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5世紀中國著名軍事家孫武在《孫子兵法》開頭的《計篇》開頭曾經提到了軍事戰爭之中的「五事」:「一曰道,二曰天,三曰地,四曰將,五曰法。」所謂「法」,指的就是軍事戰爭的組織編制與後勤保障制度,因此後勤制度被孫武視為頭等大事。關於軍事後勤保障與戰爭勝負的關係,孫武用7個字進行了精準概括:「多算勝,少算不勝。」可見在孫武所處的春秋戰國時代,軍隊後勤保障工作對戰爭的勝負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春秋戰國時期,是中國歷史上的第一個亂世,這一時期的社會經濟與政治結構都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一方面,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城市和商業得到了長足發展,「國人」與「野人」之間的界限逐漸被淡化,奴隸制開始逐步走向瓦解;另一方面,國家的政治統治形態也由周天子統治轉變為諸侯統治,這就導致了國與國之間的戰爭呈現出不斷升級的趨勢。在各項軍事制度的改革之中,軍事後勤制度由於和社會經濟生產生活的緊密關係,往往會成為各諸侯國軍事改革的起點與重點。
一、春秋戰國時期後勤職官制度的專職化
(一)、春秋時期司空地位的逐步提高
早在西周時代的金文記載之中,司空就已經成為西周后勤職官體系之中的最高行政長官,當時的司空又被寫做「司工」,不過此時司空的職責尚不明確,比如在《揚毀銘》的記載之中,司空還要負責地方田地的管理工作。
周平王東遷之後,春秋時期的魯國、鄭國等大國的司空一職長期由卿來擔任,而宋國的司空一職又被稱之為「司城」,長期以來位列宋國的「六卿」之一,可見宋國對於軍隊後勤工作的重視程度。除了鄭、宋、魯國之外,春秋時期的其他大國,比如楚、齊、晉等國家也有司空一職,但相對而言,這些國家司空的地位還沒有那麼重要。
司空一職在春秋時期的主要職責,是徵收國家貢賦和城鎮道路建設。由宋國對司空稱之為「司城」的變化可以得知,春秋時期隨著諸侯和卿大夫的權力日趨強盛,新城如同雨後春筍一般出現在國家的領土之上,為了保障城池之間的道路暢通與稅收的穩定性,徵稅和修路就率先成為了春秋戰國時期司空的主要職責,因此司空的地位能夠被提高至「六卿」之一也是後勤官職發展的必然趨勢。
不過儘管司空的職責和地位在春秋時期已經得到了明確,但是這並不意味著軍隊後勤官職和管理機構已經走向了專職化。以宋代的「司城」為例,該職位長期由六卿兼任,而春秋時期的卿大夫既要擔任政治職務又要擔任軍事職務,司城平時的時候負責城市道路建設和徵稅,到了戰爭時期還要承擔帶兵出戰的義務,雖然這種軍政合一的任職方式方便了軍隊後勤與士兵之間的協調交流工作,但是這也從側面說明了司空一職還未能從國家官職體系之中獨立出來。
另一方面,司空一職缺乏獨立性還體現在春秋時期諸侯國族親制的用人制度上。除了晉國和秦國喜歡使用異族人擔任司空之外,春秋時期很多國家的司空一職基本都是由本族人員擔任,這說明在春秋前期,採用族親製作為國家管理體系的諸侯國依然很多。直到春秋後勤,隨著公族階層(與諸侯王公同族的人)的衰落和卿大夫勢力的崛起,軍隊後勤官職體系之中「任人唯親」的現象才有所減少。
(二)戰國時期後勤官職的專職化趨勢
「戰國七雄」時期,各國的軍隊後勤官職設置由兼職逐步走向了專職化,不過由於各國文化差異的區別,下面我們主要以秦國和中原地區為例,簡要闡述流行在戰國時期的兩套風格迥異的後勤官職體系。
1.秦國的後勤管理體系
據商鞅及其後人所整理的《商君書》記載,秦國的最高軍事後勤長官為「國司空」,該官職的主要職責是掌管工事,可見秦國的後勤官職設立也是來自於中原周王朝的舊制。司空下設有工師、丞、少府、嗇夫等官職,其中工師類似於手藝師父,他們主要負責軍事後勤的手工業製造;而丞是工師的副手,主要負責對手工業成品的校準和修正,這裡的手工業製造包括了軍事武器製造、軍事盔甲製造、彈藥(箭矢)製造等多方面內容;少府則負責管理「工師」和「丞」,是秦代較為重要的後勤官職之一。
