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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肯定的說曹丕、曹睿才能自然不能和曹操相比擬。但是曹丕和曹睿的能力我們不妨分述之。
一、曹丕繼位前的政治傾向
曹丕主要是一代封建帝王,而不僅僅是個普通的文人學士。因此,其思想、行為方式的通達,必然更多地影響到他的政治傾向和統治「作風」。發生在建安十四年(209)的田疇辭封事件?,第一次較為明確地表露了曹丕的政治傾向。
田疇,右北平無終人,曾為幽州牧劉虞從事,年少知名。曹操北徵烏丸,田疇為嚮導立功。曹操論功,封疇亭侯,邑500戶,疇固辭不受。其後曹操徵荊州還,「追念疇功殊美,恨前聽疇之讓,曰:『是成一人之志,而虧王法大制也」。因而提出以前爵封疇。
田疇上書以死自誓,絕不肯受。由此引發出如何處理田疇辭封事的朝廷爭議。
《三國志》卷一一《田疇傳》記載:
有司劾疇狷介違道,苟立小節,宜免官加刑。太祖(曹操)重其事,依違者久之。乃下世子及大臣博議,世子以疇同於子文辭祿,申胥逃賞,宜勿奪以優其節。尚書令荀彧、司隸校尉鍾繇亦以為可聽。
曹操堅持加封田疇,固然因其功勞很大,更重要的是要維護「以庸制祿」的原則,不願因一人而「虧王法大制」。這是一種法治態度,強調的是國家制度的統一性和嚴肅性。「有司」彈劾田疇,建議「免官加刑」,正是秉承曹操旨意。曹丕以「世子」身份參與議論,他把田疇辭封與古人的高義行為相提並論,建議勿奪其志而優獎其節操。
這個意見得到了荀彧、鍾繇的支持。這是曹操集團內部有關治國之策的一次政見交鋒。《田疇傳》注引《魏書》摘要載錄了曹丕等人的議論。曹丕謂「免官加刑,於法為重」,希望在執法方面打些折扣;而荀或認為「君子之道,或出或處,期於為善而已。故匹夫守志,聖人因而成之」,更從「聖人」之治的觀點出發,要求成全田疇之志。就曹丕而言,他未必像荀彧那樣從「聖人」之治的角度看問題,但他不贊成依法處置田疇,表現出通達的政治態度,而這正是對曹操厲行法治的偏違與背離。
從另一方面說,田疇辭封反映的是東漢時期盛行的名士行為,這類行為受到世家大族的讚賞,曹丕與大族出身的荀彧、鍾繇觀點接近,說明其「慕通達」是符合大族志趣、利益的。
以上議「田疇辭封」,都發生在曹丕即位稱帝之前,說明他在有關國家大政方針的問題上已經呈現出廢弛名教、容忍個性自由,以及背離法治、放任世家大族的傾向,正是其「慕通達」在政治方面的最初內容。循此線索,我們可以對曹丕在位期間的主要施政措施作進一步考察。
二、曹丕繼位後的政治作為
大凡帝王統治國家,主要在於確立治國方略和選馭將相,即以何方略治理國家,以何準則選馭將相。曹丕也不例外,當他篡漢登基後,首先考慮的就是確立一套適應新形勢的統治思想。
《三國志》卷二《文帝紀》注引《魏書》稱:「(文帝)常嘉漢文帝之為君,寬仁玄默,務欲以德化民,有賢聖之風」;並曾撰著《太宗論》,褒讚漢文帝有「大人之量」。看來,曹丕決意做一個「寬仁玄默」的守成之君,採取比較寬鬆的統治方式;進一步說,他力圖採取「寬仁玄默」的治國方略,即在新形勢下實施「無為而治」的黃老之術。
但是,曹丕繼承曹操的基業,是個政治上成熟的守成之君,曹操成功的法治之術,他不會也不能貿然廢棄;而曹操「治平尚德行,有事賞功能」的教令,為他在新形勢下實現由「賞功能」到「尚德行」的政治轉變,提供了理論依據。
因此,曹丕統治時期,實際上一面因循法治,一面積極倡導儒教。最高治國方略與實際政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脫節,以及實際政策措施存在儒法矛盾,給曹丕施政造成了困難。
還在曹丕稱魏王的那幾個月裡,就採納吏部尚書陳群的建議,全面推行九品官人法。據近人研究,這項制度實際萌芽於曹操統治的建安年間,本意是使選舉「核之鄉閭」,同時有加強中央對地方輿論控制的意圖。
曹丕在位期間,「儒雅並進」,而先前那些以「事能」進用的官員,大多「冗散裡巷」。他倡導儒學,下詔封孔子後代孔羨為宗聖侯,奉孔子祀;令魯郡修復舊廟,「又於其外廣為室屋以居學者」。黃初五年,又恢復太學,「制五經課試之法,置《春秋穀梁》博士」。
他還把崇儒的政治傾向貫徹到吏治之中,曾按官吏是否持有「儒術」劃界,分別稱作「駁吏」、「純吏」。曹丕所做的這些,表明他致力於恢復一個崇尚德行的治平之世。然而,他這樣做的實際情形和效果又如何呢?
