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封建社會的統治思想基本都是以孔子所創立的儒家思想為正統代表,不過古代統治思想的主要流派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從秦朝時期的法家思想到後來的道家等思想,直到漢朝時期,漢武帝決定「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儒家思想才正式成為了封建正統思想的代表,儒家學派的禮法主張也成為了歷朝歷代制定各種規章制度的思想基礎。
唐朝時期在經濟政治以及文化的發展上都是處於中國古代封建社會的鼎盛時期,這一時期的法律法規的制定也是比較詳盡完備,以《唐律疏議》和《唐六典》為代表,唐朝法典的制定遵從著「禮」與「法」的結合,將儒家傳統倫理禮義與國家刑法處罰相結合,以「三綱五常」等儒家思想作為基本指導形成了一套禮法並重的唐朝法律。
一、唐朝刑法的儒家化
在唐朝建國初期,經歷過前朝戰亂的統治者深刻的認識到需要儘早制定一套完整詳備的規章制度來維持社會的秩序與穩定。唐朝統治者決定繼承傳統的儒家禮法思想並根據具體國情改進並發揚了這種傳統倫理思想,以禮義教化為主,刑法處罰為輔,加強了儒家思想和國家刑罰的結合性,重點強調了儒家思想核心內容的指導作用。
《唐律疏議》中記載「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這表明了唐朝法律的主要特點是德禮刑罰並重,禮和法相結合。唐太宗李世民採用的主要治國思想就是對待百姓要寬厚仁慈,他下詔要求將違反儒家倫理綱常的各種行為納入法典,將禮法寫入刑書.
希望用儒家思想的傳統倫理綱常來引導人民,同時又借法律刑罰的強制性來促進傳統禮義的教化作用。唐朝在實際審理刑事案件時嚴格按照唐律的規章來對犯人進行量刑,維護法律的絕對權威性和強制執行力。
(1)「三綱五常」是儒家倫理的核心思想,唐朝時期統治者為了教化百姓思想維護唐朝封建統治的穩定,將「三綱五常」作為律法制定的中心指導思想,在維護「君為臣綱」方面,唐朝制定了嚴厲的關於觸犯皇權的刑罰法規;在「父為子綱」,「夫為妻綱」方面的維護則是有七出以及義絕等相關規定,這套為了維護「三綱五常」而制定的完整刑法體系禁錮了人民的思想,保證了唐朝統治的長治久安。
(2)我們現在經常聽到一個成語十惡不赦,十惡正是古代的十種大罪,唐朝時期的「十惡」制度來源於魏晉南北朝時期北齊的律法,唐朝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並制定出了更加詳細的法規,由於這十項惡行都是直接危害封建社會統治階級的利益,觸犯儒家傳統倫理宗法的,所以這十項罪行都被寫入了《唐律疏議》,並且成為重點打擊犯罪的對象。
(3)唐朝五刑指的是律法中規定的笞刑,杖刑,徒刑,流刑以及死刑五種刑罰,這五種刑罰手段相互聯繫,保證觸犯刑法之人會收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只要所犯之罪沒有觸及「十惡」中的罪項,就可以通過花錢來贖罪從而減免刑罰的制裁,不過這種用錢財贖罪的減刑方法僅適用於封建社會的上層階級。唐朝的法律制定收到儒家傳統思想理念的影響,刑罰方面比其他朝代都要輕,體現了唐朝「輕刑慎罰」的法律精神。
(4)唐朝的律法中還有一項保辜制度,保辜制度指的是雙方爭鬥過程中被害者受到傷害的,加害人要給予被害者救助,而且此制度覆蓋範圍極廣,包括唐朝百姓,外國友人,甚至還有部分家畜。保辜制度的制定不僅保護了受害人的身心安全,同時也降低了加害人所要承受的刑罰力度,體現了儒家仁愛慎刑的律法原則。
