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24小時—錢江晚報首席記者 肖菁 通訊員 富法
一起簡單的民間借貸官司,審著審著走向變成了原告去公安自首。
根本原因是作為官司主要的證據的借條,借款金額從1萬「變成」了11萬元。
2018年12月,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
原、被告是同一村子的村民。
原告說,2017年6月14日,被告的兒子做醫療器材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原告拿出平時積存的現金加上向朋友借了部分現金計11萬元,借給被告。被告一直沒還。
證據有借條一份,註明:茲有本村陸某乙向陸某甲借人民幣壹拾壹萬元正 (110 000元),利息壹分,到半年歸還。
被告情緒激動,堅稱當時僅借了1萬元,且雙方並未約定利息,借條相關內容為原告自行添加。
法官仔細觀察借條原件後,發現「壹拾壹萬元」中的「壹拾」與其他內容似乎確實有所不同,但因整張借條內容均系原告書寫,「不同之處」並不明顯。
承辦人對借款細節包括款項來源、借款時間、借款原因、現金交付時的包裝等方面進行了細緻的詢問,原告對答如流。
案件不得不走向了司法鑑定。
原告依然堅稱「鑑定就鑑定,借了錢還想抵賴!」
在移送鑑定機構前,法官再一次打電話給原告代理人,希望可以讓原告「迷途知返」,但原告態度堅決。
數月後,鑑定意見出來了:借條中「壹拾」及「利息壹分」內容為事後添加。
這一類關於字跡添加的鑑定,不是如有些人想像的是鑑定字跡的形成時間,字跡形成時間目前在司法鑑定的實踐中存在難度。一般來說,這類添加字跡的鑑定如果是同一人所書,也存在著書寫的筆墨成分有所不同,添加字跡比例與正常書寫比例不同等特點,鑑定專家會據此形成綜合判斷。
直到此時,原告才向法院承認了錯誤,稱當時是生氣被告借款後就不接電話了,想給被告一點教訓,並表示1萬元也不要了,希望能撤訴。
然而,事到如今已沒有了迴旋餘地。
由於本案涉及金額較大,且原告系在鑑定意見出具後才承認篡改了證據,情節嚴重。原告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本案於3月底移送公安處理,目前該案已至檢察院,不日將提起公訴。
《民事訴訟法》對不誠信訴訟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虛假訴訟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