明帝時傅嘏著文稱:
方今九州之民,爰及京城,未有六鄉之舉,其選才之職,專任吏部。案品狀則實才未必當,任薄伐則德行未為敘。
傅嘏說的是當時情況,但淵源卻在黃初。按他的說法,九品官人法創立後,從來就沒有在恢復鄉舉裡選的基礎上施行,吏部掌握的「品狀」、「薄伐」,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反映人才的實才和德行。如此選舉,不但人才良莠不齊,也無法做到崇尚德行,獎勵風俗。另據史載,太學自初立至明帝朝,鮮有成就,「是以志學之士,遂復陵遲,而末求浮虛者各競逐也」。看來,曹丕崇儒,也有名少實,更談不上由此達成名教之治。
按照曹丕的設想,官員在出據州郡之前,都要先歷散騎,以便親聆教誨,知治民「指歸」,從而普遍提高州郡長吏「宰官治民」的素質。又據史籍記載,「是時,散騎皆以高才英儒充其選」。因此,這個構想的實質,一方面是加強對地方州郡的控制,一方面是促成刺史、郡守的儒士化,仍然屬儒法並用的基調。可是,以天下州郡之多,這個構想是不可能實現的,因而充滿了浪漫色彩。這是一則充分反映曹丕施政特色的實例。
以曹氏、夏侯氏宗族為核心的「譙沛人」,是曹操創業過程中的一支骨幹力量,他們主要是掌管軍事,在軍隊中擁有強大勢力。繼續倚仗曹氏、夏侯氏宗族等誰沛人,是曹丕的一項基本政策。
延康元年(220)曹丕即王位及稱帝(改元黃初)之後,拜夏侯惇為大將軍,居武職之首;曹仁為車騎將軍,都督荊、揚、益州諸軍事;曹真為鎮西將軍,都督雍、涼州諸軍事;夏侯楙為安西將軍,都督關中;曹休為鎮南將軍,都督諸軍事;夏侯尚為徵南將軍,都督南方諸軍事,分處方面之任;許褚為武衛將軍,都督中軍宿衛禁兵。
以上授職大體遵循著曹操唯才是用的原則,但也存在問題。比如,夏侯「性無武略,而好治生」,僅因年少時與曹丕親密,就被授以方面重任。夏侯尚因與曹丕親善而結為「布衣之交」,除被授予重任外,還特見寵待。
曹丕曾賜夏侯尚手詔云:「卿腹心重將,特當任使。恩施足死,惠愛可懷。作威作福,殺人活人。」被蔣濟稱為「見亡國之語」。曹丕對夏侯楙不因材授職,對夏侯尚以「作威作福,殺人活人」相縱容,都表現了通達不羈、背離法治的一面。
構成統治集團核心的另一部分人主要是曹丕為太子時的知交。陳群、司馬懿、吳質、朱鑠都是曹丕的心腹親信。陳群是潁川荀、鍾、陳三個大族的代表人物之一,是荀彧的女婿。荀彧、荀攸去世後,陳群進位魏侍中領漢丞相東西曹,成為「潁川集團」的後進領袖。
《三國志》卷二二《陳群傳》稱:「文帝在東宮,深敬器焉,待以交友之禮。」在此之前或同時,曹丕與荀彧、荀攸、鍾繇等都深相結納。曹丕稱帝後,陳群實際居宰輔職任;從曹操、曹丕與潁川集團的關係演變看,這種安排無疑是曹操聯合潁川集團政策的延續。
