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法規定,對於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這個產假又稱為小產假,並且在小產假期間女職工依然享有正常的工資待遇,用人單位不得無故剋扣員工工資和福利待遇,否則就是違反了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女性職工可以採取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不受侵害。
用人單位應該在女職工入職之後,為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不可以以任何原因延遲社會保險的繳納,尤其是女性職工要明確一點,生育保險只可以由用人單位給與繳納,個人是不可以繳納生育保險的,一旦生育保險繳納時間不符合申領生育津貼的條件,對於女職工來說是不小的損失,大家一定要足夠關注這個問題。
一旦女性職工在懷孕期間,發生意外情況:懷孕未滿4個月而發生流產現象,應該給與女職工15天的產假,並且在她們休假期間,正常享受工資發放和福利待遇;在女職工懷孕滿4個月以上發生流產現象,單位要給與她們42天的小產假,同樣的享受正常的工資待遇和福利標準,並且在女職工休小產假期間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辭退休產假的女職工,否則就觸犯了勞動法,後果是很嚴重的!
對於小產假工資規定國家有明確的執行標準,用人單位一定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執行,千萬不要耍小聰明鑽法律空子,侵害了女職工的合法權利,這樣會受到嚴厲的處罰,而且企業形象也會受損,也會影響企業的經營與發展,這樣就得不償失了。
我們肯定是希望大家都用不上小產假工資規定的執行標準,但是一旦發生了這種事情,我們也要勇敢面對,首先要保證自己的合法權利不受侵害,其他的都依據法律條款來執行就可以。在合理合法的情況下,我們享受自己應當享受的福利待遇,任何人都不可以剝奪我們的權利,大家要時刻牢記,我們的底線是不可以被挑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