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是直接閱讀英文合同,還是試圖把它翻譯成中文,都不難發現:英文合同的句子是真的繞啊。一個句子幾十個乃至上百個單詞,裡面好幾個成分並列或者好幾層修飾,在英文合同裡絕不罕見,甚至是典型的做法。
我們不禁會疑惑:把句子寫成這個鬼樣子,是不是成心的?或者說,它這麼寫是不是有什麼特別的考慮?
一.真的可以說是「故意的」
這個裡面還真有故意的成分,其中的主要考慮是合同利益。我們知道,重要合同或者大機構的合同往往都會有法務部門或法律專業人士的參與。
這種法律文本的句式之所以繞,是老牌資本主義國家中的法律專業人士錘鍊出來的,可以說是為了保護他們客戶的利益而有意為之的。
二.常見套路
合同的起草者為了把合同寫得對己方有利,可以採用的常見套路包括:
(1)如果是闡述己方的權利或者對方的義務或責任,就儘可能使用全程判斷;如果是列舉,則儘可能地窮舉,這樣就會導致並列成分很多,句子加長;
(2)如果是闡述對方的權利或者己方的義務或責任,則儘可能使用特稱判斷,並且添加儘可能多的限定條件,然後還要列出一些例外情形,這就使得句子不但很長,而且包含了多重限定,就顯得尤其繞,以至於普通人讀起來就覺得頭大。
這方面我們最熟悉的例子是銀行、保險、電信行業的服務條款或告知書之類的文本。普通用戶一看寫了這麼一大篇,往往是不看具體內容就直奔客戶籤字的位置去籤上了。
其實,這些大機構的法務部門在起草這些文本的時候都是下了專門功夫的,等真的有了糾紛,一般用戶要拿這種籤了字的文件跟他們打官司,很難追究到這些機構的責任。所以,對於這類服務條款,我們經常會看到「霸王條款」這樣的描述。
三.英文合同又比中文合同更繞
而同樣是合同文本,英文起草的會比中文起草的更繞,因為:(1)英語世界的市場化運作歷史更加悠久,其中的大機構起草這類合同的歷史也更悠久;(2)和中文句式相比,英文句子的分叉結構也能夠容納多種限制(而且其中的限制手段也更加多樣,包括介詞短語、從句、非謂語動詞短語等)。
一般英文母語人士不能指望輕易看明白這類英語文本的句式,且不論其中的專業詞語。同樣地,專業詞語不論,非專業人士單要看明白對應的中文版本的結構,也要靜下心來費一番腦子。
這裡面典型難句(雖然很複雜但是又相當常見的句子)中的限定關係是這樣的:
A和B限定的C以及由於與D造成的E有關的F限定的G,不會就H限定的I根據J和K在L限定下達成的M而針對N或O以及其P、Q、R和S採取U限定的V行動,W或X在Y限定下進行Z的情況除外。
四.舉個例子
類似的句子結構可以從很多合同中的賠償條款或者豁免條款中看到,不同合同中的說法往往大同小異,比如下面的豁免條款:
For the consideration provided for herein, the receipt and legal sufficiency of which is hereby acknowledged, Party B, and for each of Party B’s past, present, and future affiliates, successors, predecessors, and assigns, hereby releases, acquits, and forever irrevocably discharges Party A, the Company, ABC Co., Ltd., a XX state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and their past, present, and future directors, officers, members, employees, managers, personnel, agents, affiliates, successors, predecessors, and assignees, of and from any and all liability, damages, costs, rights, claims, demands, and controversies of any and every kind and description whatsoever, whether at law or equity, under statute, in contract, in tort, suspected or unsuspected, or known or unknown, which were or could have been raised, whether or not discovered as of the date of this Agreement (collectively, the 「Released Matters」).
