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乘員頭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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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牛 運 動 用 品 ( 東 莞 ) 有 限 公 司 標 準
Q/TN-TK-2020
目 錄
前 言
電動自行車乘員頭盔
1 範圍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3 術語和定義
3.1 電動自行車乘員頭盔
3.2 保護範圍
3.3 試驗區
3.4 本標準其它術語和定義
4 產品分類
4.1 產品型號及其含義
4.2 產品規格
5 要求
5.1 結構
5.2 性能
6 檢驗方法
6.1 實驗室環境條件
6.2 頭盔結構、規格尺寸,保護區檢驗
6.3 頭盔質量檢驗
6.4 頭盔視野檢驗
6.5 頭盔佩戴裝置強度檢驗
6.6 頭盔吸收碰撞能量性能檢驗
6.7 頭盔耐穿透性能檢驗
7 檢驗規則
7.1 型式試驗
7.2 出廠試驗
8 標誌、包裝、運輸和貯存
8.1 標誌
8.2 包裝、運輸和貯存
前 言
本標準參照GB811-2010《摩託車乘員頭盔》、T/TXB001-2019《樂清市頭盔 行業團體標準》等,並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編制。
本標準按GB/T 1.1-200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一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 寫規則的格式編寫。
本標準由天牛運動用品(東莞)有限公司起草和執行,對外只作為學術研討。
本標準為企業標準,其他使用或參照本標準的單位,應遵守國家相關規定 和標準,並對產品質量標準和技術參數自行負責。
電動自行車乘員頭盔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電動自行車乘員頭盔的術語和定義、產品分類、技術要 求、檢驗方法、檢驗及標本標準,適用於最高時速不大於25公裡/小時的 電動自行車乘員佩戴的頭盔,本標準不適用於摩託車乘員使用或者是在時 速超過25公裡/小時狀況下使用的頭盔。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引用或者參考了GB811-2010《摩託車乘員頭盔》、 T/TXB001-2019《樂清市頭盔行業團體標準》和其他企業、檢驗機構的標準 ,在此表示感謝。
3 術語和定義
3.1 電動自行車乘員頭盔
是指時速不大於25公裡/小時的電動自行車乘員佩戴的一種頭部防 護裝具。
3.2 保護範圍
是指保護頭部的範圍。
3.3 試驗區 是指頭盔的檢驗範圍。
3.4 本標準其它術語和定義採用了 GB811 中規定的術語和定義。
4 產品分類
4.1 產品型號及其含義如下: 產品規格:L-大號;M-中號;S-小號。
4.2 產品規格頭盔規格見表1。
表 1 頭盔規格尺寸:
5 要求
5.1 結構
頭盔由殼體、緩衝層、佩戴裝置等組成。
5.1.1 殼體
a) 用質地堅韌、耐用的工程材料製成。
b) 表面塗層顏色鮮明、光潔,不易沾汙及脫落。
c) 頭盔質量(含附件)不大於 800g,在檢驗中殼體應保持完整 無損,不得出現大於 20mm 裂口。
d) 殼體可拆卸部件取下後,不得降低其防護性能,也不得對人 頭、頸部造成刺傷。
e) 系帶等其它連接件不得超過殼體內、外表面 3mm,連接件不 得有毛邊。
f) 殼體設通風孔時,其孔徑不大於 13mm。
g) 帽邊沿應鑲嵌軟質圓鈍的緣圈,以防直接損傷頭頸部。
h) 應覆蓋頭部保護區。
5.1.2 緩衝層
a) 用能較多地吸收碰撞能量、對人體無毒、無害的材料製成。
b) 形狀、規格尺寸適體,佩戴不移位。
5.1.3 佩戴裝置
由系帶、搭扣及連接部件組成,結構應保證乘員佩戴頭盔牢靠舒 適,解脫方便。
5.2 性能
5.2.1 保護範圍(見表2)。
表2 不同規格尺寸的頭盔的保護範圍和試驗範圍
5.2.2 頭盔質量(含附件)
按照6.3規定進行檢驗,質量不大於0.80kg。
5.2.3 頭盔視野
按照6.4規定的方法進行檢驗,上視野不小於7°。
5.2.4 頭盔佩戴裝置強度性能
按照6.6規定的方法進行檢驗,不得出現伸長量超過25mm或系帶 撕裂撕斷、連接件脫落及搭扣鬆脫的現象,並在6.7規定的檢驗中 不得出現以上現象。
5.2.5 頭盔吸收碰撞能量性能
以傳遞到頭型上的加速度及其作用時間衡量,檢驗按照6.7規 定的方法進行。
