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公募基金總規模不斷刷新歷史新高,年內規模增長已超3萬億,增幅超20%。
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9月17日公布數據,截至8月底,中國境內共有基金管理公司129家,其中,中外合資公司44家,內資公司85家;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資格的證券公司或證券公司資產管理子公司共12家、保險資產管理公司2家。以上機構管理的公募基金資產淨值合計17.80萬億元,解鎖18萬億近在咫尺。
但行情氛圍雖說火熱,風險也埋伏其中。近日,深圳證監局在最新一期《證券期貨機構監管通訊》中對部分資管機構內控機制未有效執行、基金投資違反合同約定、誇大宣傳等違規案例予以通報,並對基金公司利益衝突管理、比例超限、名義冒用等風險情況予以警示。深圳證監局有關負責人表示,今年以來已採取多種措施規範基金銷售行為,部分基金公司及個人遭到處理。
截至2020年7月底,深圳轄區內的基金公司總資產規模545.48億元,全國佔比24.1%;淨資產規模402.28億元,全國佔比22.95%;累計營業收入153.53億元,全國佔比22.45%;累計淨利潤46.79億元,全國佔比22.41%。
基金行情火熱,多重風險伏行
深圳證監局在日常監管關注到,基金公司利益衝突防範機制仍然存在缺陷。例如,個別基金公司員工未向合規部門申報其購買公司旗下專戶產品的情況,部分基金經理未向公司報備其投資公司專戶產品情況,並在應當知悉其持有的公司專戶產品已經投資某股票的情況下,仍向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下達投資該股票的指令,從事了與其履職存在利益衝突的活動。
除了利益衝突,基金投資比例超限也時有發生。根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不得違反基金合同關於投資範圍、投資策略和投資比例等約定的相關規定。但個別行業主題基金仍然存在投資某行業股票的比例超過基金合同約定投資比例限制的情況。
此外,深圳轄區內部分基金公司反映,有不法分子假冒基金公司工作人員,通過微信建群等方式提供證券投資諮詢服務非法牟利,或者冒用基金公司名稱、網站進行虛假宣傳、非法集資。據悉,已有部分投資者向微信群、虛假網站打款但無法取回款項的情況,投資者失去了資產,基金公司聲譽也因之受損。
針對這些風險,深圳證監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利益衝突方面,各基金公司應強化利益衝突防範管理,包括注意投資管理人員直接或間接股權投資、參與公司旗下基金、私募資管產品投資及直系親屬投資等可能導致個人利益衝突行為的情況;投資管理方面,應加強基金投資風格管理,包括建立覆蓋投資運作事前、事中、事後全流程的合規風控體系,防範出現投資不符合基金合同、風格漂移等問題。
涉及到名義冒用時,深圳證監局提醒,轄區各基金公司應高度重視,加強監測,一旦發現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並發布澄清公告,同時提醒投資者注意辨別,勿輕信此類信息,如發現有人冒用基金公司名義,可立即通過基金公司對外統一的客戶服務電話進行諮詢,並向公安機關報案。
部分持牌資管機構及個人遭處理
針對轄區內持牌資管機構相關違規行為,深圳證監局近期共對1家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對1家採取限制業務活動的行政監管措施,對16名相關責任人員分別採取監管談話、暫停履行職務、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限制薪酬的行政監管措施。
其中持牌資管機構A存在多項違規行為,包括違規讓渡投資管理權限,合規風控嚴重失效,個別基金多次主動突破合同投資比例限制進行投資,個別專戶產品參與結構化發行,集中持有同一主體發行的低信用評級的債券,信用風險集中,並陸續發生多筆正回購交易違約。
持牌資管機構B的違規事項更為普遍,該機構對旗下個別基金進行誇大宣傳,如以「收益目標」的形式預測基金的證券投資業績,深圳證監局已對負有管理責任的個人採取暫停履行職務措施,並對直接責任人員出具警示函。根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必須真實準確,與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相符,不得有預測基金證券投資業績、誇大或片面宣傳基金等情形。
至於持牌資管機構C,其個別基金存在股票投資比例超過基金合同約定限制的情況,投資決策缺乏事中及事後合規控制,投資決策委員會作出了明顯違規的投資議案,合規風控部門未進行合規審核。利益衝突防範機制存在缺陷,部分員工購買公司旗下產品未按公司制度要求書面申報;個別基金經理未向公司報備其投資公司專戶產品情況,並在應當知悉其持有的公司專戶產品已經參與某股票定向增發的情況下,仍下達了存在明顯利益衝突的投資指令。
深圳證監局有關負責人表示,今年以來,深圳證監局多措並舉規範基金銷售行為,包括加強科技監管,探索開發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線上數據報送平臺,對違規銷售問題嚴重的6家獨立基金銷售機構採取暫停基金銷售業務措施,對2家基金公司相關責任人員採取暫停履行職務、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監管措施。並針對近期基金髮行火熱、銷售線上化的情形,發布風險提示,規範轄區銷售行為。
中國社會科學院投融資研究中心副主任姚雲對記者表示:「基金公司與投資者本身就是代理與委託的關係,基金經理的自利動機,往往使其利用基金產品投資將自身利益最大化。這種情況下,其中的利益衝突是明顯的。基金社會覆蓋面廣,監管方應加大信息披露違規處罰力度,不僅對基金經理違規行為處罰,同時也應加大基金公司的處罰,以使得此類行為通過公司治理的制度來徹底約束,讓經理人的違規動機得到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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