個人旅行保險條款」,裡面有多種名目的保險條款,既像一個保險條款集合,又像一本小冊子,沒有籤名頁。保險公司如何自證告知到位?告知義務的舉證責任顯然在保險公司。
拒絕理賠有理嗎
9月15日,安盛天平保險公司發出「拒賠通知書」,稱李先生「因受保前已存在的高血壓導致腦出血的醫療費用及醫療運返費用屬於我司保單的責任免除範圍」。
現在問題的焦點集中在了免責條款上。「拒賠通知書」稱拒賠依據來自《安盛天平旅行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等3個條款,記者翻閱「卓越個人旅行保險條款」小冊子,發現其中「責任免除」章節裡有一條:下列原因造成的,公司不負賠償責任,包括「受保前已存在之病症或未向本公司聲明並由本公司書面接受被保險人的既往身體狀況」。
趙銀仁律師認為,李先生的「受保前已存在之病症」是高血壓,而旅行中突發的顱內大出血(腦溢血)伴隨心室擴張和腦水腫,此前並未出現過。通常理解認為,高血壓是慢性病,而顱內大出血為急性病,兩者之間或許存在可能的關聯,但絕非一個概念。免責事由不應該被適用。
此外,根據《保險法》,「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李先生的保險單上沒有免除保險責任條款的提示。
此外《保險法》還規定,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公關公司代回應
前天,代理安盛天平保險公司公關業務的藍色光標公關公司回應記者說,李先生突發急病後,安盛天平保險公司的海外援助公司——安盛救援,一直與旅行社領隊溝通相關事項,還「曾提出可協助客戶尋找翻譯,但翻譯費用不在保險福利內,王女士遲遲未答覆」。
王女士與李先生籤證過期後,安盛救援聯繫大使館,了解辦理籤證需要的文件和流程,告知王女士;轉運李先生回國方面,安盛救援也給予協調安排,並減免了10%的服務費用,「不存在救援不及時的問題」。
對於安盛天平對保險條款是否盡到告知義務,拒賠理由是否充分?對方以書面回應:「對於案件的細節,我司不方便作出評論,因為裡面涉及很多客戶的信息和隱私,但可以負責任地聲明,該理賠決定是本公司經過周密調查,基於事實基礎上作出的。」
據了解,9月27日,中國保監會上海監管局已向李先生代理律師回函,接受「安盛天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涉嫌違反有關保險監管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投訴事項」。
此事後續如何,本報將予關注。(新民晚報記者 陳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