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低齡未成年人犯罪規定 讓高質量法治「步步高」

2020-12-24 老丁評熱搜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立法規劃室主任嶽仲明12月21日表示,即將舉行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將繼續審議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其中將進一步完善低齡未成年人犯罪規定,將雖未致人死亡,但屬於「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情形增加規定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現行刑法中的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只對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等八種嚴重犯罪負刑事責任。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年10月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從年齡往下降兩歲,到情節特別惡劣也可以追究刑事責任,此次三審稿在二審稿的基礎上繼續突破,讓人看到法治在一步一步地推進。

同時,沿襲二審稿的立法思路,這樣的司法程序,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由此,有利於防止無序追責、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這種在未成年人保護上的一絲不苟精益求精,既不簡單地「一關了之」,也不「一放了之」。既不放過每一個犯罪情節惡劣的已滿12歲的少年,也不讓每一個少年被「冤枉」,可以說,這樣的做法,正在讓法治高質量「步步高」。

所謂保護未成年人,最核心要點在於保護未成年人不受傷害,而不在於保護犯了嚴重錯誤的未成年人不受任何懲罰。不能一味對未成年人搞重刑主義,但也不能對明顯有社會危害性的孩子聽之任之。像「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雖然人未死亡,但給受害人造成的嚴重心理陰影,可能讓受害人在很長一段時間感到活著還不如死了。

可以說,這樣的結果不謂不嚴重。《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可以處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次調整也同樣是與時俱進、精準審慎的表現。當前初中生存在早熟問題,不管是從思維方式還是身體力量已超過前輩,正值青春期的12到14歲孩子又是網絡原住民,網絡中充斥的暴力,在他們眼裡可能不是殘忍卻是好玩,之前大連13歲男童將自己小區一個女童殘忍殺害就是一例。初中生在玩耍中,很可能就因為一言不合而把對方弄殘。這並非杞人憂天,各地公布的司法案例都歷歷在目。

還值得一提的是,「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不再是一個模糊說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特別殘忍手段」,是指故意要造成嚴重殘疾而採用毀容、挖人眼睛、砍掉雙腳等特別殘忍的手段傷害他人行為。根據最高法在《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精神,「嚴重殘疾」應參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一般在六級傷殘以上。這就有利於法院精準裁判。當然,有的情形雖然致人殘疾的等級可能不算高,但對受害人以後的生活影響特別大,這樣的情形,算不算「嚴重殘疾」?同時,什麼樣的情形算「情節惡劣」,是輿論呼聲還是專家判斷?相信這種較為模糊的定義將逐步加以精確化,確保保護好每一個孩子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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