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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派能科技」或「發行人」)擬在
中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以下稱「本次發行」)。中信建投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建投證券」、「保薦機構」 或「主承銷商」)作為
派能科技本次發行的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
發行與承銷實施辦法》(上證發[2019]21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上海
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業務指引》(上證發[2019]46 號)(以下簡稱
「《業務指引》」)及《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業務規範》(中證協發[2019]148
號)(以下簡稱「《業務規範》」)的相關規定,對派能科技本次發行的戰略投資
者進行核查,並委託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對戰略投資者配售相關事項進行核查。
基於發行人和戰略投資者提供的相關資料,並根據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出具
的核查意見,以及中信建投進行的相關核查結果,中信建投就本次戰略配售事宜
出具如下專項核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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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業務指引》第八條,可以參與發行人戰略配售的投資者主要包括:(一)
與發行人經營業務具有戰略合作關係或長期合作願景的大型企業或其下屬企業;
(二)具有長期投資意願的大型保險公司或其下屬企業、國家級大型投資基金或
其下屬企業;(三)以公開募集方式設立,主要投資策略包括投資戰略配售股票,
且以封閉方式運作的證券投資基金;(四)參與跟投的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五)
發行人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核心員工參與本次戰略配售設立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
(六)符合法律法規、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戰略投資者。根據《上海派能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與中信建投投資有限公司關於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 股)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之戰略配售協議》(以
下統稱「《戰略配售協議》」)等相關資料,參與本次配售的戰略投資者為中信建
投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建投投資」)。
1、基本情況
企業名稱 中信建投投資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110111MA0193JP0G
類型 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
住所 北京市房山區長溝鎮金元大街1號北京基金小鎮大廈C座109
法定代表人 徐炯煒
註冊資本 610,000萬元
成立日期 2017年11月27日
營業期限 2017年11月27日至無固定期限
登記機關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山分局
投資管理;股權投資管理;投資諮詢(中介除外);項目投資。(「1、
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不得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2、不得公開開展證
券類產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動;3、不得發放貸款;4、不得對所
經營範圍 投資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提供擔保;5、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
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企業依法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
營活動;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依批准的內容開
展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本市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
動。)
股東名稱 註冊資本(萬元) 出資比例(%)
股東情況 中信建投 610,000.00 100.00
合計 610,000.00 100.00
無;
中信建投為中信建投投資的控股股東;中信建投第一大股東北京國
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持股35.11%,第二大股東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
實際控制人 任公司持股31.21%,因前兩大股東分別不能決定半數以上董事會成
員的選任,無法控制董事會,也分別不能控制股東大會半數以上表
決權,因此中信建投不存在控股股東,也不存在實際控制人。因此
中信建投投資亦不存在實際控制人。
2、戰略配售資格
中信建投投資作為保薦機構(主承銷商)中信建投的全資子公司,屬於《業
務指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的「參與跟投的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中信建投投
資與主承銷商存在關聯關係,中信建投投資與發行人不存在關聯關係;中信建投
投資作為本次配售的戰略投資者選取標準和配售資格符合《實施辦法》、《業務指
引》等相關規定,中信建投投資作為保薦機構另類投資子公司參與本次發行戰略
配售,符合本次發行戰略投資者的選取標準和配售資格。
3、限售期
中信建投投資獲得配售的股票的限售期為自該等股票上市之日起24個月。
4、參與戰略配售的認購資金來源
根據中信建投投資的書面承諾,其以自有資金參與認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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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業務指引》第六條第(一)款,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4億股以上的,
戰略投資者應不超過30名;1億股以上且不足4億股的,戰略投資者應不超過
20名;不足1億股的,戰略投資者應不超過10名。根據《業務指引》第七條,
參與發行人戰略配售的投資者,應當按照最終確定的發行價格認購其承諾認購數
量的發行人股票。根據《業務指引》第十八條,參與配售的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
應當承諾按照股票發行價格認購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2%至5%的股票。
根據《實施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和第(三)款,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
量在1億股以上的,戰略投資者獲得配售的股票總量原則上不得超過本次公開發
行股票數量的30%,超過的應當在發行方案中充分說明理由;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數量不足1億股的,戰略投資者獲得配售的股票總量不得超過本次公開發行股票
數量的20%。
本次發行數量為3,871.12萬股,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的戰略投資者共1名;初
始戰略配售發行數量為193.556萬股,佔本次發行數量的5%,最終戰略配售數
量與初始戰略配售數量的差額部分首先回撥至網下發行;中信建投投資擬認購的
數量為本次公開發行數量的5%。
基於上述,本次配售符合《業務指引》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和第十八
條,《實施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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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指引》第九條規定:「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的,
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向戰略投資者承諾上市後股價將上漲,或者股價如未
上漲將由發行人購回股票或者給予任何形式的經濟補償;
2、主承銷商以承諾對承銷費用分成、介紹參與其他發行人戰略配售、返還
新股配售經紀佣金等作為條件引入戰略投資者;
3、發行人上市後認購發行人戰略投資者管理的證券投資基金;
4、發行人承諾在戰略投資者獲配股份的限售期內,委任與該戰略投資者存
在關聯關係的人員擔任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但發行人的高級管
理人員與核心員工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參與戰略配售的除外;
5、除本指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外,戰略投資者使用非自有資金認購
發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資者委託或委託其他投資者參與本次戰略配售
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間接進行利益輸送的行為。
經核查,本保薦機構認為,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不存在
《業務指引》第九條規定的禁止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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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認為,本次發行戰略投資者的選取標準、配售資格符合
《實施辦法》、《業務指引》等法律法規規定;建投投資符合本次發行戰略投資者
的選取標準,具備本次發行戰略投資者的配售資格;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向中信建
投投資配售股票不存在《業務指引》第九條規定的禁止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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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本保薦機構認為,本次發行戰略投資者的選取標準、配售資格符
合《實施辦法》《業務指引》等法律法規規定;中信建投投資符合本次發行戰略
投資者的選取標準,具備本次發行戰略投資者的配售資格;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向
中信建投投資配售股票不存在《業務指引》第九條規定的禁止性情形。
(此頁無正文,為《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戰略投資者專項核查報告》之籤字蓋章頁)
保薦代表人籤字:
羅貴均 劉建亮
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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