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劉洋)今日(6月12日)上午,北京朝陽法院發布涉文化產業智慧財產權審判典型案例。首次披露當年電影《悟空傳》上映前素材被洩露一案的情況。通報稱,承擔影片後期製作的北京派華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派華傳媒」)被判300萬元賠償,同時全額承擔原告公司的維權支出。
新聞通報會現場。朝陽法院供圖
上映前全片遭洩露
朝陽法院介紹,該案原告新麗傳媒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新麗公司」)系電影《悟空傳》的製片方之一,其與派華傳媒就涉案電影音頻後期製作事宜籤訂了《電影<悟空傳>音頻製作委託合同》。其中保密條款約定,雙方均應永久保守因履行上述合同從對方獲得的包括電影全片素材等秘密。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新麗公司多次通過現場手遞手交付的方式,將電影素材交予派華傳媒執行後期製作。但2017年5月,新麗公司發現涉案電影全片素材被公開於網絡。對此,派華傳媒認可上述素材系其上傳至百度網盤,並按新麗公司要求刪除了上述文件。
同年7月,在涉案電影首映前一天,新麗公司再次發現涉案電影全片素材內容在網絡廣泛傳播並被公開售賣,視頻中注有指向派華傳媒的水印。
據此,新麗公司起訴要求,派華傳媒停止對涉案商業秘密的披露行為,公開登報以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9900萬元及合理支出30餘萬元等。
經調查發現,2017年3月27日,新麗公司將新一版電影素材交付派華傳媒進行後期製作後,派華傳媒將電影全片素材命名為「WKZ」,通過百度網盤傳輸給案外人繆某進行後期製作。影片素材在百度網盤保存期間被案外不法分子破解,導致影片素材在電影公映前通過網際網路流出。
被告違反保密協議被判賠
庭審中,新麗公司主張派華傳媒違反保密約定將影片後期製作外包,且將影片素材以「WKZ」命名並上傳至網盤的行為,侵害其就涉案電影全片素材享有的商業秘密。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素材基本完整展現了涉案電影的全部內容,凝結了演員、導演、攝像等眾多人員的創造性勞動,而非各個素材的簡單集合,案外人對該信息的獲得具有極大難度。
在電影公開放映前,上述信息屬於商業秘密。合作過程中,雙方主要依賴手遞手方式現場傳遞涉案素材,派華傳媒違反保密約定將後期製作外包,且將涉案素材上傳至百度網盤,並以「WKZ」即《悟空傳》電影名稱的拼音首字母命名的行為,與上述經營信息的重要程度不相匹配,其對於涉案素材洩露在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其行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
朝陽法院綜合考慮涉案素材的創作成本、潛在收益,派華傳媒的主觀過錯程度、其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性質、情節、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等因素,判決派華傳媒賠償新麗公司經濟損失300萬元,並全額支持了原告的維權支出30餘萬元。
2019年年底,朝陽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校對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