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段時間熱播的歷史劇《于成龍》中,有這樣一個橋段,于成龍在兩江總督府衙門公開審理江寧將軍赫裡。
赫裡作為皇親國戚、八旗高級貴族,他犯下了殺人以及橫行鄉裡的諸多罪名,但是他個人不接受兩江總督于成龍的審判,而江蘇巡撫等大員也極力反對于成龍對赫裡進行量刑。
眾多官員一致反對有著他們道理,按照大清律,于成龍的確是沒有資格審判赫裡的,他這樣的做法明顯違背朝廷制度,真要是追究起來,滅族掉腦袋可能不至於,但是拔翎奪頂絕對算是輕的。
在清朝,省級司法機構是按察司,設按察使,其上為巡撫、總督。但是清朝制度規定,凡是民人所犯案件一般都有省級以下的府、廳、州、縣進行審理,而諸如省級案件則有按察使進行審理,總督、巡撫只有覆核權,不能直接審理罪犯。
需要指出的是,上面提到的還只是民人而不是八旗。
清入關後,八旗兵逐漸分為兩大類,一類為京師八旗,一類為駐防八旗。駐防八旗又可分為畿輔駐防、東三省駐防、各省駐防三種,民族成分包括滿洲、蒙古及漢族。
在各省的駐防中,設立江寧將軍、杭州將軍、福州將軍、荊州將軍、西安將軍、寧夏將軍、成都將軍、廣州將軍、綏遠城將軍、伊犁將軍等。而赫裡就是江寧將軍。
在清初的順治、康熙兩朝。京師旗人刑事案件由八旗都統管轄及審理。各省駐防的旗人,均在當地設有理事同知或理事通判,專門負責審理旗人案件。這都是獨立的衙門,總督巡撫是無權幹涉的。
同知、通判審理旗人案件之後,報將軍、都統或副都統審理完結後,奏聞於皇帝,由刑部或三法司覆核,最終才能量刑定罪。這是一個非常嚴謹的司法的程序。作為兩江總督的于成龍對於大清律自然是瞭然於胸,斷不會作出如此悖逆的事情。
說道這裡很多人不禁生疑,因為赫裡不是一般的旗人,他是皇親國戚,是八旗中的貴族,那麼對於此類案件,當時的司法程序又是怎麼樣的呢?
在電視劇《于成龍》中,江蘇巡撫曾提出,赫裡屬於皇親國戚,應該交給宗人府審理定罪,喜歡歷史的人都知道,這種說法是明顯錯誤的。
宗人府,是專門管理皇家宗室事務的機構,皇親國戚不在其列。清代皇族內部刑名事務,由宗人府內部處理。如果是皇族人員與外部旗人、民人發生的刑事,有宗人府與有關機構聯合處理,一旦出現人命案,宗人府則與刑部合審。
如果是有爵位的宗室親王、郡王,任何衙門都不能叫到大堂來進行審問,都是以公文詢問,如果公文問不清楚,必須上奏皇帝,皇帝批准了,再把王叫到審訊的衙門,貝勒以下不享受這個制度。
如此看來,赫裡的身份還不夠資格由宗人府出面。那麼剩下的只有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了。
刑部下設十八個司,這十八個司中除了督捕司外,其他司都以省命名,對口查核該省刑案,比如江蘇省的刑案就由江蘇司查核,八旗以及京師衙門的案件,也是由十七司來分工,各地、各部門的刑名案件到刑部以後,分發各司,然後將意見反饋給尚書、侍郎。
像赫裡這樣重大的案件,必須是要報經刑部,然後將人犯押到京城,由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三法司進行會同審理。審理結果要上報內閣票擬定,然後交由皇帝裁定,最終才能判處赫裡的死刑。
于成龍即便渾身是膽子,又或是為民請命,終不會幼稚到這個程度的,因為作為封建時代的清官,都有一個最明顯的特點,那就是死心塌地的維護朝廷的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