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不清楚網絡仲裁怎麼回事,在傳統媒體,網際網路媒體總能聽到網絡仲裁,勞動仲裁等。下面先給大家貼出一張某仲裁院的流程圖: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可提請仲裁委員會按照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不同於審判和訴訟,仲裁需雙方自願(一般情況下,註冊協議裡都已經寫明,如發生爭議和糾紛,均可提請仲裁院進行仲裁),也不同於強制調解,它是一種特殊調解,是自願型公斷,區別於訴訟等強制性公斷,它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 那麼什麼叫「公斷」呢?即雙方爭執不決時,或者發生了任何形式的糾紛時,由第三者居中調解。
我國的《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此外,有兩類糾紛是不能仲裁的,如婚姻,收養,撫養,繼承糾紛不能仲裁,還有行政類爭議也不能仲裁。
仲裁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與開庭審理是兩個概念。不公開審理是不向外界公開;開庭審理是仲裁的一個程序,如開庭仲裁,開庭調查,當事人辯論,仲裁和解、調節,仲裁裁決。 這時候,你會有疑問如「仲裁為什麼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啊?」仲裁是內容是有關合同和財產方面糾紛的,涉及商業財務秘密的,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為了保護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其次,此外,《仲裁法》沒有規定哪類案件可以不開庭,但一般來說,對於事實清楚、情節不很複雜、爭議不是很大的案件,也可以不開庭審理。
而法院對仲裁方面又是怎樣的呢? 法院不可以仲裁,法院審理案件後可以作出「裁定」或「判決」,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一般都公開審理,除非涉及個人隱私或者商業核心財務秘密的則不會公開審理,同時開庭審理是指法院或者仲裁委對案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理的活動,是和不開庭(書面)審理相對應的。 仲裁審理的形式分為開庭審理和書面審理兩部分。
那麼不開庭審理的優越性是什麼?簡化審理程序,加快審理案件的速度,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當事人不需要到庭,減少了當事人因參加開庭帶來人力、財力上的負擔,有利於當事人集中精力搞好生產經營和作業;不開庭審理,避免了當事人面對面唇搶舌劍的尷尬局面,不傷和氣,有利於當事人之間的長期經濟合作。所以,不開庭審理案件的方式,某種程度上受到了有關當事人的歡迎。
國際仲裁的背景誕生:根據《聯合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he New York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規定,仲裁裁決書可以在全球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得到承認和執行。也就是說,我國仲裁機構所作出的裁決均可在香港、臺灣及大部分國家和地區的法院得到認可、執行,快速、有效地實現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該公約於1958年6月10日在紐約召開的聯合國國際商業仲裁會議上進行籤署。我國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於1986年12月2日決定我國加入,中國政府1987年1月22日遞交加入書,該公約1987年4月22日對我國生效。(本文由「民間審判庭」編輯整理)
仲裁委/仲裁院如何設立,哪裡管轄?根據仲裁法第10條的規定,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由可以設立仲裁委員會的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
很多文書中提到的獨任仲裁庭和合議仲裁庭又是怎麼回事?獨任仲裁庭即仲裁庭由一人組成,獨任審理;獨任仲裁員的產生,可由雙方共同協商指定,也可由共同委託仲裁機構代為指定。合議仲裁庭一般由兩名仲裁員和一名首席仲裁員組成。其產生辦法為由雙方當事人各選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員是合議仲裁庭的主持者,與仲裁員享有同等的權利。
2015年-2017年的仲裁案件數量:2015年,全國244家仲裁委員會共受理案件136924件,相比2014年增長率為20%;案件標的總額4112億元,比2014年增加1456億元,增長率為55%。2016年,全國251家仲裁委員會共受理案件208545件,比2015年增加71621件,增長率為52%,2017年為267066件,受理案件數和標的額再創歷史新高!(相關數據來源於國家法制辦)
基本了解了仲裁相關知識之後,下面再返回文中開頭部分的仲裁流程圖中,需要特別注意的幾點給予闡述:在申請人向仲裁委提交了仲裁請求以及相關證據之後,仲裁委認定受理的,進入下一個流程(不予受理的則會打回原路);仲裁院向被申請人發送《案件受理通知書》等相關資料,按其規定要求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答辯、舉證、選擇仲裁員,不選定仲裁員的由該院院長指定獨任仲裁員。在被申請人提交發送完相關答辯資料之後,或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的,仲裁院按期進入案件審理流程。審理流程分為了三種,分別是:和解、調解和裁決。
法律上關於和解和調解的區別:兩者參加的主體不同,和解主要以雙方當事人為主,法院充當審判輔助人員或者不參與,同時案件經法院準許後撤訴,最後由法院製作和解書,和解不具備很強的執行效率,如果對方不履行可再次提請原訴訟要求,或者以該和解協議調解書裡的要求進行再訴。調解是過程中以法院充當主角色,最後製作調解書,具有很強的法律執行效力。 (本文原題:你不懂仲裁流程就out了!不公開的書面審理又是什麼?)