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縣巖泉鎮孫家村姚波詐騙罪案警示錄(轉載)

2020-12-04 王總的vlog

公訴機關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姚波,男,1988年1月9日出生於湖南省宜章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家住宜章縣巖泉鎮孫家村1組。因涉嫌詐騙罪於2009年5月11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現羈押於郴州市看守所。

郴州市北湖區人民檢察院以郴北檢刑訴字(2009)17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姚波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告人姚波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郴州市北湖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稱,2009年5月2日12日許,被告人姚波在郴州市郴江鎮七裡洞村東灣組對被害人李國雄稱其為郴州市市委書記的親戚,以幫忙將被害人李國雄轉為合同制民警但需要活動經費為藉口,詐騙被害人李國雄現金3000元。隨後,被告人姚波又分別於2009年5月4日至5月6日,以錢不夠為由分兩次詐騙被害人李國雄現金700元和300元。案發後,被告人姚波退還了贓款4000元給被害人李國雄。

上述事實,被告人姚波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被害人的陳述、抓獲經過、被告人的供述、扣押物品清單、發還物品清單、提取筆錄及照片、現場方位圖、情況說明、被告人戶籍證明等證據予以證實,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波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案發後,被告人姚波悔罪態度較好,積極退還贓款給被害人,其家屬代為交納數額較大的罰金,積極履行財產附加刑,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姚波犯詐騙罪,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8000元(已執行)。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11日起至2009年8月10日止。)