司馬懿等人的情況則不同。司馬懿最初拒絕曹操闢召,後勉強出仕,但未受重用。司馬懿發跡緣於他親附曹丕。據上引資料,他任太子中庶子時,「每與大謀,輒有奇策」。所謂「大謀奇策」,王鳴盛認為就是「篡漢陰謀」,說明他因參與篡漢密謀而深得曹丕信重。曹丕稱帝後,司馬懿位望日隆,與陳群對掌朝政。此外,吳質官至振威將軍,都督河北諸軍事,居方面之任;朱鑠官至中領軍,為中軍主將,都受到重用。
在曹丕與其東宮「四友」的關係中,反映出背離名教又不遵奉法治的傾向,而他對司馬懿信重的程度,尤其引人注目。
黃初五年、六年,曹丕兩次南徵孫吳,授命司馬懿鎮守許昌,錄尚書事。黃初七年,曹丕去世前,遺詔司馬懿與曹真、陳群輔政,並詔太子:「有間此三公者,慎勿疑之。」確定了司馬懿的顧命大臣地位,從而奠定了司馬氏勢力發展的權力基礎。
如果說曹真、陳群的元勳地位是自曹操以來倚仗譙沛人、聯合潁川集團政策的產物,那麼,司馬懿的崛起完全是曹丕寵信的結果,更何況曹丕在位期間,司馬懿並無任何重大作為。正因如此,明帝時高堂隆上疏提到「黃初之際」,猶有凜然之意,他提出「宜防鷹揚之臣於蕭牆之內」,建議對前朝的失誤採取補救措施。
總之,在選拔將相、組成統治集團核心這類重大決策方面,曹丕存在著超出法治、名教的「通達」傾向。「
東漢政權的瓦解宣告了名教之治的崩潰,各種治世救弊的社會思潮應時而生。建安年間的當權者曹操從現實政治出發,實行「名法之治」。
他以強有力的措施,「破浮華交會之徒」,「整齊風俗」,「重豪強兼併之法」,「唯才是舉」,通過這些手段,強化了集權統治。不過,曹操本人也知道,他的這套做法不可能長久堅持下去,因此,他提出「治平尚德行,有事賞功能」的雙重準則,一旦時勢變化,一切都將回復到以前的老路上去。
曹操當權時,曹丕已經參與政事,他對曹操的所作所為和這個時代的矛盾是清楚的。當他篡漢登基後,實現由「賞功能」到「尚德行」的政治轉變,已是勢所必然。但是,曹操的一些法治措施,既然行之已久、並正在發揮作用,自然不能遽然徹底廢棄;而名教之治業已崩潰,客觀上不可能立即恢復,況且,曹丕以漢臣篡漢,違反名教的忠君之義,主觀上也不便倡導名教。曹丕以「寬仁玄默」、尊奉黃老為最高宗旨,實際上有調和儒、法,混一統治思想的意圖。
三、曹睿的政治作為
《三國志》卷三《明帝紀》注引《世語》載,魏明帝曹睿即位後,召見侍中劉曄,交談盡日;劉曄出見眾人,稱明帝「秦始皇、漢孝武之侍,才具微不及耳」。劉曄素以知人著稱,其看法應當有一定的道理。
無獨有偶,陳壽為明帝作評云:「明帝沉毅斷識,任心而行,蓋有君人之至概焉」;明帝營造「宮館」,乃是「追秦皇、漢武」。對照劉曄、陳壽的看法,兩人都是把魏明帝視作秦始皇、漢武帝那樣的君主。秦皇、漢武皆師心自用,專制用權,秦始皇尤其以嚴刑峻法著稱,稽諸史實,魏明帝是否也有類似的舉措呢?