(5)在親屬之間出現的犯罪行為上,唐朝法律會根據當事人之間的長幼尊卑等親等關係進行判定,當事人之間的關係越親近,懲處力度就會越大,親屬之間的謀殺行為屬於「十惡」中的「惡逆」,按照相關法規會受到從重處罰。從這些可以看出唐朝法律嚴格維護儒家思想中的倫理綱常,希望通過維護這種傳統的倫理宗法鞏固封建社會的統治。
(6)五服制度則是通過喪服的不同等級來劃分親屬之間的血緣親近關係,五服制度源自魏晉南北朝時期,指的是斬衰,齊衰,大功,小功和緦麻五服,唐朝沿襲五服制度的同時也在律法方面進行了進一步的完善,嚴格規定了親緣等級的尊卑,例如孫輩為祖輩服喪為齊衰,祖輩為孫輩服喪則僅需大功。這是來源於儒家倫理思想的血緣親疏關係,通過長幼尊卑的等級區分來維護封建禮法。
二、唐朝民法的儒家化
唐朝不僅在刑法的制定上受到儒家思想的指導,在民法的制定上也受到儒家傳統思想的影響,唐朝民法以儒家傳統的倫理綱常為指導思想,將其體現的禮法原則融合到律法的制定中,使民事道德與刑法處罰相結合,維護封建社會的統治穩定。
唐朝規定如果在祖父母以及父母健在的情況下,子孫私自動用家族錢財的會被判處徒刑三年,這正是受到儒家倫理宗法的影響,祖輩父輩尚還健在,而子孫動用家族錢財就是觸犯了「父為子綱」的原則,與長幼尊卑的親緣關係相違背。此項規定不僅保證了晚輩應該對長輩盡到贍養責任,更是維護了封建倫理綱常的權威地位。
唐朝律法在家族財產分配方面也有相關的規定,當長輩去世時,家裡的財產不按嫡庶之分,由各子平分,如果有兒子還沒有成家的,可以另外得一份用來成家的財產,兒子輩有去世並留下子嗣的,則由此子代領遺產,並且律法還有規定在子孫守孝期間不能分割家族財產,否則會被判處徒刑一年。
這種民事法律的制定維護的是父權家族的倫理親緣體系,在父權社會,家族長輩對家裡的一切財產包括子孫後代擁有絕對的支配權,同時對於整個國家來說,皇帝相當於國家的核心,對於國家的一切也擁有絕對的掌控權,這保證了封建統治者對於國家的控制,可以維護中央集權的統治。
三、唐朝的婚姻律法也遵從了宗族倫理的指導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結成方式來源於西周時期,這一條件幾乎成為了中國古代封建社會結婚所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則和程序。中國古代一向講究孝道和三綱五常,在封建大家族中,家長是最為核心的存在,家長對於孩子婚姻的想法與意見基本決定了子女的婚姻大事,子女在結婚的事情上要聽從父母的安排,很多男女在私下暗結情意最後也總不了了之。
因為父母的安排是不可違抗的,一旦子女有了和父母不同的婚姻想法想要違抗父母意旨時,通常都會失敗,因為他們的選擇是不被社會所認可的,是違反了傳統的宗法制度的。光有父母的意旨安排還是不夠完成婚姻大事的,媒妁之言通常也少不了,在雙方結親時,會邀請媒人及雙方的長輩具體商議婚姻的各項事務安排,如果缺少了媒妁之言,則代表這樁婚事是不符合禮節的。
在夫妻關係上唐朝實行的是一夫一妻制,丈夫和妻子中不論任何一方都不準再另行結婚,如果男方在已經娶了正妻的情況下又娶妻,則男方和新後娶的「妻子」都會以重婚罪被判刑,但是丈夫在家庭中擁有較高的地位,所以在納妾等方面並沒有明確的法律限制,而女方如果在嫁人後又嫁給另一個丈夫,則會加重處罰,以男子重婚罪的刑罰罪加一等。
同時唐朝對於離婚也有「七出」制度的規定,七出指的是女子行為不檢點,不能為夫家繁衍後代,不侍奉公婆,善妒,偷盜,愛嚼舌根以及患有嚴重的疾病這七條,一旦女方有觸犯其中一條,男方便可休妻,「七出」制度體現的「夫為妻綱」的原則,維護的是夫家的利益。
唐朝在行政法律方面也是受到了儒家思想的深刻影響,例如「八議」制度的發展更新以及官員之間按照官職的大小強調尊卑有序。唐朝法律的儒家化是為了維護封建統治的需要,在很多方面也有一定的進步意義。
參考文獻:
《唐律疏議》
《論語》
《唐六典》
《新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