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且以網絡為依託而呈現出來的信息,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

2020-12-22 民主與法制網

  微信聊天記錄在庭審中能否作為證據使用

  沈小會 郭欣雨

  法制日報2020-01-19

  邱某與程某繫戀人關係,戀愛期間,程某曾多次向邱某借錢,並說會儘快還錢,於是,邱某通過微信轉帳的方式向程某提供借款,共計2萬元。程某逾期未還,邱某起訴至法院。庭審中,邱某向法庭提供了微信聊天記錄和轉款記錄,被告程某經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法院缺席審理,採信了原告提供的證據,支持了原告的訴請。

  目前,微信已經是人們最廣泛的交流方式,通過微信轉帳也很常見,那麼,微信聊天記錄屬於何種證據種類?在庭審中的證明力又該如何審查?

  問:微信聊天記錄屬於何種證據種類?

  答:微信是網絡時代興起的一種通訊聊天軟體,在訴訟活動中,大量案件的案件事實涉及微信聊天記錄,如微信文字記錄、微信語音等。就證據形式而言,微信聊天記錄是通過以手機或計算機為載體,並且以網絡為依託而呈現出來的信息,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中的電子數據。

  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明確了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二)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三)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電腦程式等電子文件;(五)其他以數位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該規定將微信聊天記錄明確為證據種類中的電子數據,賦予了微信聊天記錄合法的證據地位。

  問:如何審查微信聊天記錄在庭審中的證明力?

  答:最高法《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對於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應當結合下列因素綜合判斷:(一)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體、軟體環境是否完整、可靠;(二)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體、軟體環境是否處於正常運行狀態,或者不處於正常運行狀態時對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是否有影響;(三)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體、軟體環境是否具備有效的防止出錯的監測、核查手段;(四)電子數據是否被完整地保存、傳輸、提取,保存、傳輸、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五)電子數據是否在正常的往來活動中形成和存儲;(六)保存、傳輸、提取電子數據的主體是否適當;(七)影響電子數據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由於微信作為即時通信軟體,在微信上發出的信息有撤回、刪除功能,當事人若進行撤回、刪除操作,會導致聊天內容被刪除、截取,意思被他人誤解,從而導致聊天記錄不能真實、完整的呈現相關案件事實,故審判人員在審查微信聊天記錄時應當注意審查其來源的合法性、內容的真實性、證據內容的完整性,從而確保微信聊天記錄系當事人當時的真實意思表示。當然,在審判中也需要結合其他證據,以及證據形成時間等因素綜合全案來確定微信聊天記錄的證明力。

  實踐中由於存在盜用微信的可能,有不法分子利用非法手段盜用當事人微信,虛構事實,向當事人好友借款等,所以審判活動中需要審查微信聊天記錄的形成狀況:是否在正常活動中形成;在形成時,終端、載體是否由當事人使用;登錄地點等信息是否符合當事人的行動軌跡等。同時綜合全案其他證據,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證據,依據法律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微信聊天記錄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

  (作者單位: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 上海外國語大學法學院)