a) 加速度峰值不超過 400g。
b) 加速度超過 200g 的作用時間應小於 2ms。
c) 加速度超過 150g 的作用時間應小於 4ms。
5.2.6 頭盔穿透性能
按照6.7規定的方法進行檢驗,鋼錐不得穿透頭盔與頭型直接接觸。
6 檢驗方法
6.1 實驗室環境條件
溫度21℃±5℃,相對溼度40%~80%。
6.2 頭盔結構、規格尺寸,保護區檢驗
6.2.1 檢驗工具
分度值為 0.5mm 的長度測量器具及大、中、小號標準頭型。
6.2.2 檢驗步驟
a) 用測量器具檢測殼體內、外表面的連接件及通風孔等。
b) 測量頭盔規格尺寸及保護區,將頭盔佩戴到相應規格的標準 頭型上,頂端加 5Kg 載荷,測量頭盔的保護區,並標出試驗區。
c) 檢驗結果按 5.1 及 5.2.1 規定評定。
6.3 頭盔質量檢驗
6.3.1 檢驗工具
分度值不大於0.01Kg的稱。
6.3.2 檢驗步驟
a) 稱量並記錄頭盔質量,按 Kg計量,有效數字取三位。
b) 檢驗結果按 5.2.2 規定評定。
6.4 頭盔視野檢驗
6.4.1 檢驗裝置
由視野計支架、角度標尺、標杆、頭型及頭型固定座等組成, 裝置應滿足以下技術要求:
a) 標杆旋轉中心位置應處於頭型中央矢狀面對眼頂高 114mm、眼突枕突距 182mm 的前點上,以保證測量的視野為人眼水 平左、右及上視野。
b) 分度值為 1°。
c) 量程範圍應滿足 5.2.3 要求。
6.4.2 檢驗步驟
a)將頭盔端正地佩戴在頭型上。
b) 測量上視野時,將角度標尺右水平位轉向垂直位,轉動標杆 緊靠所測頭盔上邊緣,標杆在角度尺上所指示的角度值即為頭盔上視野。
c) 檢驗結果按 5.2.3 規定評定。
6.5 頭盔佩戴裝置強度檢驗
6.5.1 檢驗裝置 由架體、頭型、標尺、砝碼、加載機構及模擬下頦裝置等組成。
6.5.2 檢驗步驟
a) 將頭盔佩戴在頭型上,系帶穿過模擬下頦並繫緊之。
b) 按照表3施加初載荷,維持 30s,隨機確定標尺起始零位。
c) 5~l0s 內,將載荷加至表 2 規定的檢驗載荷後,維持 2 分鐘,隨即讀出標尺指示燈伸長量。
d) 檢驗結果按 5.2.4 規定評
表 3 頭盔檢驗強度載荷
6.6 頭盔吸收碰撞能量性能檢驗
6.6.1 頭盔樣品檢驗前處理
頭盔樣品必須按照表4規定處理後方可進行檢驗,每頂頭盔樣品 選—項處理。高溫或低溫處理後的頭盔樣品應在5分鐘內完成一處的 兩次檢驗;第二次檢驗,應將頭盔樣品放回保溫箱中再處理20分鐘 以上,方可進行檢驗。水浸處理後的騰空頭盔樣品,應淋幹20分鐘 後進檢驗。
表4 頭盔檢驗前處理
6.6.2 檢驗裝置
由擺頭式或落頭式碰撞試驗臺及測試分析儀器系統組成。試驗 臺應符合5.2.5、6.6.2.1、6.6.3有關保證碰撞能量、碰撞效果— 致的規定。
6.6.2.1 碰撞試驗臺
由臺架、頭型、頭型固定架、升降釋放機構、砧、砧座及座 基等部件組成,其主要部件應滿足以下技術要求,見表5:
a) 頭型:有近似人體頭部頻率響應的結構及金屬材料製成。
b) 砧及砧座:砧系圓形平板砧,用工具鋼(TIOA)製成。
c) 座基:由鋼筋混泥土製成。
d) 升降釋放機構:以不影響頭型(含頭型固定架)佩戴被檢頭 盔後自由墜落的機構形式製作。
表5頭型尺寸
6.6.2.2 測試分析儀器系列
由加速度傳感器、放大器及數據處理、顯示及記錄等部分組 成,其主要性能要求如下:
a) 頻率響應範圍 O+0.1~1000Hz,頻帶截止點一 3+0.5dB, 衰減斜率-9~-24dB/Oct;
b) 滿足 5.2.6 提出的加速度檢測要求;
c) 測量不確定度 5%。
6.6.3 檢驗步驟
a) 將加速度傳感器剛性地固定在頭型碰撞檢驗部位,傳感器敏 感軸與頭壅碰撞點法線夾角不得大於 5°;
b) 校準碰撞檢驗裝置:調整碰撞試驗臺頭型落高(落高系頭型 碰撞點至砧碰撞面之間垂距),使之與標準試塊碰撞。加速度峰 值必須達到 400g,連續碰撞三次,每次碰撞加速度峰值偏差不大 於 3%;200g 的作用時間偏差不大於 0.1ms.檢驗前及檢驗後各 進行一次校準,如檢驗後加速度峰值和 200g 作用時間超出上述 要求,被認為檢驗結果無效;
c) 將經過檢驗前處理的頭盔侃戴於相應的頭型上,系帶繫緊, 按表6檢驗條件進行檢驗;
d) 檢驗結果按 5.2.5 規定評定。
表 6頭盔吸收碰撞能量檢驗條件
6.7 頭盔耐穿透性能檢驗
6.7.1 頭盔檢驗前處理
按6.6.1規定,每頂頭盔任選一項處理,或者常溫下進行檢驗。
6.7.2 墜落式穿透試驗臺
由墜落臺架、鋼錐、頭型、導軌及升降釋放機構等組成,應滿 足以下技術要求:
a) 墜落臺架:系實現鋼錐沿導軌升降、釋放、定向衝擊頭盔 的架體,應保證 5.2 規定的鋼錐落高要求。其底部固定於質量不小 於 It 的鋼筋混泥土基礎上。
b) 鋼錐:材料為工具鋼(TIOA),質量為 3.0+0.5Kg,硬度不 低於 HRC50.
