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是一個大染缸,形形色色的人都有。如果沒有規矩的束縛,那麼誰也不知道會發生什麼樣的事情。而對每一位公民實行約束的規矩,便叫做法律。觸犯的法律的人便要實行相應的處罰,我國最嚴厲的刑罰便是死刑了,一般都是對犯下重大刑事案件的人所實施的。
死刑自古便有之,而且在我國古代死刑的執行方式也有著很大的不同,處了最常見的「處斬」之外,還有凌遲,這種刑罰最開始在遼代急,執行方式是將犯人零刀碎割,手段極為的殘忍,堪稱第一大酷刑。除此之外還有烹刑、腰斬等等,聽名字就讓人不寒而慄。
這些酷刑都是犯有通番賣國、欺君犯上、密謀造反等等犯下了滔天大罪時執行的。而且一般這些酷刑都是立即執行,沒有任何緩衝的餘地,往往都是由皇室所頒布的。除此之外最為常見的便是「處斬」了。
處斬就比較的講究了,也是古代封建歷史上最為常見的一種死刑執行方式,一般來說處斬的時間都會定在入秋之後,所以很多死刑犯甚至會被關上幾個月再問斬,這是為什麼呢?其實這也和封建迷信有很大的關係。
漢儒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記載:「王者配天,謂其道。天有四時,王有四政,四政若四時,通類也。天人所同有也。慶為春,賞為夏,罰為秋,刑為冬」也就是說帝王執政要順應四季的變化,而秋冬才是執行刑罰的最好時間。
這種死刑制度的出現其中也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為了給死囚一個機會,以避免發生出被誤判或者是被陷害的情況。當然也有死囚戴罪立功的,最終被釋放。這種現象便和今天的「死緩」有一定的相似之處了。
所謂「死緩」即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一般來說都是宣告緩期兩年執行。在這「兩年」的時間裡,實行勞動改造,看被判處「死緩」的犯人表現再決定是否執行死刑。是我國一項獨特的死刑執行制度。
判處「死緩」的犯人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個是罪該處死者,二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犯人,一般都是故意犯罪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犯罪分子。才會被立即執行死刑。
而「死緩」這種死刑制度的由來是明清時期的死刑監候制度通過德治刑法的傳統在現代社會的合理演變後成立的。所以有了這種制度後,有些「死刑犯」因為表現良好,最終也會酌情更改。比如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可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今已有過半國家都已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廢除死刑,然保留死刑的有中國、美國、日本、新加坡等75個國家。對於「死刑」的問題,世界各國都沒有停止過。但毫無疑問,死刑的存在無疑是威懾和約束了許多企圖犯罪者,對犯罪分子殘忍的同時,也是對合法公民的保護。對此你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