相關焦點

  • 理解和適用新民事證據司法解釋的幾個重點問題(附《民事證據規定...
    由於2012年民事訴訟法實質上改變了以證據失權作為逾期提供證據後果的一般原則,因此2001年《民事證據規定》中有關新的證據的規定,沒有繼續保留的價值和必要,《民訴法解釋》和2019年《民事證據規定》也均未保留相應的內容。這意味著在民事審判實踐中,除法律、司法解釋有特別規定外,新的證據不再具有特別的含義,未在以前的訴訟過程中出現過的證據,原則上都屬於新的證據。
  • 新民事證據規定理解與適用(逐條解讀·下篇)
    【解讀】:本條屬於新增,但也並非新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65條是關於當事人及時提供證據義務的規定,按其規定,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而本條則對「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含義進行了原則性描述,即「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存在客觀障礙」。本條與後面第54、58條前後排列在整個體系邏輯上也許更為合理。
  • 民事訴訟法中的基本原則
    大家下午好,我是法律小主,今天我們一起來學習關於民事訴訟制度中的基本原則。民事訴訟法是我們在法律適用中最常用的訴訟規範,也是司法工作者經常用到的法律規範。因此也是特別重要的,在接下來的八天裡我會不斷的更新一些重要的民事訴訟法中重要規定,希望對法律感興趣的朋友轉發出去,讓更多想了解我們擁有什麼樣具體法律權利,更好的維護好我們的合法權益。
  • 【解讀】法官熱點解讀新《民事證據規定》
    為了適應信息技術的發展,增強電子數據在審判實踐中的操作性,新規使用了6個條款進行了細化規定,分析如下(藍色字體為法條原文):一、新增電子數據範圍的細化規定依照新規第14條的規定,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二)
  • 智慧財產權訴訟證據規定來了,快速了解8項有新意的司法解釋規定
    這是一份最新出臺的司法解釋,全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智慧財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本文以下簡稱為「知產證據規定」,於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15次會議通過,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知產證據規定,是智慧財產權民事訴訟中的證據制度,著力解決智慧財產權民事訴訟中與證據有關的突出問題。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自認制度的變化及...
    與原《民事證據規定》相比,新《民事證據規定》的主要變化為:1.擴大了自認的形式與適用範圍自認的形式從原《民事證據規定》要求的書面形式【5】,改為新《民事證據規定》的口頭、書面形式皆可【6】。6.明確規定了自認的限制新《民事證據規定》第八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事實,不適用有關自認的規定」,包括:(一)涉及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關係的;(三)涉及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9】規定訴訟的;(四)當事人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可能的
  •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552條全文之...
    根據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和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解釋。四、證據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目 錄第一編 總 則第一章 任務、適用範圍和基本原則第二章 管 轄第一節 級別管轄第二節 地域管轄
  • 最高法發布2020智慧財產權民事訴訟證據司法解釋
    為保障和便利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智慧財產權民事審判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智慧財產權民事訴訟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提供證據。
  • 常見法律文書的執行管轄規則匯總-民事訴訟法第224條執行管轄
    關於民事調解書的執行管轄問題,民事訴訟法並未直接明確規定,僅僅是參照本編規定。實踐中關於民事調解書的執行管轄問題,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4條第一款,還是第二款,存在一定的爭議,多數參照第一款民事判決書的執行管轄規定,由一審法院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同級法院管轄。
  • 辦理民事訴訟案件有關期限的規定
    (《民訴》第108條)(4)訴中證據保全。當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證據規定》第23條)3、立案法院應在收到起訴狀或口頭起訴後7日內立案,立案庭應在決定立案的3日內移送審判庭。
  • 2021寧夏事業單位考試備考之公基備考:法律知識民事訴訟法
    【導讀】寧夏華圖事業單位考試網同步寧夏華圖發布:2021寧夏事業單位考試備考之公基備考:法律知識民事訴訟法,詳細信息請閱讀下文!如有疑問請加【2020寧夏事業單位考試交流群匯總】 ,更多資訊請關注寧夏華圖事業單位微信公眾號(nxsyks),寧夏事業單位培訓諮詢電話:0951-6028571 6027571,微信號:ht18295188220   寧夏華圖同步寧夏人事考試中心為大家準備了2021寧夏事業單位考試備考之公基備考:法律知識民事訴訟法,大家可點擊下方公告預約連結預約
  •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沒有相應案由可以適用為由,裁定駁回起訴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審判實踐中出現的可以作為新的第三級民事案由或者應當規定為第四級民事案由的糾紛類型,可以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將定期收集、整理、篩選,及時細化、補充相關案由。 2、各級人民法院要正確認識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質與功能,不得將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等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受理條件,不得以當事人的訴請在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沒有相應案由可以適用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影響當事人行使訴權。
  • 東海卓越論壇「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的對話」在寧波開壇
    該論壇由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聯合主辦,寧波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浙江省新型重點專業智庫寧波大學東海研究院、寧波大學法學院民商法研究所及訴訟法研究中心承辦。論壇以「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的對話」為主題,線上線下聯動。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全國各高校超過400餘位專家、學者參與本次論壇。
  • 如何確定民事案件在民事訴訟中的地域管轄
    (1)關於當事人所在地的法律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相關規定,當事人的住所地是指當事人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地方,但是就醫住院的地方除外。(2)沒有經常居住地的,以住所為該公民的所在地,戶籍所在地就是公民的所在地。
  • 民事證據運用經驗之司法鑑定:什麼期限內申請才行?
    #鑑定#200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於司法鑑定申請時限作了明確的規定: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2019年《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對此作了修改: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提出,並預交鑑定費用。
  • 《證據新規》中「當事人自認規則」相關規定的解讀
    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對《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01版)》進行了修改,出臺了《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19版)》(以下簡稱「《證據新規》」),《證據新規》於2020年5月1日正式生效。
  •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實際,對2011年2月18日第一次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作如下修改:
  • 公告送達 | 吳江法院網絡公告送達(2020.4.3,總第578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20)蘇0509民初1491號案件起訴狀副本、證據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簡易轉普通程序民事裁定書等應訴材料。
  • 最高院:​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34條規定(2021.1.1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十九件民事訴訟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為保障和方便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民事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民事審判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