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參考版」《民法典》37項新增與變更制度匯總,附法條連結

2021-01-08 律師業餘記錄

2021年元旦伊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配套的一系列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便以鋪天蓋地之勢佔領了法律人的朋友圈。於國家社會而言,當然有百利而無一害,但對法律人而言,卻陷入了短期的學習壓力,之前已經熟悉的法律規範將迎來一次全方位的更新。雖然從單部法律來說,可能變動的幅度並不是很大,但是若放眼於整個民法體系,即放眼於包括《民法典》及其配套的司法解釋而言,則需要對整個知識結構進行及時的修補。

筆者在學習《民法典》的基礎上梳理出以下37項筆者認為較為重要的制度,以供各位法律界的朋友以及社會各界的朋友作為學習綱要參考使用。筆者將在下面把《民法典》的重大制度增加與修改做一個簡單的羅列匯總、簡要的說明(一些宣示性的變化或部分字詞的修改筆者將在本文中略去),並後附相關法律條文,以方便大家按圖索驥。

一、增加了突發事件(比如疫情)等緊急情況下居委會、村委會或民政部門對被監護人提供必要生活照料義務的規定.---《民法典》34條 第3款

二、訴訟時效部分增加了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即基於人格權受到侵害而請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權利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民法典》995條

三、完善了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1,地方政府部門和居委會應當對小區設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提供指導。---《民法典》277條。 2,降低了業主對共同管理事項的表決權;增加了緊急情況下業主大會使用維修資金的情況。--《民法典》278條、281條第2款。

四、物權編用益物權部分:1,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可以自動續期---《民法典》359條第1款。2,落實農村「三權分置」的改革目標,將農民手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權、土地經營權,允許土地經營權流轉,並制定流轉規則---《民法典》339-342條、399條

五、增加居住權這一全新的用益物權---《民法典》366-371條

六、抵押物移轉不再需要抵押權人同意---《民法典》406

七、增加了電子合同的訂立規則、預約合同的具體規定、格式條款制度的完善---《民法典》491條、495-498條、512條

八、合同的報批送審條款獨立於合同生效,若當事人不履行報批義務導致合同無法生效,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而非締約過失責任---《民法典》502條第二款

九、為代位權的行使要求債權到期增加了例外情形---《民法典》536條

十、為選擇之債的選擇權創設了規則---《民法典》515-516條

十一、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為第三人向債務人請求承擔違約責任提供的依據,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民法典》522條

十二、債權轉讓時受讓人取得從權力不因為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轉移佔有而受影響---《民法典》547條

十三、增加了法定抵銷的情形---《民法典》549條

十四、變更了數債清償的順序---《民法典》560條

十五、增加了非金錢債務違約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民法典》580條

十六、增加了勞務之債若無法強制履行,可以替代履行,費用由債務人承擔的制度---《民法典》581條

十七、買賣合同中增加了出賣人的回收義務---《民法典》625條

十八、吸納《擔保法》部分內容,增加保證合同為典型合同,其中關於保證方式,若未約定,則適用一般保證;刪除了兩年保證期間的規定---《民法典》681-702條

十九、租賃合同增加了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民法典》734條

二十、增加融資租賃合同以虛構租賃物訂立的合同直接無效---《民法典》737條

二十一、增加保理合同為典型合同。注意,與上一條不同的是,虛構應收帳款籤訂的保理合同卻有效---《民法典》761-769條

二十二、委託開發合同,若申請專利的權利沒有約定,則屬於開發人,委託人可以依法實施,而不是之前的無償實施---《民法典》859條

二十三、增加物業服務合同為典型合同之一---《民法典》937-950條

二十四、增加合夥合同為典型合同之一---《民法典》967-978條

二十五、無因管理為管理人適當增加了義務、不當得利細化了不當得利返還的範圍---《民法典》979-988條

二十六、人格權獨立成編,並增加了個人信息保護規定---《民法典》989-1039條

二十七、關於可撤銷婚姻,變更了脅迫婚的撤銷除斥期間起算點,並取消了5年最長時效的規定。將患重大疾病的情形由無效婚姻變更為可撤銷婚姻。並增加了結婚損害賠償。---《民法典》1052-1053條、1054條第2款

二十八、協議離婚增加離婚冷靜期條款---《民法典》1077條

二十九、對收養人的條件做了調整---《民法典》1098-1102條

三十、增加了兄弟姐妹子女的代為繼承權---《民法典》1128條

三十一條、增加了列印遺囑和錄音錄像遺囑兩種遺囑形式,並取消了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民法典》1136、1137、1139條

三十二、增加了遺產管理人制度---《民法典》1145-1150條

三十三、將侵害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納入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民法典》1183條

三十四、細化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民法典》1194-1197條

三十五、將未有效履行產品缺陷的警示召回義務造成他人損失納入懲罰性賠償的範圍---《民法典》1207條

三十六、規定非運營車輛無償提供搭乘便利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應當減輕責任---《民法典》1217條

三十七、新增了高空拋物的規定---《民法典》1254條

說明:因篇幅所限,本文僅就《民法典》重大制度修改進行匯總,具體內容以及相關配套重點司法解釋的制度變化將在後文中予以總結、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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