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端裁判所,中文又譯為宗教法庭、宗教裁判所,是13至19世紀歐洲天主教教會旨在鎮壓反教會、反封建的「異端」活動的司法機構。異端裁判所建立於13世紀上半葉,當時的教皇英諾森三世為鎮壓法國南部阿爾比派異端,建立起教會的偵察和審判機構;霍諾裡烏斯三世繼任教皇后,於1220年通令西歐各國教會建立異端裁判所;此後,教皇格列高利九世又重申前令,強調設置機構的重要,並任命由其直接控制的託缽僧為裁判官,要求各主教予以協助。於是,西歐的天主教國家大多建立起異端裁判所。於是,西歐的天主教國家大多建立起異端裁判所。
按照當時教會的標準,不認同羅馬正統教派的言行和思想即為異端。異端裁判所主要打擊迫害的對象是反教會反封建人士,如進步思想家、科學家,以及被視為旁門左道的民間魔術師、巫士、術士等。異端裁判所一般設在修道院內,偵查、審訊均秘密進行,控告人與見證人的姓名保密。根據異端裁判所制訂的審訊條例,有兩人作證,控告便能成立;證人如果撤回證詞,按異端同謀犯處理;被告如不認罪,可用刑,不僅要自己認罪,還須檢舉同案犯和異端嫌疑犯。異端罪一旦被控告,絕難倖免,輕者被判苦行、齋戒、離鄉朝聖、在公開宗教儀式中受鞭打、胸前或身後縫綴屈辱的黃色十字架等;重者則被處以徒刑甚至死刑,其個人財產全部被收繳教會或世俗政權。由於世俗政權可在處理異端財產中分羹,因而對宗教裁判所所作所為採取縱容和支持的態度,助成當時濫捕無辜、隨意定罪、株連判刑、草菅人命的惡果。
異端裁判所在歐洲前後存在約500年。除英國和北歐國家外,歐洲的天主教國家皆建有異端裁判所,其中影響最大的是西班牙異端裁判所。它不僅鎮壓異端,而且大肆迫害阿拉伯人和猶太人,以黑暗兇殘著稱;1483—1820年間,受其迫害的達30餘萬人,其中三分之一被判處火刑。16世紀中葉,教皇在羅馬建立最高異端裁判所。從18世紀起,西歐各國的異端裁判所先後被撤銷。1908年,教皇庇護十世把羅馬最高裁判所更名為聖職部,其主要職能是監視和處罰參加進步活動的教徒,查禁進步書刊,革除教徒的教籍和罷免神職人員等。隨著其職能的轉變,異端裁判所逐漸退出歷史舞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