明帝本紀注引《魏書》稱其未即位前,「好學多識,特留意於法理」這就預示著他登基後有可能採取法治方針。實際情況也確實如此。
太和三年(229)十月,明帝改平望觀為聽訟觀,他常說「獄者,天下之性命也」,每至決斷大獄,常親臨觀中聆聽。青龍二年(234)二月,為避免鞭刑過重而致人死命,明帝下詔「減鞭杖之制,著於令」。同年十二月,「詔有司刪定大闢,減死罪」。
明帝再三申明寬刑少獄的宗旨,強調「往者按大闢之條,多所蠲除」「而郡國蔽獄,一歲之中尚過數百」,即天下死罪情況依然深重;他要求有關部門「議獄緩死,務從寬簡」,並責成自廷尉以下的各級獄官親自審理死罪案,甚至於他本人也準備介人死罪案的審理事務,力圖通過各個環節減少死刑。以上都是明帝在刑獄方面重視並改善法治的表現。
自秦漢以來,律令相承,累有增益,以至律文繁複,歧互叢生,加上漢儒章句解釋達十餘家之多,議罪時也用作參考,從而給量罪定刑造成許多弊端。明帝為此下詔,規定議罪時「但用鄭氏(鄭玄)章句,不得雜用餘家」。
以後又下詔改定刑制,令司空陳群、散騎常侍劉邵(劉劭)等「刪約舊科,傍採漢律,定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凡所定增十三篇,就故五篇,合十八篇,於正律九篇為增,於旁章科令為省矣」。通過上述努力,使曹魏王朝的法治條件大為改善。
明帝頗重吏治,體察下情。他曾「聽受吏民士庶上書,一月之中至數十百封,雖文辭鄙陋,猶覽省究竟,意無厭倦」;又曾駕車到尚書省,擬案行文書。在選拔任用官吏方面,明帝注重實際才能,抑黜浮華,主張「選舉莫取有名,名如畫地作餅,不可啖也」。他授命劉劭作《都官考課》,擬實施考績之法,對百官加以督導;雖然事未施行,卻反映了他依法管理官吏的思想。
本紀注引《魏書》稱明帝「料簡功能,真偽不得相貿,務絕浮華譫毀之端」,應該是實情。此外,在管理軍將及邊郡長吏方面,明帝繼承了前代的成法並有所發展。
大凡任法者必兼用權術,權、法作為重要的統治手段,往往是相輔相成的。魏明帝強化集權統治,專制用權,情況相當突出。文帝曹丕去世前,深恐太子曹睿不能獨立處理政事,遺詔由重臣曹真、陳群、曹休、司馬懿等輔政。
明帝即位後,將以上四人「皆以方任處之,政自己出」並不受其掣肘。他還對前朝的用人任事做法作了調整。安西將軍夏侯楙「性無武略,而好治生」,太和二年被徵還為尚書。振威將軍、都督河北諸軍事吳質為文帝寵臣,此人「估威肆行」,太和四年被徵還為侍中。
明帝初即位時的朝政形勢,曾受到敵國君臣的關注,吳主孫權與陸遜、諸葛謹等議事時說到:「聞任陳長文(陳群)、曹子丹(曹真)輩,或文人諸生,或宗室戚臣,寧能御雄才虎將以制天下乎?……今睿幼弱,隨人東西,此曹等輩,必當因此弄巧行態,阿黨比周,各助所附。如此之日,奸讒並起,更相陷懟,轉成嫌貳。一爾已往,群下爭利,主幼不御,其為敗也焉得久乎?」
吳國胡綜還因吳質「頗見猜疑」的傳聞,偽為吳質作降文三條。然而,正如裴松之所說,「魏明帝一時明主,政自己出,孫權此論,竟為無徵」。胡綜的偽降文,亦未對曹魏政局產生影響。列明帝用權,頗為注重裁抑臣下和維護自身地位。《太平御覽》引《傅子》載:「魏明帝疑三公袞冕之服似天子,減其採章。」