至於「嗇夫」,是戰國時期各國普遍都設置的一種官吏,從職責劃分上來說,嗇夫一般是專門負責管理某一方面的小吏,這其中自然包含了有關軍事後勤方面的「嗇夫」。舉例來說,在韓、趙、魏三國的土地上曾經出土了大量兵器銘文,在這些銘文之上經常能夠看到「庫嗇夫」的字樣,說明這些武器在未出庫之前統一由「庫嗇夫」管理。除了負責管理兵器的「庫嗇夫」之外,還有負責管理馬車的「車嗇夫」、負責徵兵的「吏嗇夫」等等,它們都是當時戰國時期後勤官職日趨完善的具體體現。
2.中原地區的後勤官職體系
《六韜》是中國兵法歷史上的一本集大成之作,儘管相傳是由姜太公所作,但是現代史學家們普遍認為,這本書應該成書於戰國時期。在該書的《龍韜·王翼》之中,太公為周武王講述後勤官職的完整體系,可以從中管窺以中原地區為代表的戰國後勤官職體系的設立情況:
「地利三人,主三軍行止形勢,利害消息,遠近險易,水涸山阻,不失地利; 通糧四人,主度飲食,蓄積,通糧道,致五穀,令三軍不睏乏; 股肱四人,主任重持難,修溝塹,治壁壘,以備守御; 方士二人,主百藥,以治金瘡,以痊萬病; 法算二人,主計會三軍;營壁、糧食、財用出入。」
由以上資料可以得知,當時中原地區的後勤軍隊官職已經相當明確,比如「地利」主要負責軍隊的通訊聯絡,「通糧」主要負責軍隊糧草的囤聚和輸送,「股肱」負責在軍隊扎宅露營之後挖掘壕溝和設置路障;「方士」則相當於軍隊的戰地醫生,負責對軍隊士兵所感染的疾病進行診治,而「法算」則相當於軍隊之中的會計,他們主要負責對軍隊後勤進行全方面的統計和預算工作。
在另一部戰國時期的重要著作《管子》(管仲本是春秋時期齊國宰相,但《管子》一書並非他所寫,而是後人託名而著)之中有著對齊國地方軍隊後勤制度的大致記載,在這裡齊國的「司空」負責管理水道河運,「虞師」負責軍隊糧草的囤聚與保管,「鄉師」負責對鄉村居民的巡視與畜牧業的管理,而「工師」的職責卻和秦國相仿,可見秦國和中原地區的後勤體系並非完全獨立,而是彼此之間互有影響。
二、春秋戰國時期諸侯國軍隊獲取後勤物資的方式
春秋時期,國家之間的戰爭異常頻繁,因此和夏商周時期相比,各諸侯國為了保障軍隊後勤的充足補給,逐漸發展出以軍賦制度與貢納制度為主體的兩種補給方式;到了戰國時期,貢納制度逐漸衰落,原來的軍賦制度和土體稅收制度逐漸結合在一起,使得國家所徵收的賦稅收入成為了軍隊後勤的主要保障方式。
(一)、軍賦制度的發展與改革
春秋前期,強制性的「軍賦」制度還尚處於混沌之中,當時的諸侯國在戰爭期間強制向居民徵收糧食、草料以及皮革、金屬、木材等材料的多寡,完全取決於國家戰爭之間的激烈程度,這種徵收方式即沒有定額也不限時間,從各種意義上來說還沒有形成常例。
然而到了春秋時代的中期,各國開始以固定比例對土地上的居民們徵收軍用物資,這種現象往往標誌著軍賦制度的初步定型。對於「軍賦」的服役對象,《孟子》一書曾經這樣介紹道:「國中代一使自賦。」可見在春秋時期,國家兵役的徵收內容除了糧草和軍用物資之外,還要求「國人」自備武器履行兵役,而「野人」一般情況下是不履行兵役的。不過,隨著春秋後勤戰爭規模的擴大以及「國人」與「野人」之間界限的逐漸模糊,因此「野人」也開始履行兵役。
軍賦與西周時期所盛行的貢納制度有著本質上的不同:西周以周天子為核心的「分封制」之下,周天子負責對諸侯、卿大夫以及其他部族收取貢品,這種進貢一般以「自願自覺」為前提,雖然西周也有著對不繳納貢品諸侯國的徵討行動,但是總體來說這種貢納制度並不帶有強制性;而軍賦制度所面對的對象就大不一樣了,國家徵賦的對象往往是以土地上的居民為單位,並且通常和土地緊密聯繫在一起。