相關焦點

  • 宜章縣巖泉鎮小河村姚小剛盜竊詐騙罪案警示錄(轉載)
    被告人姚小剛(綽號「剛古」), 男, 1964年7月10日出生於湖南省宜章縣,漢族,小學文化,農民,家住湖南省宜章縣巖泉鎮小河村委會第4村民小組。曾因犯詐騙罪於2007年9月13日被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一萬五千元。因涉嫌犯詐騙罪於2008年10月16日被萬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現羈押於萬安縣看守所。
  • 山西省襄汾縣蘇中傑犯詐騙罪案警示錄(轉載)
    因涉嫌犯詐騙罪,於2020年5月27日被襄汾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經襄汾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6月9日被逮捕。現羈押於臨汾市看守所。指定辯護人省略。襄汾縣人民檢察院以襄檢刑一刑訴(2020)5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蘇中傑犯詐騙罪,於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 河北省石家莊市藁城區許拴良犯詐騙罪案警示錄(轉載)
    被告人許拴良,男,19**年**月**日出生於河北省石家莊市,公民身份號碼×××,漢族,高中文化,農民,住河北省石家莊市藁城區,現住北京市順義區;因涉嫌犯詐騙罪,於2020年1月7日被羈押,次日被拘留,同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審。指定辯護人韓某一,省略。
  • 保靖縣清水鄉河邊村楊中軍詐騙罪案警示錄(轉載)
    古丈縣人民法院審理古丈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張恩滿、向自元、陳萬田、楊帆、楊中軍、楊必召、張才菊、張風莎、施宗明、胡安有、陳彩香、張顯權、楊自武詐騙一案,古丈縣人民法院於二00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06)古刑初字第87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張恩滿、向自元、陳萬田、楊帆、楊中軍不服,提出上訴。
  • 河北省承德市承德縣李明楊犯詐騙罪案警示錄(轉載)
    因涉嫌詐騙罪,於2020年5月13日被承德市公安局雙灤分局指定監視居住,同年5月23日被承德市公安局雙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於承德市看守所。辯護人張忠偉,河北山莊律師事務所律師。河北省承德市雙灤區人民檢察院以雙灤檢一部刑訴〔2020〕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明楊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
  • 湖南省麻陽苗族自治縣舒建文犯詐騙罪案警示錄(轉載)
    該被告人因涉嫌犯詐騙罪於2019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天津市西青區看守所。指定辯護人宮某霞,省略。被告人陳際號(代號「鋒」),男,19**年**月**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地為湖南省麻陽苗族自治縣,現住址××戶籍地。
  • 宜章縣城關鎮城北街黃艾容非法行醫罪案警示錄(轉載)
    公訴機關湖南省宜章縣人民檢察院被告人黃艾容,女,1973年8月7日出生於湖南省宜章縣,漢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宜章縣城關鎮城北街。因涉嫌犯非法行醫罪,於2011年5月17日被宜章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該局執行逮捕。
  • 蕭立進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 被害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
    蕭立進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 被害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 2020-12-21 17:2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山西省清徐縣韓小夢犯故意傷害罪案警示錄(轉載)
    上述事實,被告人韓小夢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鑑定意見,戶籍證明,被告人韓小夢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本院認為,被告人韓小夢因行車問題持三輪車扶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 山西省朔州市任四旦犯故意傷害罪案警示錄(轉載)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書證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戶籍證明、到案經過、提取筆錄及照片、隨案移送清單、朔州骨外科醫院出具的住院病案及發票、朔州宇天中西醫結合醫院出具的住院病案及醫療保險費用分類明細、朔州肛腸醫院出具的住院記錄、醫療保險費用分類明細及醫藥費發票、朔州市康興藥店出具的藥品費電子發票、證人杜某、蘇某、姚某證言、被害人苗某的陳述、被告人任四旦的供述和辯解
  • 河北省石家莊市元氏縣李博犯搶劫罪案警示錄(轉載)
    被害人於當日報—2—警,李博被抓獲到案。為此,指控被告人李博犯搶劫罪,當庭列舉相關證據,並建議法庭判處被告人李博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經審理查明,2020年6月1日下午14時40分許,被告人李博趁住在滄州市運河區南新村的被害人高某返回家中臥室取手機未關房門之機,尾隨進入被害人高某臥室,並將被害人高某推倒在床威脅說借點錢,不借就弄死你,被害人高某出於恐懼提出去銀行取錢,但遭到被告人李博的拒絕,被害人高某害怕受到傷害拿出3000元現金交與被告人李博,並於當日向公安機關報警,被告人李博被抓獲到案。
  • 套路貸案件一審階段打掉詐騙罪的辯護詞
    一審階段介入案件後,金律師綜合全案事實、證據充分論證涉案人員沒有實施詐騙行為,在案的實物證據材料等相關證據能夠證明借款人沒有被騙,本案不能將砍頭息等同於詐騙罪,一審開庭中多位辯護人據理力爭、據法力爭。最終本案經一審法院向上級人民法院請示,判決書中拿掉了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兩個罪名,折中選擇尋釁滋事罪一罪進行判決,並認定張某某成立自首,從量刑建議超過十年的有期徒刑,到最終三年多的結果。
  • 山西省五寨縣郭銀祥犯盜竊罪案警示錄(轉載)
    被告人郭銀祥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願認罪認罰,對其可從寬處理。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基本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郭銀祥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
  • 深圳普羅米修律師事務所:合同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刑事辯護
    >當您的家屬被刑事拘留後必然是百感交集,下面一起來看看深圳普羅米修律師事務所專注刑事辯護的黃律師針對具體案件做詳細介紹: 【案件概述】被告人:丁某案件類型:刑事案件案由:合同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辯護人:普羅米修律師事務所 王律師公訴機關: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一、合同詐騙罪2011年1月11
  • 河北省石家莊市於秋輝犯故意傷害罪案警示錄(轉載)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入院記錄及影像檢查報告單、到案經過、戶籍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賠償諒解協議書、和解協議書、認罪認罰具結書、社會調查評估意見書等書證;2.證人陳某、王某、任某、蘇某的證言;3.被害人彭某的陳述;4.被告人於秋輝的供述和辯解;5.鑑定意見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 山西省長治市沁縣李超犯盜竊罪案警示錄(轉載)
    李某電動車被盜案卷材料(含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立案決定書、立案告知書、拘留通知書、變更羈押期限通知書、提請批准逮捕書、批准逮捕決定書、逮捕證、逮捕通知書、起訴意見書、報案材料、嫌疑人員前科劣跡調查表、朱某、李超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獲經過、到案經過、同案朱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的陳述、辨認筆錄、檢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價格認定結論書、被盜電動車照片、作案工具照片
  • 詐騙罪的相關問題
    第八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九條 案發後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詐騙財物及其孳息,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被害人;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騙款物佔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但已獲退賠的應予扣除。
  • 河北省承德市隆化縣王建國犯搶劫罪案警示錄(轉載)
    其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對指控罪名及第一起案發經過無異議,但第一起涉案被搶物品的價格認定缺少相關依據;在第二起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建國系犯罪中止,胡某等人另起犯意產生的後果不應由被告人王建國承擔。建議對被告人王建國從輕處罰。
  • 邯鄲市峰峰礦區劉建國犯盜竊罪案警示錄(轉載)
    4、被告人劉建國於2020年3月26日竄至汽車西站華聯超市盜竊5條煙,被邯鄲市公安局公共運輸治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及被害人於某陳述、被盜香菸照片、證明被盜香菸已返還被害人的扣押、發還清單、證明被盜五條香菸價值910元的價格認定結論書;5、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被告人劉建國被邯鄲市公安局公共運輸治安分局決定行政拘留的十日因疫情原因暫未執行;6、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證明
  • 浙江省岱山縣賴澤峰犯故意傷害罪案警示錄(轉載)
    案在審理期間,兩原告人變更請求理由,認為被告人賴澤峰與申東休閒會所存在幫工關係,申東休閒會所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另外,申東休閒會所是公共娛樂場所,其對消費者也有安全保障義務,鑑於這一原因,申東休閒會所也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人賴澤峰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對兩原告人提出的醫療費、鑑定費無異議,對其他費用有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