據本紀載,景初元年(237)六月,「有司奏:武皇帝撥亂反正,為魏太祖,樂用武始之舞。文皇帝應天受命,為魏高祖,樂用鹹熙之舞。帝製作興治,為魏烈祖,樂用章(武)[斌]之舞。三祖之廟,萬世不毀。其餘四廟,親盡迭毀,如周后稷、文、武廟祧之制」。這種「逆制祖宗」、「豫自尊顯」的做法,因違背傳統禮制而遭到後人譴責,從中我們可以看到明帝師心自用、自我尊大的一面。
四、曹睿政治之失
魏明帝在運用權、法實施統治的過程中,出現了不少失誤。以下我們對其中比較重要的幾個方面略作考察。
首先,修治宮室,極盡奢華。
太和六年(232),明帝治許昌宮,起景福、承光殿,這是他修治宮室之始。青龍三年(235),明帝大治洛陽宮,起昭陽、太極殿,築總章觀。又欲平北芒,令於其上作臺觀,望見孟津,因辛毗勸諫而止。由於崇華殿火災,復立崇華殿,更名為九龍。其時「百姓失農時,直臣楊阜、高堂隆等各數切諫,雖不能聽,常優容之」。
其次,用法峻急,率意而行。
《三國志》卷二四《高柔傳》載:「是時,殺禁地鹿者身死,財產沒官,有能覺告者厚加賞賜。」又任用校事,「喜發舉,數有以輕微而致大闢者」。「景初間,宮室盛興,民失農業,期信不敦,刑殺倉卒」,王肅為此特意上疏勸諫。明帝「又錄奪士女前已嫁為吏民妻者,還以配士,既聽以生口自贖,又簡選其有姿色者內之掖庭」,太子舍人張茂上書規諫,明帝置之不理。上述兩個方面,都是明帝專制用權而擾亂民生之弊政。
再次,在統御百官方面,明帝寵信近侍,疏遠大臣。
文帝在位時,劉放為中書監,孫資為中書令,共掌機密。明帝即位後,更加寵任劉、孫二人。據史載,「時中書監劉放、令孫資見信於主,制斷時政,大臣莫不交好」。蔣濟為此上疏,剖析寵信「近習」的危害,指出「人君猶不可悉天下事以適己明,當有所付」,即應當將權力適當下放給大臣。明帝雖然褒獎蔣濟「忠誠」,似乎並未接受其勸告。
這裡需要指出,明帝是按照「料簡功能」的一貫原則來任用、駕馭大臣的。冗從僕射畢軌推薦辛毗代王思為尚書僕射,明帝不從,因為辛毗雖然「亮直」,卻不及王思能「效力」。陳群以司空錄尚書事,侍中吳質對明帝稱「陳群從容之士,非國相之才,處重任而不親事」?,明帝深表贊同,發切詔督責陳群。
陳群歷任曹操、曹丕,累當重任,雖說是「從容之士」,短於事功,但在群臣中深孚眾望,必定有其過人之處。明帝僅以「功能」一項標準看待他,自然失之偏頗;而以陳群的聲望,發切詔責之,更有失君臣和諧之道。
從另一方面說,明帝統治後期,司馬懿專擅疆場,主持對蜀戰事並率軍討平遼東,也是因為司馬懿擅長用兵,而明帝堅持「料簡功能」的用人原則使然。但是,當時明帝已對司馬懿是不是「社稷之臣」產生懷疑,卻不考慮對其權勢有所裁抑,而是任其發展,視其坐大。這不能不說是明帝昧於形勢,用權不足。
最後,在維護皇權方面的失誤。
以夏侯惇、夏侯淵、曹仁、曹洪等為代表的曹氏、夏侯氏宗族是曹操創業過程中的一支骨幹力量,以後形成為曹魏王朝的重要支柱。明帝即位後,繼承了這份遺產。但是,曹休、曹真在太和二年(228)、五年相繼去世後,曹魏王朝的權力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親皇室勢力對軍權的控制極大減弱。
