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放,也就是流刑,是中國古代五刑之一。五刑即笞、杖、徒、流、死,是隋唐以來形成的五種刑罰。
在古代人的印象裡,流放是很可怕的,因為中國古代是一個鄉土社會,而流刑恰好是將罪犯從自己的鄉土環境中驅逐出去,被隔絕在一個陌生環境中加以改造,以達到懲治犯罪的作用。所以,對於安土重遷的中國古人來說,被流放到遠方,從某種意義上確實是一件比死還要可怕的事情。
隋唐以前,流刑亦存在,但並沒有得到經常性的實施,而且更側重於勞役,並不是流放到遠方。而流刑作為一種單獨的刑罰被重視並真正加以實施,也是隋唐以來的事。
從唐朝開始,流刑開始側重於將犯人流放至遠方。唐律規定,流刑有三等,即流二千裡、流二千五百裡和流三千裡。犯人被流放後,會根據其罪行輕重,在當地官方的監督下承擔一定年限的勞役,此外基本不再加以其他刑罰,與當地百姓一樣活動。唐朝流刑的刑期一般為三至六年,到期後即可返回原籍。
可見,唐朝的流刑並不可怕。如果可以選擇死刑和流刑的話,我想大多數人應該都會選擇流刑。
但到了宋朝,政府意識到這樣的流刑根本毫無意義,遂在流刑的基礎上輔之以脊杖,也就是擊打脊背。大老遠的被流放過來,除了要服勞役,一進門還要被打脊背。《水滸傳》裡常說的「一百殺威棒」大概就是脊杖。除此之外,宋朝流刑還要在臉上刺字,由此形成了宋朝著名的「刺配」刑罰,即把刺、杖和流結合。比如宋朝的法律規定,如果流放三千裡,就要配套脊杖二十和配役三年的刑罰。
不過,後來此類流刑也逐漸在司法實踐中可以變通,即把一定距離流刑折算成一定年數的徒刑去執行,金朝也繼承了宋朝的這一做法,並形成常態。
元朝時,流刑則更加嚴厲。一方面,被施以流刑的犯人主要以充軍為主;另一方面,流放地點則主要選在湖廣這樣的瘴癘之地或是遼陽這樣的北部邊境,一旦被流放出去,原則上必須死在發配地,不能回原籍。而且元朝法律還規定,「流則南之遷者之北,北之遷者之南」。
明清兩朝則繼承了元朝對於流刑的若干基本原則,在規定流放相應裡數的基礎上,對流刑犯的流放地進行了具體的對口,但基本還是本著南方人流放到北方,北方人流放到南方,流放的地點也是荒蕪的州縣或是邊疆地區,諸如北部的寧古塔和西部的伊犁等。而且流放的意義逐漸淡化,取而代之的則是充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