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觀天下】
當前,人工智慧(AI)的新一輪熱潮席捲全球,交通出行、醫療健康、電商零售、金融投資、教育養老等各行業都受到極大的衝擊。與此同時,人工智慧對於司法領域也產生了重要影響,人工智慧審判、機器人法官等成為熱門話題。例如,2019年6月,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就宣布「國內首位AI虛擬法官」上線,助力打造「24小時不打烊」的法院。我們在驚嘆於人工智慧技術飛速發展的同時,也不禁追問,人工智慧審判究竟離我們還有多遠?
演進 從法律專家系統到輔助審判系統
自上世紀50年代「人工智慧」一詞產生以來,司法人工智慧的發展經歷了從簡單的信息檢索到法律專家系統再到輔助審判系統的過程。1959年,美國匹茲堡大學的約翰·霍蒂教授提出開發計算機檢索法律系統的計劃,隨後成功研發這一系統並推向市場。上世紀70年代,人工智慧研究的重點轉向專家系統的應用。法律專家系統成為各方競相研發的對象,先後出現了公司稅法方面的TAXMAN系統,輔助法官進行民事推理的JuDITH系統,輔助法律專家解決產品責任問題的LDS和SAL系統,適用於侵權賠償的MIT推理系統,應用於商業秘密法領域的HYPo系統,分析買賣合同的A.Gardner系統等。
此後,第一次人工智慧寒潮來襲,法律專家系統的熱度也很快褪去。進入21世紀後,算法和數據驅動的新一輪人工智慧熱潮到來,司法人工智慧再次煥發新春。例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推出了「睿法官」智能研判系統,為法官提供辦案規範和量刑分析;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發的「刑事案件智能輔助辦案系統」,將專家經驗、模型算法和海量數據相結合,為案件的審理提供全面支持。
從當前司法人工智慧的應用情況來看,呈現出「範圍廣、全過程、高定位」的特徵。其一,司法人工智慧廣泛運用於民商事、刑事、行政等各類訴訟案件類型。例如,上海高院「刑事案件智能輔助辦案系統」起先應用於刑事案件,隨後逐步向民商事、行政案件擴展,其中既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信用卡糾紛等常見的案件,也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等體現地方特色的案件。其二,司法人工智慧全面參與立案、分案、庭審、裁判等司法活動全過程。在立案階段,司法人工智慧能夠提供網上立案、網上分流、網上繳費、電子送達等應用;在分案階段,司法人工智慧可以更加合理、隨機、精準分配案件;在庭審階段,司法人工智慧可以發揮其在數據採集、證據核查、法律檢索、整理分析、綜合歸納方面的技術優勢,幫助法官更加公正、高效地審理案件和撰寫裁判文書。其三,司法人工智慧被賦予了很高的任務定位。新一代司法人工智慧從一開始就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賦予了與司法改革同等地位的時代意義。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所強調的,「司法改革與信息化建設是人民司法事業發展的車之兩輪、鳥之兩翼」。
動因 解決案多人少、類案不類判、司法腐敗
司法是一項專業性極強的活動,法官也常常被認為是最難被取代的職業之一。然而,現實情況卻是司法人工智慧越來越多地介入司法活動,其背後的原因在於,人工智慧的運行機制與司法活動的運行機理存在高度契合性。具言之,司法活動很大程度上屬於理性判斷的過程,法官需要依據規則和事實來進行邏輯推理得出裁判結果。而人工智慧正好能夠模擬人類的思考過程,像人類一樣具備感知、推理、判斷、學習、交流和決策等能力,由此人工智慧與法官在邏輯推理能力層面具有一定的共性。
司法人工智慧還具有諸多現實價值。首先,司法人工智慧能夠大幅提高司法效率,緩解「案多人少」的現狀。例如,智能分案系統可以讓個案的分案時間由傳統的10分鐘縮減為5秒,並且識別準確率高達98%以上;智能語音識別系統可以實時將庭審現場的語音轉化為文字,使得庭審時間可縮短30%~50%。其次,司法人工智慧有助於司法公正,實現「類案類判」的常態化。當前,由於司法人員職業能力的參差不齊、證據標準適用的不統一、法律理解的不一致等原因,常常出現「類案不類判」現象。司法人工智慧具有「數學邏輯」與「技術理性」的特質,能夠通過「類案推送」「偏離預警」等技術手段儘可能減少司法人員主觀上的偏差和可能的失誤,更好地做到「類案類判」。最後,司法人工智慧有助於預防司法腐敗,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腐敗嚴重影響司法公信力,對於司法腐敗的預防僅僅寄託於司法人員的個人品質是遠遠不夠的。司法人工智慧的廣泛運用可以減少司法人員濫用權力的空間,倒逼司法人員公正裁判,進而有效防止司法腐敗行為的出現。
前景 堅持輔助審判定位,積極擁抱司法人工智慧
司法人工智慧擁有眾多優點,但在現階段也存在不少問題。首先,司法人工智慧的智能程度有待提高。儘管許多法院都推出了所謂的機器人法官,但很多不過是具備語音對答功能的法律諮詢系統,相較於司法審判所需要的智能程度還遠遠不夠。例如,當前人工智慧領域較為成熟的語音識別技術,對於司法活動中的法言法語就存在適配性不強的問題。其次,司法人工智慧的算法黑箱和歧視問題值得關注。算法黑箱和歧視問題是人工智慧應用普遍存在的問題,司法人工智慧也不例外。最後,司法人工智慧的責任不清。隨著司法人工智慧介入司法活動越來越深入,司法人員的地位將不可避免地被削弱,立案要件的審查、證據效力的認定、法律文書部分內容的自動生成等都將由司法人工智慧自主完成。此種背景下,如果案件審理出現錯誤,應當追究誰的責任便不無疑問。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遵循司法規律,把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和現代科技應用結合起來,不斷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司法的現代化離不開科技,我們應積極擁抱司法人工智慧。首先,堅持司法人工智慧輔助審判的定位。一方面,司法活動並非簡單的邏輯推理,法官裁判案件需要考量各種價值因素,這些都是司法人工智慧「技術理性」所無法應對的;另一方面,司法活動代表著國家司法權力的行使,司法人工智慧取代法官,意味著程式設計師在行使司法權力,這有違現代法治精神。此外,司法人工智慧輔助審判的定位,也有助於法官接受以及主動適用新技術。其次,推動司法人工智慧的技術革新。在研發司法人工智慧系統時,既要注重技術人才的參與,也要廣泛吸收司法人員的參與,真正實現司法與人工智慧的深度融合。再次,加強司法人工智慧的監督。對於司法人工智慧訓練所需的數據理當追求公正,以避免「偏見進偏見出」的局面。同時,要加強算法的審計,對於輔助案件裁判的算法必須公開,整個決策過程也要以公眾可以理解的方式可視化地呈現出來,以驅散算法黑箱和算法歧視的迷霧。最後,合理界定司法人工智慧的責任。既然司法人工智慧的定位是輔助系統,那麼案件審理出現紕漏自然應當由司法人員來承擔責任,而不能將責任推給司法人工智慧。
德國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認為,理想的司法模式猶如一臺「自動售貨機」,「投進去的是訴狀和訴訟費,吐出來的是判決和從法典上抄下來的理由」。筆者認為,堅持司法人工智慧輔助審判的定位,讓法官藉助人工智慧,更有效地實現事實認定的準確、法律推理的嚴密、判決裁定的公正合理,這應是未來人工智慧審判的發展方向。
(作者:張力,系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院長、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