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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行業值得信賴的公眾號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請家政服務員幫忙料理家務的情況越來越多。如果家政服務員護理不當導致僱主家人受傷,該向誰索賠呢?
育嬰員致女嬰兩次受傷
喜得千金的鄒某因工作繁忙無暇照顧女兒,與北京市某家政公司籤訂了《客戶中介服務協議》,協議約定了聘請育嬰員內容,服務期一年,鄒某依約交納了中介費。協議籤訂後,家政公司即指派家政服務員楊某提供育嬰服務,之後鄒某與楊某籤訂了《家政服務僱傭合同》,約定鄒某按月支付楊某工資。2014年初,鄒某有事外出期間,楊某照顧其女李某某時,不慎致傷李某某(左橈骨錯位),產生醫療費用等損失。鄒某回家得知後十分氣憤,要求家政公司立即更換家政服務員。
隨後,家政公司陸續提供了多名家政服務員,鄒某都不滿意。直至2014年7月,鄒某與新的家政服務員劉某籤訂了《家政服務僱傭合同》。當年8月,在鄒某外出期間,劉某在履行家政服務時也致傷女嬰,再次產生醫療費用等損失。鄒某認為,該家政公司與兩名家政服務員違約,協商無果訴至法院,要求家政公司與服務員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醫療費用等損失。
合同違約還是侵權之訴?
本案涉及家政服務合同履約過程中,家政服務員致傷消費者誰來擔責的問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22條之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本案原告既有權以合同違約為由起訴,亦可選擇侵權為據追責。若選擇追究侵權責任,原告應為鄒某之女李某某,鄒某可作法定代理人。
本案中,原告以合同違約而非侵權為由起訴,系其對個人權利行使方式的選擇。因兩名家政服務人員均為外來務工人員,無固定居所,難以取得聯繫,因此通過訴訟程序維護權益可能比較困難。
如何確定三方關係?
如以合同違約起訴,須釐清三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原告鄒某與被告北京市某家政公司、兩名家政服務人員分別籤訂了書面合同,能否以及如何根據合同條款確定責任分擔呢?當前,我國《家政服務業管理辦法》尚在徵求意見稿階段,暫不能適用。因商務部承擔全國家庭服務業管理職責,故借鑑商務部印發的《家政服務合同》範本,同時參照商務部制定的《家庭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將家政公司與家政服務員的關係分為三種,即員工制、中介制與派遣制,其中員工制與中介制較為常見。
若為員工制,家政服務員作為家政公司的員工,與家政公司籤訂勞動合同,服從家政公司的管理,如果家政服務員在從事家政服務過程中造成消費者權益受損害,家政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即法律上所謂的「僱主替代責任」。
若為中介制,家政公司作為中介方,以居間人身份為客戶和家政服務員提供家政服務信息,起到「牽線搭橋」的作用。那麼,因家政服務員過錯造成消費者損失的法律責任,消費者可直接向家政服務員追責。作為中介方的家政公司,應居中調解。
具體到本案,若鄒某與北京市某家政公司、兩名家政服務員的權利義務關係確係僱主、中介方與僱員的關係,那麼家政公司將只承擔中介義務,即只需考核家政公司是否已經履行了審慎的中介義務,如核實鄒某與家政服務員的身份信息、履約能力等。若家政公司已履行了相應的中介義務,那麼最終的賠償責任將由家政服務員承擔。
若為派遣制,用工單位與派遣單位籤訂家政服務合同,對於派遣人員給用工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派遣單位應協助用工單位對派遣人進行索賠。
相對而言,員工制的家政服務模式下,家政服務公司承擔較大責任,因家政服務公司有權選任、管理、調配家政服務人員並對其因公致損行為承擔替代責任。因此,建議廣大消費者選聘家政服務公司與家政服務員時,認真閱讀合同條款,選擇更利於維護自身權益的家政服務模式,有效防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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