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擬出臺電商平臺規範指引:不能編造、刪除、隱匿消費者評價

2020-12-12 上遊新聞

市民在網上買買買,今後將更有保障。

近日,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於《電子商務平臺落實法定責任行為規範指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公告稱,為進一步推進電子商務平臺主體規範管理,保護消費者和平臺內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實際,形成了《電子商務平臺落實法定責任行為規範指引(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電商平臺將承擔相應責任

徵求意見稿要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聯繫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驗更新。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同時,徵求意見提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平臺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並確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於三年。

網上競價排名應標註「廣告」 促銷活動不得虛構成交量

徵求意見稿對競價排名的廣告也進行了明確要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於以競價排名、程序化購買廣告等方式顯示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採取消費者能夠辨識的方式顯著標明「廣告」。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公開評價的途徑。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組織網絡商品和服務集中促銷活動,徵求意見稿要求不得採用格式條款設置訂金不退、預售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自行解釋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條件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同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對促銷活動的成交量、成交額進行虛假宣傳,應當依據可以查驗的統計結果公布相關數據,不得為參與促銷活動的平臺內經營者虛構交易、成交量或者虛假用戶評價。

未經事先同意 不得向消費者發送商業性信息

在自營交易方面,徵求意見稿要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消費者正常使用網絡。在網站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不得以欺騙方式誘使消費者點擊廣告內容。

未經消費者事先同意或者請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發送商業性信息或者撥打商業性電話,不得通過服務協議等格式條款設定消費者默認同意。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開展自營業務中,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

同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告示、通知、聲明、須知、說明、憑證、單據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不得擅自搭售商品 不得虛構現貨、虛假搶購

徵求意見稿也明確了電子商務平臺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的責任。比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不得擅自搭售商品或者服務……

同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向消費者合理的提供定向搜索結果。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並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障消費者能夠充分行使對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編造、刪除、隱匿、誘導、強制消費者評價,或者混淆不同商品或者服務的消費者評價;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

同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虛構現貨、虛假預訂、虛假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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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cqgs@vip.g163.com,郵件主題請註明「徵求意見」字樣。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重慶市渝北區龍山大道403號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處(郵編:401147),請在信封上註明「徵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2020年5月6日。

上遊新聞·重慶晨報記者 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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