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是每個人最寶貴的財富,沒有比這更珍貴的了,只有在完善的司法體系的基礎上,每個公民的健康與安全,才有最基本的保障。
而且我們國家的刑罰,從遠古時代起,已有近四千年的歷史,「刑」表面上的意思,指的是奴隸社會的井田制度中,中央會有一口井,擁有寶貴的水資源,奴隸主派人拿刀前去看守,如果有人搶走了水,他就砍掉頭。它也成為"懲罰"的來源。
現在的生活中,相信大家也常常會在電視上看到下面這幅畫面,當罪大惡極的囚犯被推上審判臺,法官宣布判決結果時,有時會採用「緩刑二年」的懲戒措施,俗稱死緩。那不禁讓人好奇,死緩二年怎樣執行,是不是多讓犯人活兩年?也許它和你所想的不太一樣。
第一個詞,「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緊緊地綁在一起的,因此,即說,沒有死刑緩期三年或四年執行的說法,自20世紀以來,隨著觀念的不斷進步,「死刑緩期執行」也成為我國一項獨特的死刑制度,它最初是作為一項刑事政策,1951年頒布的,適用於罪犯,其目的是使罪犯在犯罪未達到最嚴重的程度,但卻最有可能死掉。
按照規定,死刑緩期2年執行,如罪犯無故意犯罪,在兩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在兩年期滿後,可以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但是在服刑期間,有犯罪行為的,也可以分為兩種情況,情節嚴重的,經最高院批准,可以執行死刑,對沒有執行死刑的,可以重新計算緩刑期限,並予以備案。
在此基礎上,對於那些因參與故意殺人、搶劫、綁架等暴力犯罪而被判處死刑或緩期執行的罪犯,應根據具體情況酌情予以減刑,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實際執刑期不得少於25年,依法減為25年,實際執刑期不得少於20年。
另一種是終身監禁,法庭根據具體情況,可同時裁定對其實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俗話說得好,對於犯有死緩的犯人,只要服刑期間老老實實,基本上自己的生活,還是可以繼續的。
事實上,周邊幾個國家,對死刑犯,也有相應的容忍措施,比如日本。時至今日,與其他國家相比,日本執行死刑的方式,仍然保留著古老的絞刑,在日本法律中,對於故意殺人、搶劫、爆炸等罪行,可以判處死刑。
但日本死囚的數量,一直是鳳毛麟角,從2009到2016年,日本共有27名犯人被判死刑,其中大多數是窮兇極惡的不可饒恕之徒,但除此之外,還有成百上千名死囚沒有執行死刑,這是因為死刑的執行,必須得到日本法務大臣的批准,然而,許多死囚,卻不願扮演著「壞人」的角色,拒絕籤署批准書,以致許多死囚,終老於獄中。
法的最重要功能之一,還是防患於未然,「死緩」制度,也體現了對生命的敬畏,也希望在未來,社會在安定之下,會更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