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不動產登記條例將於2019年5月1日起施行,這是全國首部不動產登記省級地方性法規。
今年1月9日,該條例由江蘇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條例所稱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包括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註銷登記、預告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和查封登記等。
條例明確,下列不動產權利,依照國家和本條例規定辦理登記,包括:
集體土地所有權; 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 森林、林木所有權; 耕地、林地、草地、水域、灘涂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 海域使用權、無居民海島使用權; 地役權; 抵押權; 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便民原則,集中辦理房屋交易、不動產登記業務,實現房屋交易、納稅、登記一體化。
根據條例,不動產登記應當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不動產登記應當有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包括不動產權屬調查成果和不動產測量成果。
申請不動產登記時,不動產登記機構尚未有權籍調查成果或者已有的權籍調查成果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提供權籍調查成果。
條例明確,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不動產登記信息保密。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單位應當依法採取必要的措施保障信息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洩露、篡改相關信息。
「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可以依法查詢、複製與調查和處理事項有關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
條例提到,當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些行為包括:
採用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冒充他人等欺騙手段申請登記,或者查詢、複製登記資料; 偽造、變造不動產權屬證書; 洩露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信息; 查詢人遺失、拆散、調換、抽取、汙損登記資料的; 擅自將不動產登記資料帶離查詢場所、損壞查詢設備的; 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形。
責任編輯:範逸昕(EK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