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活法,本質是人的活法
某地紅袖章闖進私宅「執法」事件鬧得滿城風雨。
不乏人本著「向來不憚以最壞的惡意揣測中國人」的態度來剖析這等怪現狀背後的人心玄微。
譬如,有人將其比做飲酒後大呼「造反了!」引得未莊人驚懼而得意的阿Q,「好,……我要什麼就是什麼,我歡喜誰就是誰。……我手執鋼鞭將你打……」
自然,也有說,疫情之下,大家神經緊張,心情悶悶,難免「激情執法」,不必過度追究、無限延展之類的。
動機畢竟是內隱的,易猜度,難證實。所以,事主未必是一時小人得志便張狂,未必沒有為戰「疫」大業做出貢獻的初衷,未必沒有利他之心,只是方式方法顯得有些暴力拆遷隊而已。錢理群先生「發明」了「精緻的利己主義者」一詞,不妨依葫蘆畫瓢,姑且稱其為「粗鄙的利他主義」罷。
從道德六階段論說起
要略微系統地闡釋它,得借用一個工具。這便是道德心理學家科爾伯格歸納總結的道德發展三水平、六階段論。
這個理論認為,人的道德層次有三個,前習俗水平、習俗水平、後習俗水平;所謂「習俗」,「是指遵守和堅持社會或權威的規則、習俗和期望,之所以遵守和堅持,也僅僅因為它們是社會的規則、期望和習俗。」在各個層次,又分兩個階段,第二階段分別是第一階段更一般化、更結構化的形式,一個概覽見表1。
舉個例子。
眾所周知,蘇格拉底知道判死他的法律是荒誕的,審判是不公正的,也有機會逃走,但拒絕越獄。處在不同道德階段的人會怎麼評議這件事呢?
階段1:他是傻子嗎?
階段2:這樣做能為他贏得身前身後名嗎?
階段3:他考慮過自己的死對朋友產生的影響嗎?比如,克裡同是否會被大多數人認為「重錢財而輕朋友」?「你應該撫育你的兒子長大成人,讓他們接受教育,而不應該離他們而去,將他們拋棄!」
階段4:如果逃走了,那麼,雅典人的法律和國家會問,你想在你的能力範圍之內摧毀法律和國家嗎?如果公開宣布法律的判決沒有效力,可以由私人來加以取消和摧毀,那麼這個城邦會繼續存在而不被顛覆嗎?
階段5:如果公民和城邦之間的協議是在沒有壓力和誤解的情況下訂立的,也不是在有限時間內被迫做出承諾的,那麼破壞協議和違反諾言就是錯誤的。
階段6:人應該一生行善,即使受到惡待也不能作惡,不能傷害別人,不能以牙還牙,但逃跑違背了自己和城市與法律籤訂的協議,導致法律的效力受損,城邦不成為城邦,這與行善是矛盾的。
對道德階段的偏離
一個人的道德水準能到達什麼樣的階段,與3個因素有關。
首先,是人的認知能力,邏輯推理能力,「道德推理顯然也屬於推理,那麼高級的道德推理依賴於高級邏輯推理」。因此,「很多人的邏輯階段要高於相應的道德階段,但絕對沒有人的道德階段會高於其邏輯階段。」
科爾伯格援引了皮亞傑的三類推理——直覺行動、具體運算和形式運算。在七歲之前的個體往往是依據直覺行動。約七歲時,兒童才會進行具體邏輯思考,能進行邏輯推理、歸類事物、處理具體事物的數量關係;而形式運算則意味著,能考慮到所有的可能性,思考系統中要素間的關係,形成假設,從假設中推理出含義,並檢驗假設的真實性。
與之相匹配的是,前習俗水平對應的是具體運算,而習俗水平對應的低級的形式運算,「很多青少年和成人只是部分地達到了形式運算階段,能同時考慮一事物與另一事物間的所有實際關係,但不能考慮所有的可能性,也不能形成抽象假設」;後習俗水平則需要高級的形式運算。當然,認知能力並非道德階段的充分條件。
其次,其社會知覺、社會觀點或角色擔當發展的階段和境界。這個問題旨在回答:一個人如何看待他人、解釋他人的思想和情感,如何看待他人在社會中的角色和地位的水平?無疑,人的認知水平也會影響社會知覺的發展。例如,一個人不了解世界中的「系統」,也難以理解自己和他人之間的關係。
在前習俗水平,規則和社會的期望是自我之外的,是「看山是山,看水是水」;在習俗水平,自我已經認同或內化了規則及他人的期望,尤其是權威的期望,屬於「看山不是山,看水不是水」;擁有後習俗水平的個體,已經到了將自我從規則和他人的期望中分化出來並能根據自我選擇的原則界定其對價值的看法,可謂「看山還是山,看水還是水」。