客觀形勢要求明帝作出必要的反應。太和五年八月,明帝下詔,令諸王及宗室公侯各領嫡子一人朝聘,始開解除宗室禁錮之端。太和六年二月,改封諸侯王,以郡為國。這表明明帝已經注意到曹休、曹真過世後親皇室勢力削弱的現狀,試圖有所舉措。
後來,明帝又詔孫資云:「吾年稍長,又歷觀書傳中,皆嘆息無所不念。圖萬年後計,莫過使親人廣據職勢,兵任又重。」明帝所說的「親人」,主要是指上述曹氏、夏侯氏宗族;至於宗室,他仍存有疑慮。實際上,明帝確實在這方面有所安排。
當他病重時,最初擬定的輔政班子中,以燕王曹宇為首,有領軍將軍夏侯獻、武衛將軍曹爽、屯騎校尉曹肇、驍騎將軍秦朗。曹宇是曹操之子,他被明帝授予輔政重任,事出倉促;一旦劉放、孫資搬出「藩王不得輔政」的「先帝詔敕」,明帝便將他罷免。
其餘四人中,夏侯獻、曹爽、曹肇都屬曹氏、夏侯氏宗族,秦朗則是曹操的「假子」,都佔據著中軍要職。然而,仔細考究,明帝在培植親皇室勢力方面所做的工作是相當不夠的。他在位期間,宗室王公「徒有國土之名,而無社稷之實」,「禁防壅隔,同於囹圄」的情況並無實質性變化。
這顯然是承曹操、曹丕創製著令之餘緒,不願因諸侯預政而敗壞朝綱,事既出於「公心」,我們當然不宜過分指責。
但是,在發揮曹氏、夏侯氏宗族的匡輔作用方面,明帝是可以有更大作為的。查《三國志》卷九《諸夏侯曹傳》,曹氏、夏侯氏宗族子弟中,具文武才略者頗不乏人,如果有選擇地加以培植,授以重任,應該能形成相當勢力,拱衛皇室。
再就上述佔據中軍要職的夏侯獻、曹爽、曹肇、秦朗等而言,除秦朗曾在青龍元年(233)率軍出擊鮮卑外,其餘三人都不曾有領兵作戰的經歷,因而很難形成持久有效的權勢。各種情況表明,明帝在親皇室勢力明顯削弱的形勢下,雖然認識到了問題的存在,卻不敢大膽決策,著力扶植親信勢力,表現出權謀不足的缺陷。
魏明帝在處理統治集團上層關係,維護皇權方面的失誤較為顯著。當他病重,擬定輔政班子時,這方面的弊病便徹底暴露出來。在確定輔政班子的全過程中,除了劉放、孫資等近臣,夏侯獻、曹爽、曹肇等曹氏、夏侯氏宗族子弟外,竟無一位大臣參與,而明帝改變初衷,最終確定以曹爽、司馬懿輔政,則完全是劉放、孫資一手操縱的。
明帝親近侍、疏大臣的弊端,在此關鍵時刻看得最為清楚。待到明帝去世,齊王繼位,魏室衰微之勢已是積重難返,終於被司馬懿遷移政鼎。後人批評明帝「不思建德垂風,不固維城之基,至使大權偏據,社稷無衛」,是中肯的。
對比以上兩個方面,我們也更加相信,魏室之亡並非由其政治腐敗而喪失民心,實是統治集團上層權力鬥爭的結果。
由此,綜合各方面,曹睿在能力上要比曹丕強一些,但是瑕不掩瑜,我們不能否認,曹睿在身後事安排上的缺陷直接導致魏亡。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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