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時候,廣東省教育廳制訂的《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開始實施,明確了教師擁有懲戒權。《條例》中還明確規定了教師懲戒權的界限——可適當管束、懲戒,但不得辱罵、體罰、侮辱人格尊嚴。
教育必須要有懲戒,因為它是教育的必要手段之一,但是在現實的語境之下,使用教育懲戒權的教師卻是越來越少。許多教師,儘管知道教育需要懲戒,但是到了教育學生的時候,他們還是選擇了當和事佬,而且這種情況有愈演愈烈之勢。
為什麼許多老師選擇無視教育懲戒這個手段呢?現實的原因就是,你有了脾氣,往往就會控制不住自己的衝動。而人一旦熱血上頭,就有可能做出一些不理智的事。雖然這些事,在大家看來並不是什麼不得了的事,但一經媒體放大,那就是大事。
一個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前兩天,重慶的一個老師因為在家長群裡公布了學生成績而被迫辭職。這是大事嗎?顯然不是。作為家長,誰不願意知道孩子的成績呢?其實,教師不公布成績,家長也會四處打聽。既然如此,為什麼不公布呢?就是為了保護學生,顯然這並不能完全站住腳。可是,它就真實地在我們身邊上演了。
對於教育懲戒權,教育部早就提出了教師擁有這項權利。2019年9月就出臺了《關於加強和改進新時代師德師風建設的意見》。《意見》中明確提出:學校和相關部門依法保障教師履行教育職責,對無過錯但客觀上發生學生意外傷害的,教師依法不承擔責任。其中,特別強調了:教師正當實施教育懲戒,因意外或者學生本人因素導致的學生身心傷害的,學校不得給予處分或其他不利處理;學校應當保護教師人身安全、維護教師合法權益,避免因教師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而受到威脅、侮辱、傷害,家長威脅、侮辱、傷害教師的,應報告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教育部文件出臺之後,許多地方都出臺了教育懲戒的細則。對於教育懲戒的界定、判定和落實做了一個明確而具體的規範。隨著這一系列的文件的實施,確實給教師撐起了一個保護傘。教師對於教育懲戒的認識也應該能上升到一個新的高度。
但是,有了這些文件,教師就會積極地使用教育懲戒呢?恐怕實際效果並不會有我們預想的那麼好,原因很簡單,那就是教育懲戒的度的把握確實是一個學問,處理得稍微不到位,就有可能帶來不可預知的負面影響。
就是我們像四川大竹縣第二小學採取「一請二問三懲四慰」(「一請」,讓學生請出戒尺;「二問」,問學生錯在哪裡;「三懲」,老師對學生實施懲戒;「四慰」,老師對被實施懲戒的學生進行心理安慰。)的策略,恐怕也很難保證做到萬無一失,更何況教師哪裡有那麼多時間做這些工作呢?要知道每個教師的教學任務都是繁重的啊!
儘管在實際的教育懲戒過程中,教師有時可能會出現意外,讓人感到尷尬。但是,教育部等部門對教育懲戒密集發聲,可以說為教師撐起了腰,不是嗎?——畢竟它從法律上明確了教師的尊嚴需要保護,教育懲戒也是必須落實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