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09 09:34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原創 易宇、謝安 茶陵縣人民法院
「千裡修書只為牆,讓他三尺又何妨。」古時「六尺巷」的故事被傳為佳話,那「讓他三尺又何妨」的寬容成功地化解了兩家的矛盾。而最近,在茶陵馬江鎮兩戶鄰裡卻因為一口水井鬧得很不愉快,還訴至到茶陵法院。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在執行幹警多次調解無果的情況下,7月3日,法院執行局決定對該案採取強制執行,恢復水井原狀。
(法院幹警協助工人對水井進行清淤)
1986年,申請執行人雷某明在其村組建有房屋四廂,1991年在所建房屋旁打了一口水井,一直以來,雷某明家所有生活用水,均取自這口水井。2016年雷某明家拆舊建新,在舊房處新建三廂房屋,並用水泥將水井口加固。
2019年6月,被執行人韋某娟、陳某建家建房後,用水泥硬化房屋前坪後,用紅磚將前坪圍起來,把雷某明家取水的水井也圍在了圍牆內,並將其取水井的水管切斷,導致其生活用水被切斷,只能另外尋找水源。雙方發生矛盾後,馬江鎮司法所工作人員到雙方家中進行調解,並出具調解意見:「水井雷某明用了二十多年,按照文件規定,水井歸雷某明家繼續使用,被告不得幹涉,不得損壞等」, 被執行人韋某娟、陳某建拒絕在調解書上簽字。
(清理現場)
(清理前)
(水井清理出來的垃圾)
後雷某明訴至茶陵縣人民法院,不動產相鄰間應當按照有利於生產、生活,相互團結,公平合理的原則處理好相鄰關係,不動產相鄰間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方便。本案申請執行人雷某明家對水井使用了二十多年,且該水井的水源是他家唯一的生活用水,該水井的適用權人為申請執行人雷某明,被執行人韋某娟、陳某建不得佔有、破壞,經茶陵縣人民法院判決,韋某娟、陳某建應按要求拆除靠雷某明家取水井邊的一截圍牆,且不得對申請執行人雷某明使用該水井的水造成任何損害。另外,被告韋某娟、陳某建賠償申請執行人雷某明不能正常飲水的損失1000元。
法院判決後,韋某娟、陳某建未履行其義務,2020年1月,申請執行人雷某明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案件承辦人茶陵法院執行局副局長吳慶多次到現場進行調解,疏通雙方鄰裡關係,因矛盾過深,雙方未能平和解決。6月,吳慶、譚有義、張峰等法院幹警到現場動手搬除影響水井取水的相關障礙,但是遭到了被執行人母親丁某姑的強行阻攔,並現場對執行幹警出言辱罵。念丁某姑已75歲,未對其進行司法拘留,對其做出處罰款10000元的決定。
不久,承辦人吳慶得知,被執行人在法院幹警離開後又將圍牆立起,還往水井裡丟生活垃圾,破熱水瓶、磚頭等,嚴重影響雷某明家的用水安全。7月3日,烈日當空,吳慶組織執行辦案組7人來到馬江鎮長聯村,法院幹警請來工人,並協助其對雷某明家取水井進行井下垃圾淤泥清理,將水井及水井旁的圍牆恢復原狀,排除妨礙。期間,遇到了案外人的惡意阻攔,被法院執行幹警及時化解。
一直以來,「排除妨礙」是法院執行中的一大難題。表面上是簡單的糾紛,實際上直接關係到鄰裡關係,如果處理不好將嚴重影響村民的幸福生活。該案執行過程中,茶陵縣人民法院執行幹警將文明執行、善意執行的理念貫穿始終,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並有效維護了社會的和諧穩定。
俗話說,「只有千年鄰居,沒有千年兄弟」。在此我們提醒大家,鄰裡之間應和睦相處,互敬互愛,即使有了糾紛,也應相互忍讓,平和解決,做到以和為貴,這樣於人於己才會有益無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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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易 宇
素材:謝 安
原標題:《一口水井引發鄰裡糾紛 法院強制執行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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