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9歲女孩被限制消費」一案引起熱議。據悉,8年前,陳蔓(化名)的生父殺害了她的生母和外婆,後被判處死刑。父親殺妻後準備賣房,但買主王某交了55萬元購房款後,房子沒能過戶。2020年10月,鄭州中院終審判令9歲的陳蔓「替父還債」55萬元。無法還錢,11月25日,法院向她發出限制消費令。(12月15日《瀟湘晨報》)
這個9歲女孩因為成為「國內迄今為止年齡最小的被執行人」而受到輿論關注。對此判令,法律界人士持截然相反的意見——一方認為孩子被列入限制高消費名單沒有錯誤,而另一方認為「父債子還」只是民間道義,對9歲女童限制高消費不可理解。顯而易見,公眾對此也持不同觀點。那麼,我們究竟該如何看待這一終審判令呢?
造成這種結果的罪魁禍首無疑是該女孩的父親,既讓孩子缺少母愛父愛,還把孩子變成被執行人。但其被判處死刑,再多指責也無意義。買主交了購房款卻沒有得到房子,通過法院維護自身權益也沒有錯。而法院如此判決也是有法律依據的,應該是根據《繼承法》等法律規定作出判令。不過,這一判決結果的確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首先,審理法官是否正確理解、運用法律規定?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就此來看,這一判決沒有問題。但有法律人士認為,超出遺產繼承範圍的債務不需要承擔償還義務,否則就變成了「父債子還」,而「父債子還」並非法律規定。坦率地說,這種觀點有一定道理。
其次,如此判決是否有現實意義?毫無疑問,「限制消費令」是針對有消費能力的被執行人設計的。而這個9歲女孩和外公相依為命,家庭境況看上去也較貧窮,並不具備高消費的條件,那麼這種「限制消費令」有等於無,不會發揮實際作用——該女孩不會去高消費,也不太可能把唯一住房賣掉用於還債,即買主的權益無法維護。
其三,該判令有可能給9歲女孩帶來難以估量的不良影響。對一個9歲女孩而言,失去主要親人已經是很不幸的人生。父親殺害她的生母和外婆,如果女童已知道,必然對其心理產生不良影響。而這種限制消費令女童遲早會知道,從某種程度而言是「雪上加霜」,會給女童內心埋下「殘忍」和「冷漠」的種子,不利於其健康成長。
作為司法機關,依據法律規定判案或許沒有錯,但不應該只考慮法律條文,還應該考慮判決結果所產生的綜合效果。進而言之,司法判決既要依法進行也要有溫度。這裡所說的「溫度」,不僅是指限制消費令對原被告雙方有沒有實際意義,更是指要充分考慮到被執行人的實際年齡、實際境況。就此而言,這一終審判令少了點溫度。
除了限制這位9歲的遺產繼承人高消費之外,還有沒有比這更有人性化、更有司法溫度的解決方案呢?筆者以為,辦法總比困難多。比如判令遺產繼承人在18歲後,或者具備還債能力的情況下,再來償還這筆債務行不行?這樣就能體現出司法溫度,最大化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從某種程度而言,孩子健康成長比還債更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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