一開始,軍賦的徵收方式是通過民居單位(即「家」)為單位進行徵收的,賦的比例一般遵循一定的規則,據成書於戰國初期的《司馬法》記載,當時國家的徵賦比例大約是每300家出戰車一輛、士兵十人、民工二十人,這種比例較低的徵賦比例適用於「國人」;而對於春秋後期的「野人」,國家對他們所徵收的賦比就比較重了,每192家就需要出72人的普通步兵以及12頭牛、4匹馬等軍用物資,可見「野人」和「國人」在春秋時期社會地位的巨大差異。
然而到了春秋後期,軍賦制度的徵收方式發生了重大變化。由於卿大夫們對土地爭奪的日趨激烈,原先被規劃的「井田制」也隨之被破壞殆盡,這就使得按照井田製作為徵稅的居民對象逐漸消失殆盡;另一方面,土地兼併現象在春秋末期也愈演愈烈,大量無地或者少地的平民無力承擔國家的徵賦。因此公元483年,魯哀公率先在魯國推行「用田賦」,即按照使用者土地的多寡來徵收軍賦,這種全新的軍賦方式很快就推廣到春秋其他諸侯國,成為了統治者徵收國家軍賦的全新方式。
(二)、貢納制度的衰微
自周平王東遷之後,周天子就喪失了享有諸侯國貢納的特權。春秋爭霸時期,齊國、楚國、晉國等先後稱霸中原,他們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取代了周天子收取貢品的特權,常常打著周天子的名義將其他小國家的貢品納入自己的麾下,以此來作為軍隊後勤的補充途徑。在這一過程之中,小國所需要繳納的貢品數量往往由大國來確定,因此大國往往可以肆意制定過重的貢品額度,而小國往往害怕大國的打擊報復,因此「屈而貢重」是春秋時期小國所存在的普遍現象。
至於貢納的主要物品,在中原地區的國家往往以布帛、金錢作為主要進貢物品,而楚國、秦國等國家由於地處偏遠,因此以牛、羊等實體物品進行徵收。對於拒不繳納貢品的小國家,大國則會發兵進行徵討,這也是春秋時期戰爭爆發的一個重要導火索,比如楚國的依附國黃國沒有給楚國繳納足夠的貢品,楚王就經常找藉口發兵攻打黃國,最後黃國於公元前648年被楚所滅。
春秋末期,隨著小國不斷被大國所消滅和吞噬,貢納制度的根基發生了毀滅性的動搖;另一方面,隨著土地自由買賣制度的實施以及商品經濟的發展,貢納制度逐漸沒落而去,此後在中國歷史上不再成為軍隊後勤補給的主要來源。
(三)租稅制度的產生與賦稅制度的合流
公元前594年,魯國率先推行「初稅畝」制度,這是春秋時期租稅制度的萌芽。所謂「初稅畝」,也就是按照農田的畝數徵稅,徵收比例為「什一」,也就是作物收成的十分之一。到戰國初期,隨著賦稅制度的合流,國家向居民徵收的賦稅已經成為軍隊後勤的重要來源。
為了增加農業的租稅收入,地處偏僻的秦國頒布了各種惠民政策鼓勵各國流民前往秦國開墾荒地,並且規定,只要三晉地區的農民前往秦國開墾荒地,就一次性免除十年的賦稅。這一政策使得廣大農民紛紛進入秦國開墾荒地,使得秦國逐漸成為農業大國之一;另一方面,為了將農民和土地進行綁定,農民所要繳納的農業稅收往往和農業土地的收成牢牢綁在一起,對此商鞅曾經這樣評價秦國的農業開墾:「民不逃粟、野無荒草,則國富民強。」
相對於農業來說,各國對工商業稅收管理則要嚴厲許多,比如秦國規定,市場上酒肉的售價必須高於成本的十倍,並且嚴格收攏鹽、茶葉和金屬的官方管理權,對於走私者一律處以重刑。而手工業的徵稅比例也相當之高,在《管子》一書之中曾經提到過齊國對冶鐵業徵收的稅率比重:「……量其重,即其嬴,民者得七而君者得三。」可見當時齊國冶鐵行業所承擔的賦稅比例在30%,這是一個很重的稅收比率。
總體來說,由於賦稅制度是戰國時期保障各國軍隊後勤物資的主要來源,因此戰國時期的租稅比率只高不低,特別是頻繁爆發戰爭的地區,其賦稅比率更是令人難以接受。對此,戰國時期的士大夫階層曾經多次呼籲降低賦稅比率,比如儒學大師孟子曾經說:「今之為關也,將以為暴。」意思是現在的賦稅太重,農民們隨時會爆發動亂;而法家代表韓非子也感慨說:「耕者則重稅。」但是如果沒有高額的賦稅收入,戰國時期軍隊的後勤戰爭保障就無從談起,因此戰國時期各國對人民的賦稅比例只會更重,而很少減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