c) 頭型:須符合 6.6.2.有關頭型尺寸的規定,並剛性地固定 於墜落臺架底部基礎上。
6.7.3 檢驗步驟
a) 將經過檢驗前處理後的頭盔佩戴於相應的頭型上,繫緊系帶;
b) 在本標準中 5.2.規定的實驗區內選擇穿透檢驗部位;
c) 按照表 7規定的檢驗條件及性能檢驗;
d) 檢驗結果按 5.2.6 規定評定。
表7頭盔耐穿透檢驗條件
7 檢驗規則
頭盔產品檢驗分為型式試驗和出廠檢驗兩種。
7.1 型式試驗
7.1.1 公司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需進行型式試驗:
a) 新產品正式投產前;
b) 產品轉廠生產時;
c) 產品停產半年以上,重新生產時;
d) 遇到重大質量投訴時:
e) 質量監督部門認為需要時。
7.1.2 型式試驗抽樣方案
頭盔按結構、材料、規格尺寸相同的為一品種,每一品種按2000 頂為一檢驗批(不足者按一批計算),每頂抽取樣品8頂,試驗6頂, 2頂備用。採取隨機抽樣,抽樣場合不限。
7.1.3 樣品檢驗順序、項目、要求及方法見表8
樣品檢驗分配,第 1 至 5 項和第 7 項每批抽取的 6 頂樣品全檢,第 7 項在第 6 項檢驗後進行。
表 8 檢驗順序、項目、要求及方法
7.1.4 不合格判定
7.1.4.l 樣品檢驗中,一項性能判一個單項指標不合格,則判定該 檢驗批產品不合格。
7.1.4.2 當判定檢驗批產品不合格後,允許改進產品,提交第 2 次 檢驗;但抽取樣盔數量為第一次的兩倍,如第二次檢驗仍不合 格,則判定該批產品不合格。
7.2 出廠試驗
7.2.1 頭盔生產廠家每批次頭盔都應做出廠試驗。
7.2.2 出廠試驗抽樣方案 頭盔按結構、材料、規格尺寸相同為一品種,每一品種按2000 頂為一檢驗批(不足者按一批計算),每批抽取樣品6頂。採取隨 機抽樣,抽樣場合不限。 7.2.3 樣品檢驗順序、項目、要求及方法見表9.
表9檢驗順序、項目、要求及方法
7.2.4 判定準則
7.2.4.1 樣品檢驗中,—項性能的一個單項指標不合格,則判定該 檢驗批產品不合格。
7.2.4.2 當判定檢驗批產品不合格後,允許改進產品,提交第二 次檢驗;但抽取樣盔數量為第一次的兩倍。如第二次仍不合 格,則判定該批產品不合格。
8 標誌、包裝、運輸和貯存
8.1 標誌
8.1.1 每頂頭盔應有以下永久性標誌
a) 產品名稱;
b) 生產廠名稱和廠址;
c) 商標;
d) 產品型號、規格:
e) 生產日期、產品批號或編號;
f) 合格標誌;
g) 產品標準號。
8.1.2 在產品顯要處採用「永久性」的標註方式警示:「僅限於小 於 25 公裡/小時的電動自行車乘員佩戴」。永久性標識,字體採 用不小於三號字體。
8.2 包裝、運輸和貯存
8.2.1 產品包裝箱上應有 8.1 規定的有關表示。
8.2.2 產品在運輸和貯存時要註明防止碰撞、受潮和有機化學物品 的侵蝕。
8.2.3 應附產品中文說明書,至少應說明以下幾點內容:
a) 應提醒購買者挑選適合自己頭型尺寸的合格的頭盔;
b) 使用時必須繫緊系帶:
c) 頭盔如果發生一次較大撞擊事故應停止使用或送工廠鑑定是 否可以繼續使用;
d) 本產品使用期限由工廠根據產品情況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