從翻譯的角度來說,要把原文裡面的關係捋明白並用中文準確對應,簡直就是解數學考試裡的難題。雖然上述的句子中也涉及到一些術語,但是這裡面最主要的難度還不在於專業術語(比如像醫學論文中那樣),而是在於句子結構。
即便是原文的限定關係都搞清楚了,中文表達上還有一個大難題就在於它這是一個整體。由於中文句子並不像英文那樣有明顯的詞語來標誌其限定成分(英文的謂語動詞和非謂語動詞形式上的區別一眼可見,而中文中則沒有這種形式上的區分),中文的句子要是寫得複雜了就非常難以理解。
如果是為了便於理解,這樣一句話要是拆成幾句中文話來說,原來的限定關係就散了,意思也變了。
比如,我們不能把主幹部分的主謂賓先說完,然後再補上幾句話分別說明裡面的幾層限定關係——這樣等於讓讀者把譯文中的幾個短句子自己組裝成一個整體才能把握其中的關係;也不能用一句話只說主語和它的限定語,再一句話說謂語和它的限定語,再一句話說賓語或補語以及它們的限定語……
五.我們的處理手段
在中文表達上,我們能夠改造這種句子結構的手段其實有限。
第一,我們可以在中文中把狀語放到最前面,因為狀語可以通過一些標誌詞(比如「對於」、「為了」、「針對」等)告訴讀者這裡是限定成分而不是句子的主幹;
第二,在很長的句子中,我們在寫完了主語以及比較長的限定語的時候,可以加一個逗號略作停頓,雖然典型的漢語句子中主語和謂語是要連在一起寫的;
第三,對於有些定語從句或者限定成分較多的名詞短語,我們可以使用「如下+名詞短語」的形式把句子的主幹先寫出來,然後在主幹之後用冒號以及一個句子來描述較長的限定。
通過上述的辦法,我們把上面這段英文翻譯如下:
為了取得本協議中規定的對價(乙方在此承認收到該對價,並認可其法律上的充分性),乙方(並代表乙方過去、當前以及未來的各關聯人、繼任人、前任以及受讓人)在此針對甲方、「公司」、ABC Co., Ltd.(一家XX州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它們過去、現在和未來的董事、高級職員、成員、僱員、管理人員、工作人員、代理、關聯人、繼任人、前任以及受讓人,豁免、免除並永久不可撤銷地解除已經或可能已經提出的各種性質的任何及所有責任追究、損害賠償、成本、權利、主張、要求和爭議,不論是法律或是衡平法上的,不論是法令規定的、合同中約定的或是有關民事侵權的,不論是有嫌疑或是無嫌疑,亦不論是已知或是未知,不論截至本協議籤署之日是否已經發現(合稱「豁免事宜」)。
我們再來看一個賠償條款的例子。
原文:
Party B shall indemnify and defend Party A and its affiliates, officers, directors, employees, agents and shareholders (collectively, the 「Indemnified Parties」) with respect to, and hold the Indemnified Parties harmless from, any loss, liability, or expense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reasonable legal fees) (collectively, 「Damages」) which any Indemnified Party directly or indirectly incurs or suffers by reason of, or which results, arises out of or is based upon (i) the inaccuracy or breach of any representation or warranty made by Party B in this Agreement or any other agreement entered into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Agreement (the 「Transaction Document」), or (ii) the failure of Party B to comply with any covenant or other commitment made by Party B in this Agreement or any other Transaction Document.
譯文:
針對由如下情形引起的或由於其產生的任何損失、責任或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合理的法律費用)(合稱「損害賠償」),乙方應賠償和保護甲方以及其關聯人、高級職員、董事、僱員、代理和股東(合稱「被賠償方」),使「被賠償方」免受損害:(i)乙方在本協議中或就本協議達成的任何其他協議(「交易文件」)中作出的任何陳述或保證不準確,或乙方違反這些陳述或保證,或者(ii)乙方未能遵守乙方在本協議或任何其他交易文件中訂立的任何契約或其他承諾。
六.總結
總之,合同原文繞來繞去實質上的意思也不過是儘可能表達對起草方有利的內容。即便並且這些原話本來是可以用相對直白一些的話來寫,他們也不會這麼幹的,因為這樣的話就更有可能引起合同另一方的警覺或反對。
我們在幹翻譯活的時候,原文的限定關係擺在那裡了,我們也不好脫離原文隨便簡化,只能在不改變原文意思的範圍內儘可能作出可容許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