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師道尊嚴,教育廳明確地發聲:為教育懲戒中的教師撐起了腰

2020-12-24 蝴蝶花雨話教育

前些時候,廣東省教育廳制訂的《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開始實施,明確了教師擁有懲戒權。《條例》中還明確規定了教師懲戒權的界限——可適當管束、懲戒,但不得辱罵、體罰、侮辱人格尊嚴。

教育必須要有懲戒,因為它是教育的必要手段之一,但是在現實的語境之下,使用教育懲戒權的教師卻是越來越少。許多教師,儘管知道教育需要懲戒,但是到了教育學生的時候,他們還是選擇了當和事佬,而且這種情況有愈演愈烈之勢。

為什麼許多老師選擇無視教育懲戒這個手段呢?現實的原因就是,你有了脾氣,往往就會控制不住自己的衝動。而人一旦熱血上頭,就有可能做出一些不理智的事。雖然這些事,在大家看來並不是什麼不得了的事,但一經媒體放大,那就是大事。

一個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前兩天,重慶的一個老師因為在家長群裡公布了學生成績而被迫辭職。這是大事嗎?顯然不是。作為家長,誰不願意知道孩子的成績呢?其實,教師不公布成績,家長也會四處打聽。既然如此,為什麼不公布呢?就是為了保護學生,顯然這並不能完全站住腳。可是,它就真實地在我們身邊上演了。

對於教育懲戒權,教育部早就提出了教師擁有這項權利。2019年9月就出臺了《關於加強和改進新時代師德師風建設的意見》。《意見》中明確提出:學校和相關部門依法保障教師履行教育職責,對無過錯但客觀上發生學生意外傷害的,教師依法不承擔責任。其中,特別強調了:教師正當實施教育懲戒,因意外或者學生本人因素導致的學生身心傷害的,學校不得給予處分或其他不利處理;學校應當保護教師人身安全、維護教師合法權益,避免因教師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而受到威脅、侮辱、傷害,家長威脅、侮辱、傷害教師的,應報告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教育部文件出臺之後,許多地方都出臺了教育懲戒的細則。對於教育懲戒的界定、判定和落實做了一個明確而具體的規範。隨著這一系列的文件的實施,確實給教師撐起了一個保護傘。教師對於教育懲戒的認識也應該能上升到一個新的高度。

但是,有了這些文件,教師就會積極地使用教育懲戒呢?恐怕實際效果並不會有我們預想的那麼好,原因很簡單,那就是教育懲戒的度的把握確實是一個學問,處理得稍微不到位,就有可能帶來不可預知的負面影響。

就是我們像四川大竹縣第二小學採取「一請二問三懲四慰」(「一請」,讓學生請出戒尺;「二問」,問學生錯在哪裡;「三懲」,老師對學生實施懲戒;「四慰」,老師對被實施懲戒的學生進行心理安慰。)的策略,恐怕也很難保證做到萬無一失,更何況教師哪裡有那麼多時間做這些工作呢?要知道每個教師的教學任務都是繁重的啊!