第三,採取什麼樣的道德行為,所謂知行合一,只有為信奉的道德理念採取切實行動,才算是真實到達了某個階段,尤其是階段6,為道德理念而獻身者,往往成為人類文明的瑰寶,成為人們心中的英雄。
無疑,道德行為本身是最能反映一個人所處的道德階段的,然而,由於私有信息的存在及有意為之的信息不對稱,加上人們存在的認知偏差,致使行為及其結果難以完全透明,解讀也因人而異。這就給認知能力和社會知覺偏離相匹配的道德階段提供了可能。
況且,鑑於過度自信效應的普遍存在,人們常常高估自己的認知能力和社會知覺水平。因此,如果一個人的認知能力強大,社會知覺水平很低,但卻表現得很高,並藉此來實現自身的利益,這種人大概就是錢理群先生所說的「精緻的利己主義者」。如果一個人認知能力有限,但自以為其社會知覺程度較高,就會產生「粗鄙的利他主義」,因為他的認知能力支撐不起為團體、機構整體及社會做出貢獻的願望。
利他行為,不管是精緻的,還是粗鄙的,有沒有危機,都是存在的。也許,在本質上,我們應該把利他行為以利己的方式來解讀,會更易接受。
例如,做慈善,有的人以浮誇之法撒錢,這無疑是粗鄙的利他,更是粗鄙的利己。究其根源,乃是他的社會知覺境界太低,信奉的道德理念是前習俗化的,把做慈善當成了一種功利主義的「公平交易」;倘若一個人把做慈善視為弱勢人群賜予的積功德的機會,那便是另一種風格了,精緻地利他,又精緻地利己。
危機中頻見「粗鄙的利他主義」
當危機來臨時,粗鄙的利己主義和粗鄙的利他主義都更容易湧現。
法國社會學家涂爾幹把社會的團結區分為「機械團結」(mechanical solidarity)和「有機團結」(organic solidarity)。前者是指通過強烈的集體意識將同質的個體結合起來,後者建立在社會成員異質、相互依賴的基礎上。
在機器團結的場景中,集體意識強大,高度服從成為美德,律法是壓制性的,將違反和觸犯集體意識的行為視為犯罪、對社會的威脅,而非對特定個人的冒犯,對罪犯的懲處更多出於道德義憤,而非理性考慮,其目的並非糾正越軌行為,而是宣洩受傷的集體意識、情感和尊嚴。
毫無疑問,在危機來臨之際,尤其是巨大危機倏忽即至之時,社會會毫不猶豫地渴望並供給更多的機械團結。在這樣的背景下,較低的認知能力與較高的自我社會知覺就會賦予個體更多的責任感和價值感,仿佛自己變成了另一個人,接近理想的自我。此時,他們的道德優越感就會傾瀉出來,驅動他們揮舞著集體利益大旗,去嚴懲越軌行為。
較低的推理能力的一個典型表現是,非黑即白、非敵即友的二分法。這種思考方法,在證實性偏見的加碼下,變得極其生猛。即使是一個細微的「越軌」行為,也可最終演繹成滔天罪孽。
而較高的社會知覺,則讓他們堅信自己作為社會的一員,任何行動都是為了全社會的利益,即使做了平時看起來十分出格的事情,也合情合理,甚至應該得到獎賞。即使事後證明那些行為是粗魯的,他們也不太可能為此愧疚、自責、懺悔。因為當行為成為了事實,只有通過調適認知才能讓認知協調。
此外,也許還存在一定的「社會易化」 (social facilitation)現象:對於簡單的、熟練的行為,人們在有旁觀者或預期自己的行為會受到其他人評價時,能做得更好;但是,對於複雜的、未熟練掌握的技能,效應卻是相反的。當危機動員起社會的廣泛力量時,無疑會有人在缺乏必要的訓練時就匆匆上陣,去執行集體或權威的意志,而且往往是群體出動。這些成員的彼此「易化」,是容易搞出事情的。
如果相信人是目的,那就應該相信每個人都有實現自我的願望,有「證明自己比別人優越的衝動,求得成功不是為了成功的果實,而是為成功本身;希望享有創造的歡樂,把事情辦成的歡樂,或者只是施展個人的能力和智謀的歡樂」。希望這是真實的,不是幻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