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被告):董某,女
上訴人(原審被告、原告):杭州小卡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安徽智易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案情
董某於2015年3月23日入職小卡公司,雙方於2016年4月1日籤訂《全日制勞動合同》一份,合同約定期限為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董某崗位為市場專員。
2014年10月1日,小卡公司與杭州易才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籤訂《委託服務合同》一份,合同約定小卡公司委託杭州易才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為其員工代繳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因智易公司與杭州易才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系關聯企業,杭州易才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委託智易公司提供上述《委託服務合同》涉及合肥地區的服務項目。智易公司為董單單繳納了2015年4月至2016年6月期間社會保險費。
2016年6月21日,小卡公司向董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一份,通知書載明董某違反公司《員工手冊》制度第二章公司大忌第六條,與已婚男士曹某有不正當男女關係,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行為,決定自2016年6月21日起正式解除與董某的正式勞動關係。小卡公司自2016年7月起停止為董某繳納社會保險費。董某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5860元。《小卡科技員工手冊》第二章第六條小卡大忌載明:3.不正當男女關係……違反以上任何一條,均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可即刻給予無償解聘處理。
董某向合肥市包河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請求裁決小卡公司、智易公司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18018.45元、未休年休假工資3866元、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6006.15元、生育津貼及生育醫療費報銷部分經濟損失38834元,向其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書面證明。該委員會於2017年6月13日作出包仲裁字【2017】208號仲裁裁決書,裁決:一、小卡公司自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董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17580元;二、小卡公司自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董某未休年休假工資1078元;三、小卡公司自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為董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四、駁回董某其他的仲裁請求。董某、小卡公司不服裁決,均起訴至一審法院。
董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小卡公司、智易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18018.45元、未休年休假工資3866元、經濟損失暫計38834元(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報銷部分),向其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書面證明,承擔訴訟費。
小卡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其無需向董某支付賠償金17580元、未休年休假工資1078元;董某承擔全部訴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