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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粵 水 電:2020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廣東水電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
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為尊重中小投資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資者對公司股東
大會決議的重大事項的參與度,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
(一)需對中小投資者單獨計票。中小投資者是指除公司董
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
2.本次股東大會未出現否決議案的情形。
3.本次股東大會未涉及變更以往股東大會已通過的決
議情形。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一)會議召開情況
1.會議召開時間:2020年12月21日14:45;
2.會議召開地點: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新塘鎮廣深大道
西1號1幢水電廣場A-1商務中心廣東水電二局股份有限公
司2505會議室;
3.會議召開方式:本次股東大會採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
票相結合的方式;
4.會議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5.會議主持人:董事長謝彥輝先生;
6.本次會議的召開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會議出席情況
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共計8人,代表
有表決權的股份數456,607,737股,佔公司股本總額的
37.9791%。其中,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計3
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452,958,904股,佔公司股本總
額的37.6756%,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99.2009%;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5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
數3,648,833股,佔公司股本總額的0.3035%,佔出席本次
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7991%。
會議的召開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
部分董事、監事及董事會秘書出席了會議,高級管理人員列
席了會議,北京市康達(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出席本次股
東大會進行見證,並出具法律意見書。
二、議案審議表決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採用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表決結果如下:
(一)關於共同投資建設羅定市市政道路升級改造工
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飲水工程PPP項目關聯交易的議案;
1.總的表決情況:有表決權股東同意4,266,964股,佔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53.9194%;反對
3,646,633股,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46.0806%;棄權0股;迴避448,694,140股。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有表決權股東同意
4,266,964股,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53.9194%;反對3,646,633股,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
決權股份總數的46.0806%;棄權0股;迴避10,101,210股。
2.表決結果:通過。
(二)關於申請可續期債權融資的議案。
1.總的表決情況:有表決權股東同意452,961,104股,
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2014%;反
對3,646,633股,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
的0.7986%;棄權0股;迴避0股。
2.表決結果:通過。
由於廣東省水電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水電集團」)
為公司直接控股股東,公司與水電集團存在關聯關係。廣東
省建築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工集團」)持有水
電集團100%股權,為公司間接控股股東;廣東省建築科學研
究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建科院」)為建工集團
的控股子公司,因此公司與
建科院存在關聯關係。關聯股東
水電集團持有表決權股份438,592,930股、
建科院持有表決
權股份10,101,210股,均對議案一迴避表決。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一)律師事務所名稱:北京市康達(廣州)律師事務
所。
(二)律師姓名:王學琛、陳子君。
(三)結論意見:本所律師認為,本次會議的召集與召
開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表決程序和表決結
果均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股東大會規則》《網絡投票
實施細則》和
粵水電章程等相關規定,本次會議的決議合法、
有效。
四、備查文件
(一)廣東水電二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臨時
股東大會決議
(二)北京市康達(廣州)律師事務所關於廣東水電二
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廣東水電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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