儘管在實際的教育懲戒過程中,教師有時可能會出現意外,讓人感到尷尬。但是,教育部等部門對教育懲戒密集發聲,可以說為教師撐起了腰,不是嗎?——畢竟它從法律上明確了教師的尊嚴需要保護,教育懲戒也是必須落實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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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則》第一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對教育懲戒作出規定,系統規定了教育懲戒的屬性、適用範圍以及實施的規則、程序、措施、要求等,為教師依法依規進行教育懲戒提供了依據,也釐清了懲戒與體罰之間的邊界,對懲戒的實施範圍作了更明確的界定。
  • 學校、教師可實施教育懲戒!教育部頒布《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
    《規則》強調,教育懲戒與體罰和變相體罰是不同性質的行為,明確禁止了七類不當教育行為,劃定教師行為紅線,規定了對越界教師的處罰方式,方便各方監督。同時,《規則》也強調學校應當支持、監督教師正當履行職務,維護教師合法權益,教師無過錯的,不得因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而給予其處分或者其他不利處理。
  • 教育部頒布《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關於懲戒,終於明確...
    同時,《規則》也強調學校應當支持、監督教師正當履行職務,維護教師合法權益,教師無過錯的,不得因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而給予其處分或者其他不利處理。 《規則》還明確了教育懲戒的相關救濟程序,並鼓勵充分發揮家長在學生管理中的作用,形成育人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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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則》第一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對教育懲戒做出系統規定,規定了教師和學校根據違規違紀情況可以對學生實施的教育懲戒方式,同時明確了教師實施懲戒過程中被禁止的七類行為,包括「連坐」式懲罰、變相體罰、因學業成績而懲戒學生、指派學生對其他學生實施懲戒等。從教育科學角度說,沒有懲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跪著的老師教不出有責任感、有擔當的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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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教育部制定頒布《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教育部令第49號),《規則》將於2021年3月1日起實施《規則》強調,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學校、教師可以在學生存在不服從、擾亂秩序、行為失範、具有危險性、侵犯權益等情形時實施教育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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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懲戒規則由「粗放式」走向「精細化」很多國家通過制定專門針對教育懲戒的法律或其他法律中關於教育懲戒的內容,確立教師的懲戒權,這既有效保障了教師合理合法行使懲戒的權利,又有利於避免部分教師濫用懲戒權。通過對各國教育懲戒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的文本分析可以發現,各國在懲戒的條件、方式、尺度等方面的規定越來越明確具體,教師行使懲戒權的界限越來越清晰。例如,美國、英國、新加坡等國規定教師體罰學生時,只能打孩子的手心或者臀部等肉比較多的部位,對打的次數也有明確規定。澳大利亞和日本對於哪些行為屬於或不屬於體罰給出了明確具體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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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確教育懲戒不是懲罰,而是教育的一種方式,強調了教育懲戒的育人屬性,是學校、教師行使教育權、管理權、評價權的具體方式。  《規則》強調,教育懲戒與體罰和變相體罰是不同性質的行為,明確禁止了七類不當教育行為,劃定教師行為紅線,規定了對越界教師的處罰方式,方便各方監督。同時,《規則》也強調學校應當支持、監督教師正當履行職務,維護教師合法權益,教師無過錯的,不得因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而給予其處分或者其他不利處理。
  • 教育部頒布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作為教師的你是怎麼想的?
    最近,教育部頒布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規則分一般懲戒、較重懲戒、嚴重懲戒和強制措施等,還出臺了禁止情形。 我們重點看看一般懲戒,一般懲戒主要包括點名批評、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適當增加運動要求、不超過一節課堂教學時間的教室內站立或者面壁反省、暫扣學生用以違反紀律、擾亂秩序或者違規攜帶的物品、課後留校教導以及學校校規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應該說,國家對當前教育存在的問題非常重視,對教育懲戒給予了法規層面的肯定。
  • 《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頒布:教師八類行為被禁
    工人日報客戶端12月29日電 12月29日,《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頒布。《規則》按照輕微、較重、嚴重三類對學生制定了懲戒細則,同時明確規定,有六種行為的學生可由教師、校方予以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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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近些年來,《教師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有明確規定,教師不得以任何形式體罰學生,學生和家長的「維權」意識越來越強烈,導致教育陷入一種怪圈,那就是對於違反紀律的學生老師沒法管、不敢管,稍有不慎便會引來一場災禍,老師們確實被嚇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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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過一年多的醞釀討論,《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塵埃落定,明年3月起正式實施。家校間長期爭持、困擾的相關具體問題終於有了剛性準繩。對於懲戒這一教育中最容易出現矛盾的地方,北京某小學教師高玲(化名)坦言:「學生犯錯應該受到懲戒,但懲戒到什麼程度,會不會被家長反對,我們心裡很沒底。」高玲的困境,反映了教育懲戒權在實施中的界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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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 瑩為了更好地完成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營造良好教育生態,教育部日前頒布的《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指出,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學校、教師可以在學生存在不服從、擾亂秩序、行為失範、具有危險性、侵犯權益等情形時實施教育懲戒。《規則》的出臺讓教育懲戒有章可循,為解決老師不敢管、不願管、不會管學生這一突出問題,同時有效保護學生合法權益等提供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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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則》第二條明確規定,教育懲戒是指「學校、教師基於教育目的,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理、訓導或者以規定方式予以矯治,促使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為」。這一規定,首先明確了教育懲戒的屬性,其是在教育過程中發生的,學校、教師行使教育權的一種具體方式,而不是單獨賦予學校、教師一種權力。其次,明確了實施的對象和方式,是對違規違紀學生的管理、訓導和矯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