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的流刑:五刑之一,僅次於死刑,有時甚至會生不如死

2020-12-14 達摩說

流放,也就是流刑,是中國古代五刑之一。五刑即笞、杖、徒、流、死,是隋唐以來形成的五種刑罰。

在古代人的印象裡,流放是很可怕的,因為中國古代是一個鄉土社會,而流刑恰好是將罪犯從自己的鄉土環境中驅逐出去,被隔絕在一個陌生環境中加以改造,以達到懲治犯罪的作用。所以,對於安土重遷的中國古人來說,被流放到遠方,從某種意義上確實是一件比死還要可怕的事情。

隋唐以前,流刑亦存在,但並沒有得到經常性的實施,而且更側重於勞役,並不是流放到遠方。而流刑作為一種單獨的刑罰被重視並真正加以實施,也是隋唐以來的事。

從唐朝開始,流刑開始側重於將犯人流放至遠方。唐律規定,流刑有三等,即流二千裡、流二千五百裡和流三千裡。犯人被流放後,會根據其罪行輕重,在當地官方的監督下承擔一定年限的勞役,此外基本不再加以其他刑罰,與當地百姓一樣活動。唐朝流刑的刑期一般為三至六年,到期後即可返回原籍。

可見,唐朝的流刑並不可怕。如果可以選擇死刑和流刑的話,我想大多數人應該都會選擇流刑。

但到了宋朝,政府意識到這樣的流刑根本毫無意義,遂在流刑的基礎上輔之以脊杖,也就是擊打脊背。大老遠的被流放過來,除了要服勞役,一進門還要被打脊背。《水滸傳》裡常說的「一百殺威棒」大概就是脊杖。除此之外,宋朝流刑還要在臉上刺字,由此形成了宋朝著名的「刺配」刑罰,即把刺、杖和流結合。比如宋朝的法律規定,如果流放三千裡,就要配套脊杖二十和配役三年的刑罰。

不過,後來此類流刑也逐漸在司法實踐中可以變通,即把一定距離流刑折算成一定年數的徒刑去執行,金朝也繼承了宋朝的這一做法,並形成常態。

元朝時,流刑則更加嚴厲。一方面,被施以流刑的犯人主要以充軍為主;另一方面,流放地點則主要選在湖廣這樣的瘴癘之地或是遼陽這樣的北部邊境,一旦被流放出去,原則上必須死在發配地,不能回原籍。而且元朝法律還規定,「流則南之遷者之北,北之遷者之南」。

明清兩朝則繼承了元朝對於流刑的若干基本原則,在規定流放相應裡數的基礎上,對流刑犯的流放地進行了具體的對口,但基本還是本著南方人流放到北方,北方人流放到南方,流放的地點也是荒蕪的州縣或是邊疆地區,諸如北部的寧古塔和西部的伊犁等。而且流放的意義逐漸淡化,取而代之的則是充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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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的酷刑十分的殘忍,許多犯人會在受刑的過程中無法忍受其痛苦而死去。再加上古代制度不完善的原因,很多人會經常因為被冤枉而慘遭酷刑甚至丟掉自己的性命。不過古人若是犯了一些並不是特別嚴重的錯誤之時,讓其遭受到酷刑難免顯得有些不近人情,甚至容易引發群眾的抵抗情緒,因此為了給這些情節較輕的人做出懲罰,就出現了一些相應的刑罰制度。以秦朝為例,其刑罰基本分為5類,即笞刑、杖刑、徒刑、流刑和死刑。
  • 從唐代流刑分析,唐代律法嚴謹
    李白在詩寫鸚鵡洲一詞時曾經表述"遷客此時徒極目,長洲孤月向誰明。"當時他作為一位被流放過的遷客,看到眼前生機勃勃的美景,與他內心的鬱鬱寡歡形成鮮明對比,表述自己一生困頓流離,晚年蒙冤遭到流放的窘迫心情。流放是唐代律法中僅次於死刑的嚴苛刑罰,當時的刑罰主要分為五個部分,分別為笞、杖、徒、流、死。
  • 肉刑裡最殘酷的一種刑罰,雖然能夠活命,但往往都是生不如死
    此外,宮刑是一種僅次於大闢的酷刑,所謂「大闢」,是中國古代五刑之一。隋以前死刑的通稱。隋唐以後五刑刑名不用大闢,稱「死刑」。因為,在那時候人們的認識裡,人體生殖器的重要性僅次於頭顱,當然,這樣的認識在現代也是一樣的。那時候,遭受宮刑的人往往痛苦無比。史學家司馬遷因為得罪漢武帝,就被執行了宮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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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文化很豐富,很多傳下來的知識都有非常深刻的意義。 例如,我們有時聽到一些生活中常見的說法。其中有些是人生的脫軌者,有些蘊含著人生的智慧,當然也有些是隨著時代的發展而拋棄的。 無論代代相傳,作為傳統文化中不可或缺的民間文化。民間文化在歷史上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例如,我們口頭的俗語,是祖先對生活經驗和智慧的總結。 一些常見的諺語可以直接從字面上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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