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這麼一個案例,小張是某公司員工,兩年前從公司自願離職,與公司解除了勞動關係,兩年後小張達到了退休年齡,可以辦理退休,領取退休待遇,但是沒有辦理!又過了兩年,小張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轉移檔案,出具解除手續,並支付其退休金待遇的損失。
探案學習勞動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解除勞動合同系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法定權利,系形成權,無須用人單位同意。所以,在本案中,小張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要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在一個月後,視為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解除,不需要公司同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可見,勞動關係解除後為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並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故小張要求公司為其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並辦理檔案轉移手續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
在庭審中,公司辯稱小張未提供調檔文書,公司無法為其辦理人事檔案轉移手續,公司沒有責任!
法院最終認為,公司的此項主張沒有法律依據,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這個案件判決後,網友的爭議很大:
第一類,支持公司的,認為公司有點冤,摘抄幾個網友的觀點大家可以看一下:
網友1:「這是不給企業留活路嗎?員工離職不辦任何手續就跑的大有人在,公司單方面能把檔案往哪兒轉?
法院的這種判決本質就是鼓勵惡人,只會讓更多的人學著怎麼訛公司。
最終企業都經營不下去了,損失的是整個社會!」
網友2「我覺得這個單位很冤啊,勞動者去了哪裡也沒通知單位,檔案要有接收方才能轉出去啊,不然轉去哪裡,員工自己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也不收集自己的辦理退休材料。不應該支持這樣的。」
網友3「沒有調檔函,企業能把他檔案轉到哪兒去?國家統一收嗎?企業是否存在扣留檔案行為,如果沒有扣留行為,為什麼由企業買單?從文章描述,感覺有爭議。」
第二類,支持員工,認為法院判決正確的。
網友1「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實施條例頒布多年,由計劃經濟轉變為市場經濟也實行了多年,很多人力資源部門工作人員還停留在計劃經濟人事勞動管理時期工作方式
網友2「樓上排名靠前的幾位,一看就是打醬油的,啥都不懂。員工離職,單位負責退檔是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退檔根本不需要什麼接收函,只要退到員工戶籍所在地勞動服務中心一類的勞動部門官方檔案管理機構就行。(後來沒有什麼接收函,公司不是也把檔案退了嘛!)失業人員 ,沒有檔案,當然無法辦理退休。判決公司承擔退休待遇損失,沒毛病。」
最後,各位老鐵你們是怎麼看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